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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购买三无减肥药索要十倍赔偿,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1日 1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近些年来,有一种人在网络上大量购买各类商品,随后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他们的目的很简单,不是消费,而是赚钱。这类人被称作“职业打假人”。

这种做法此前在许多地方得到法院支持,“知假买假”同样可以要求十倍赔偿。但过去两年来,风向变了。法院开始对“职业打假人”作出限制,不再无条件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在我们代理的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完整还原了一个典型“职业打假”的全过程,也清晰展现了法院在当前司法环境下对此类案件的核心裁判规则。本文将从这个案例切入,深度分析“职业打假”的法律边界,并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一、案情概述:一次小额网购引发的“十倍索赔”争议

2021年3月20日,消费者吴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店铺“某商贸行”,看到一款减肥胶囊的宣传图片后,通过WX联系了经营者张某,双方协商后,吴某以每瓶约110元的价格一次性购买了25瓶减肥胶囊,共计支付货款2832元。此后,双方又对数量进行调整,最终以30瓶3300元的价格完成了交易。涉案产品外包装瓶身仅标注“加速燃脂”字样,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商信息、保质期等任何内容,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吴某收到货物后,并未对产品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反映存在任何不良反应。

然而,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大约三个月后,吴某凭借这笔看似普通的网络购物记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的诉讼请求十分明确:要求卖家张某退还货款3300元,并按照货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33000元,合计36300元。

这不是吴某第一次这样操作。法院查明,在2019年至2021年短短三年期间,吴某以同一纠纷事由向深圳市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共计三十余起,诉讼请求均为退货及索要十倍赔偿。

二、审理过程:两级法院为何均驳回索赔请求

本案经历了两个层级的法院审理,两级法院均作出了对吴某不利的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产品外包装没有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等信息,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张某应当退还货款3300元。但与此同时,法院查明了一个关键事实:在吴某起诉之前,张某已经向他支付了6000元,这笔钱已经超过了货款本身。更重要的是,一审法院查明,吴某在2019年至2021年三年间,以同样的事由先后提起了三十余起诉讼,诉讼请求无一例外都是“退回货款并索要十倍赔偿”。法院认为,这种高频率、高同质性的诉讼行为,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明显不符,可以认定吴某系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涉案产品。吴某购买商品是其索赔中的一个环节,这与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目的有本质区别。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吴某进一步提出主张,声称涉案产品不仅标签不合格,还添加了非食用物质冬虫夏草和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认为张某应当承担十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按照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来判断,吴某以购买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明显,其并非为生活消费所需而购买商品,不属于正常的消费者的范畴,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吴某提出的“只要购买后没有进行再次市场销售,就为生活消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争议焦点解析:三个核心问题的法律答案

焦点一:吴某是否属于“消费者”?

这是一个决定案件走向的根本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这个定义包含两个核心要素:一是购买行为的目的是“生活消费”,二是购买的主体不以此作为职业或牟利手段。

在本案中,吴某在短短三年内提起了三十余起同类诉讼,购买的产品从减肥胶囊到各类食品,购买数量多为一次性批量购买而非少量尝试购买。这些行为的模式化特征极为明显:批量购货、送检取证、投诉举报、法院起诉、索要十倍赔偿。任何一个普通消费者都不会在三年内购买数十批不同商家的商品后,无一例外地全部进入诉讼程序。这种高度一致的行为模式,已经超出了正常消费维权的边界,法院据此认定吴某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这个认定是有充分依据的。

焦点二:吴某的“知假买假”能否获得十倍赔偿?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厘清《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该条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请注意,这个条款明确将“消费者”作为享受十倍赔偿权利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适用十倍赔偿的法律主体必须是“消费者”,而不是任何一个买到问题食品的人。本案中,由于吴某已经被认定为不属于消费者,他自然无法适用这一条款要求十倍赔偿。

焦点三:法院为何只看行为模式、不关心产品是否真的有毒有害?

吴某在二审中提出了一项新的主张,声称涉案产品添加了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如果这一主张属实,涉案产品的危害性将被极大提升,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然而,二审法院对此并未给予实质性审查,仍然以“吴某不属于消费者”为由驳回了上诉。

这并非法院无视产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而是基于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吴某的诉讼请求是“主张十倍赔偿”,法院需要审查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你是否有权主张十倍赔偿”。当法院认定吴某没有这个权利基础时,后面的问题——涉案产品究竟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就无需再作审查了,因为即便产品不合格,吴某也拿不到十倍赔偿。这是“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的体现。

四、实务痛点挖掘:这起案件暴露出的几个深层问题

痛点一:当消费者维权演化成“职业化索赔”,法律的天平如何摆放?

职业打假人长期大量购买问题产品并提起批量诉讼,本质上是在利用法律的惩罚性赔偿机制作为自身获利的工具。这种行为在形式上看似起到了倒逼商家规范经营的作用,但实质上却带来了另一个层面的问题。

在本案中可以看到,吴某一次性购买25瓶减肥胶囊,这不仅不符合正常消费者的购买习惯,也让人难以相信他是在为自己食用而购买。如果这种批量购货、批量索赔的模式被法院支持,将会导致一个非常危险的后果:凡是知假买假者,都能从商家身上榨取高额赔偿,法律变成了一种可以被反复套利的“商业模式”。这既不符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初衷,也会给正常的市场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8月22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正式施行,第一条规定,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购买者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第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同时明确将生活消费需要作为适用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件,规定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这些规定进一步厘清了职业打假的适用边界。

痛点二:一个案件涉及多方利益博弈

一个看似简单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背后实际上涉及多方法律关系的交错。买卖合同关系本身,是吴某与张某之间最基本的关系,决定了货款是否应当退还。侵权责任关系则取决于涉案产品是否对吴某造成了实际的人身损害,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吴某因服用涉案产品而受到任何身体伤害。惩罚性赔偿关系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其适用以吴某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为前提。

这三个层次的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但又紧密关联。吴某试图在没有任何人身损害、仅凭产品标签瑕疵的情况下,就直接跳入“惩罚性赔偿关系”要求十倍赔偿,在法律上存在跳跃。法院正是抓住了这个逻辑漏洞,从源头上否定了他的索赔资格。

痛点三:职业打假的鉴别标准仍待明确

尽管本案中法院以吴某三年内提起三十余起诉讼为由认定其为职业打假人,但在具体的认定标准上,目前仍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起诉次数达到多少次可以认定为“职业打假”?购买数量的多少如何衡量?地域分布是否有参考价值?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中都没有明确答案,导致不同法院在认定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有法院对连续购买索赔的案件,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部分惩罚性赔偿请求;但也有法院认为即便购买数量超出常规消费需要,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就不影响消费者身份的认定。

五、法律依据梳理:支撑裁判结论的核心规范

为了帮助读者深入理解本案的裁判逻辑,有必要对涉及的核心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梳理。

(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身份的认定标准

该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案中,两审法院均以此条款作为认定吴海盛不属于消费者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十倍赔偿的适用条件

该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注意,该条款的适用主体明确限定为“消费者”。吴海盛在本案中虽然主张适用该条款要求十倍赔偿,但由于其已被认定不属于消费者,法院自然不会支持其请求。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该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这同样是建立在“消费者”身份的基础之上。

(四)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后果

本案中,吴海盛主张退还货款,这在性质上属于行使合同解除权。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应当恢复原状,吴海盛在要求张某退还货款的同时,也应当将涉案产品退回,但考虑到张某未就此提起反诉,法院未在本案中处理退货事宜。

六、给企业和消费者的实务建议

对商家的建议

规范经营是保护自己的第一道防线。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销售商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对产品标签、说明书的规定,确保产品来源合法可追溯。在本案中,如果张某销售的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齐全合规,吴某根本不会有起诉的机会,也不会有后续的一系列法律纠纷。其次,留存交易记录至关重要。每一笔交易的订单截图、物流凭证、通信记录都要妥善保存。最后,遇到索赔不要私了,特别是遇到大量购买后立即投诉的买家,不要急于私下赔偿,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对案件性质和潜在风险进行专业评估后,再决定是调解应诉还是和解。

对消费者的建议

买到不合格商品要依法维权,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个消费者的权利,任何人都应当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维权应当以消费为目的,而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一旦维权行为呈现出明显的牟利特征和模式化操作,反而会因不符合“消费者”身份而无法获得法律的全面支持。如果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侵权问题,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在专业指导下采取合法有效的维权措施,避免因维权方式不当而导致自身诉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七、结语

“职业打假人”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牟利,是一个存在多年、争议颇大的社会现象。一方面,他们的行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督市场、打击违法经营的作用;另一方面,过度的“碰瓷式维权”不仅背离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初衷,也扭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架构,并对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产生了一定干扰。

从本案可以清晰地看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核心关切点,已经从前些年无差别支持十倍赔偿的立场,转向以“生活消费需要”作为裁判基准的审慎态度。这既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本意的回归,也是对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对于商家来说,规范的经营管理、合法的产品质量、齐全的标签标识,永远是避免法律纠纷的最可靠保障。对于消费者来说,买到问题商品依法维权,法律会保护你;但如果把维权变成“商业”,法律也会说“不”。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惩罚性赔偿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团队长期深耕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在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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