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股权投资领域,对赌协议被无数投资人视为“安全垫”——业绩不达标可以现金补偿,上市不成可以要求回购。然而从一纸协议到真金白银的回款,中间横亘着漫长的谈判、复杂的法律争议,以及对手方花样百出的抗辩。近日,马占锦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了一起标的额近五千万元的股权回购纠纷案,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与策略选择,成功促成回购义务人全额履行回购义务并承担全部维权费用,为委托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本文将以该案为样本,深度拆解对赌协议纠纷中投资人最常面临的三大法律陷阱,并给出实操层面的解决方案。
一、案件回放
2014年11月,某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及其控股研究院共同签署了《增资协议书》与《补充协议》。根据约定,投资人以2825万元认购目标公司25%的股权,《补充协议》同时约定:如目标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未能完成上市或未进行利润分配,投资人有权要求该研究院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股权。
协议签署后,投资人依约完成了全额实缴出资。2017年1月,本案委托人某投资公司通过股权受让方式,从前手投资人处合法取得了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并支付了全部转让对价,依法承继了原投资人在对赌协议项下的一切权利。
此后数年,目标公司既未完成上市,也未进行分红,回购条件早已触发。然而委托人历经两年多的反复交涉,回购义务人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2023年8月,委托人决定改变策略,向商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案件由此打开了突破口。
一个值得所有投资人高度警醒的细节是:回购义务人并非否认协议的存在或效力,而是以“我院系事业单位,回购股权属于以国有资产进行重大投资,依法须报请财政部门批准”为由,将履约义务无限期搁置。这一抗辩看似合理,实则切中了大量涉及国有主体的对赌交易中投资人面临的结构性困境。
二、争议焦点深度拆解
(一) 国有主体对赌:程序抗辩能否对抗合同义务?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在于:回购义务人作为事业单位,以回购行为须履行国资审批程序为由拒绝履约,该抗辩在法律上能否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作为对赌协议的回购义务人,普遍倾向于援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抗辩。该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原则上应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涉及重大投资的还需履行评估、审批等前置程序。部分案件中,法院确实以未经国资审批为由,认定回购条款尚未生效或存在履行障碍,给投资人造成了极大的法律不确定性。
然而,马占锦律师团队经深入分析后认为,国资监管程序不能成为拒绝履约的合法依据,理由有三。
其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核心立法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而非赋予国有主体任意撕毁合同的特权。本案中,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已对回购价格作出了明确约定,该约定本身即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国有资产保护的立法精神并不冲突。
其二,回购义务人作为签约主体,在签署协议时即应明知自身受国有资产监管法规约束。其在签约时不仅未对回购条款提出任何保留或异议,反而自愿接受了回购义务的约束。在回购条件成就后,又以自身可能存在合规瑕疵为由对抗合同相对方,这一主张实质上是将自身的监管合规风险转嫁由交易对手承担,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其三,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明确指出:不能以国资监管规定为由,推论出双方当事人不能在协议中预先约定回购价格,也不能认为该等约定属于客观履行不能。最终,回购义务人同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全部回购义务,支付4952.66万元回购款,印证了上述法律分析的正确性。
(二) 维权成本:律师费该由谁来买单?
对赌纠纷的另一常见争议点,在于维权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究竟由谁承担。许多投资人在经历旷日持久的谈判乃至诉讼后,虽然最终拿回了本金和部分收益,但扣除高昂的律师费和诉讼开支后,实际到手的金额往往大打折扣。维权成本的负担问题,直接关系到投资人最终的经济利益。
本案中,马占锦律师团队明确主张:回购义务人的违约行为是导致委托人不得不寻求法律救济的直接原因,因此回购义务人应当赔偿委托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所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中介费、诉讼费以及差旅费。调解员在充分释法说理的基础上,采纳了这一意见,最终调解协议明确约定由回购义务人承担律师代理费。
这一结果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对于广大投资人而言,在起草对赌协议时应特别注意违约赔偿条款的设计,明确将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各项维权成本纳入违约赔偿范围,从源头上锁定违约方的全额赔偿责任,而非在纠纷发生后被动承受维权成本的压力。
三、商会调解何以成为最优解
本案引人关注的一点在于,马占锦律师团队为委托人选择了商会调解而非直接诉讼的路径。这一策略选择的背后,蕴含着深刻的实务考量。
对赌协议纠纷中,投资人面临的一个普遍性困境是时间与成本的双重压力。诉讼程序一审、二审叠加再审,动辄耗时三五年,即便最终胜诉,执行阶段的变现也非易事。而商会调解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具备三重天然优势。
一是 专业优势。商会调解组织长期浸润于商业纠纷化解领域,对股权投资、对赌安排等商业法律关系的理解远超一般调解机构,能够快速切入争议核心,避免在非关键问题上耗费时间。
二是 效率优势。调解程序不受诉讼程序的形式限制,可以灵活安排调解节奏,快速推进实质谈判。本案从申请调解到达成协议,周期远短于诉讼程序,为委托人节省了数十万元的诉讼费用。
三是 关系修复优势。对赌双方往往并非完全的对手关系,在后续的商业生态中可能仍有合作空间。调解在厘定权利义务的同时,也为双方保留了沟通渠道,避免了诉讼对抗带来的关系彻底破裂。
当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选择调解并不意味着放弃诉讼这一最终保障。马占锦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诉讼托底”的双轨策略——在调解过程中完成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全面梳理论证,为必要时的诉讼转换做好万全准备。正是这种进可攻、退可守的策略安排,让委托人在谈判桌上始终占据主动地位。
四、投资人必须提前防范的风险
结合本案的办理经验与司法实践的整体趋势,马占锦律师团队总结出对赌协议纠纷中投资人最需警惕的三个法律风险点。
(一) 签约主体的选择:与谁“赌”决定能否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确立了与目标公司对赌“原则上有效、但履行受限制”的裁判规则。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人的回购请求通常可以直接获得裁判支持;但与目标公司本身对赌,则须以公司完成减资程序作为履行前提。如果目标公司不主动启动减资,投资人实际上无法通过诉讼强制实现回购权利。
本案中,回购义务人是目标公司的控股研究院,属于目标公司的股东,而非目标公司自身。这一结构性安排,恰恰是委托人能够顺利实现回购权利的法律基础,也是值得每一位投资人在签约时反复推敲的核心条款。
(二) 行权时效:回购权可以“过期作废”
对赌协议中回购权的性质——究竟属于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还是适用除斥期间的形成权——一度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广泛争议。部分早期判例将回购权认定为形成权,适用较短的除斥期间,投资人在回购条件触发后若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行权,可能面临权利消灭的严重后果。
虽然目前司法观点趋于统一,普遍将回购权界定为债权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但投资人仍应保持高度警惕,在回购条件触发后尽早以书面方式明确主张权利,避免因不作为而引发不必要的争议,甚至造成权利的意外丧失。
(三) 国有主体对赌的特殊风险
随着国有资本深度参与股权投资市场,涉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对赌安排日益普遍。实践中,国有主体在签署对赌协议时往往表现“爽快”,但在履约阶段则以国资审批、进场交易等程序要求为由百般拖延。部分案件中,回购义务人甚至主张未经审批的对赌条款自始无效,给投资人造成极大困扰。
对此,投资人在签约前的尽职调查中应将回购义务人的所有制性质列为重点核查事项。如回购义务人确为国有主体,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回购义务人承诺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已获得一切必要的内部审批和授权;回购义务人不得以任何国资监管程序为由拒绝或拖延履行;如因监管程序导致回购安排的实际履行方式或价格需要调整,调整机制应事先在协议中明确,不得留待事后“再商量”。
五、赢在签约那一刻
本案的成功解决,不仅为委托人挽回了近五千万元的经济损失、实现了维权成本的完全转嫁,更以鲜活的案例说明:对赌协议纠纷的胜负,往往在签约那一刻就已经有了定数。一份经过精心设计的对赌协议,应当是签约主体选择精准、回购条件设定清晰、违约责任约定完备、维权成本分担明确、争议解决机制高效的自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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