律师观点分析
我是甘肃兰州执业的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执业多年,我处理过不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有一种局面最让当事人绝望:工程停了,双方都说是对方的错,互相发函解除合同,一边欠着巨额工程款,一边死守着工地和资料不让走。谁也不敢先让步,谁也动不了。工期一天天拖,损失一天天涨,购房者在外面等着交房,农民工在门口等着发薪。
这样的僵局,真的只能等个两三年打完所有官司才能解开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今天要分享的,是一起入库参考案例中的真实裁判思路,也是我在代理同类案件时反复运用、被反复验证有效的破局打法。
一、一场典型的“双解除”拉锯战
某房地产开发商与某建设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定价三个多亿。工程干到主体基本完工,双方因为材料报验、垃圾清运、进度款支付等问题矛盾激化,工程彻底停摆。
随后剧情开始复杂起来。开发商先发函通知解除合同,施工方回函称对方无权解除,反手也发了一份解除通知。双方各自起诉,各自要求确认合同在自己选定的那一天解除,各自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要的是资料移交、场地腾退、施工许可证注销,好让新队伍进场;施工方要的是九千多万工程欠款、停窝工损失和优先受偿权。
问题来了。工程欠款多少、停工谁的责任、损失怎么算,这些争议不是三五个月能查清的,往往要启动司法鉴定,动辄一年以上。难道要等这些全查完,工地才能腾出来?那上千户购房者的房子,是不是就得一直烂在那里?
二、实务中最常见的三个误区
误区之一,是以为发了解除通知合同就自然解除了。我见过太多当事人把一份解除函往对方邮箱一丢就不管了,殊不知合同解除必须建立在解除权成立的基础上,还要证明通知确实送达。如果解除权不存在,这份通知不过是一纸空文,甚至可能被对方反过来当作你违约的证据。
误区之二,是认为工程款没结清,资料就可以扣着不给。这是工程圈里流传很广的一个错误观念。不少施工方把全套施工资料当筹码,指望靠扣押资料逼对方先付钱。但在法律上,资料移交是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工程款结算则是独立的给付之诉,两者不能互相抵销。你扣资料,法院一样会判你移交,还可能在诚信评价上对你不利。
误区之三,是等全部争议查清才一起主张。工程纠纷动辄涉及造价鉴定、工期鉴定、质量鉴定,如果所有诉求都捆在一起,等鉴定做完,两年都算快的。这两年里,工地停摆的损失、资金占用的利息、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全都在往上涨。这才是真正被浪费掉的钱。
三、三个焦点,决定你能否先走一步
这类案件能否申请先行判决,我通常在接案第一时间就判断清楚,核心就是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合同到底解除了没有。合同解除需要审查解除权是否成立,解除通知是否有效送达。本案的破局点在于,双方都已向对方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等于用行动表明都不想再履行了。法院据此认定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这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具备了先行处理的底子。
第二个问题,你的诉求能不能从整盘争议里独立切出来。合同解除、资料移交、施工许可证注销,这些请求与其他争议相对独立,不影响后续对工程量、材料、违约责任的另行处理。这一点很关键,你在立案时就要把请求拆清楚,不能一锅烩。
第三个问题,有没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工地长期停滞、房屋无法按期交付、损失持续扩大,这些现实后果构成了先行判决的正当性基础。我在代理中都会向法院重点呈现这一层,因为它决定了法官是否愿意先动手术刀。
四、法律依据,是先行判决的底气
很多人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这就是破解僵局的钥匙。
合同解除的实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明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双方互发解除通知,正是协商一致的一种客观表现。
而合同解除之后的资料移交和手续配合,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协助等义务。这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不会因为工程款还没算清就免除。也就是说,施工方不能以“你还没给我钱”为由,扣押资料和场地。这一点在实务中争议极大,也是我在代理中必须反复向对方和法庭阐明的关键。
五、先行判决之后,僵局如何被打破
在本案裁判思路中,法院先行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判令施工方移交施工资料及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并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施工方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作出后,新确定的施工单位及时进场恢复施工,一期房屋顺利交付千余名购房者,二期有序推进。这就是先行判决的价值所在:审理一案、盘活两企、惠及多方。
六、给工程企业的六条实操建议
第一,解除通知一定要规范。谁发、发给谁、什么时间到达、通知内容是否明确,这些细节直接决定解除生效的时间点,务必留存送达凭证。
第二,把诉讼请求拆开写。能独立的先独立出来,不要等所有争议都查清才一起主张,白白错过止损窗口。
第三,立即固定证据。工程量确认单、现场材料清点清单、停工签证、监理通知,这些材料既是胜诉的基础,也是申请先行判决时证明事实清楚的有力武器。
第四,同步做证据保全。施工现场现状、施工界面最容易灭失,在对方退场前就申请法院或公证机构固定,为后续结算和索赔留足依据。
第五,不要以扣押资料作为谈判筹码。资料移交是附随义务,这个主张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反而会让法官对你的整体诚信产生负面评价。
第六,尽早请专业律师介入。建设工程纠纷动辄数亿标的,涉及造价、工期、质量、优先权多重专业交叉,越早布局越主动。
我是甘肃兰州执业的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如果你的工程也遇到了停工僵局、合同解除、资料移交或工程款结算的难题,欢迎随时联系我,让我帮你把损失尽早停下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