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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变被告”?两行字改写结局:最高法一锤定音,管辖条款“后约优先”狙击被告恶意移送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09日 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明明签了备忘录约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却以“备忘录内容包含在开发合同之中”为由,将案件从成功移送到外省。败局已定之际,一场绝地反击就此展开。

一、一文看穿软件开发合同中最大的“隐形地雷”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周期长、技术需求反复调整、合作多阶段推进,是再常见不过的情形。正因为如此,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不同阶段先后签订主合同、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多份文件,用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然而,一个看似不被重视却暗藏巨大风险的细节,常常被签约双方忽略——合同中的管辖条款。

团队辛辛苦苦开发了两年,客户拖欠数百万合同款,你准备到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维权,却发现被告早已准备了“管辖权异议”这招杀招:依据最初签订的主合同中的管辖条款,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极其不便的异地法院审理。这意味着,你的维权之路在起步阶段就沦为“客场作战”——不仅要为举证、出庭付出高昂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更可能因为不熟悉异地司法环境而处处受限。

本文将深度剖析软件开发合同中管辖条款冲突的核心难题,帮助广大企业在签约之初就筑牢防线,掌握“主场维权”的主动权。

二、备忘录上的一行字,如何决定数百万元的走向

(一) 同一项目,两份合同,两个不同的管辖约定

某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公司”)与某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数字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开发合同》,约定由某投公司为某数字公司完成无锡市某软件平台项目的软件开发服务。该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由“甲方(某数字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作持续推进。两年半之后,双方于2020年5月26日签订一份《备忘录》,对继续推动《开发合同》的实施作出新的约定。关键的一处变化在于——《备忘录》将管辖条款修改为“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 危机降临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案件将被移送外省

纠纷发生后,某投公司依据《备忘录》的约定,向其住所地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数字公司违反《备忘录》约定,请求判令解除《备忘录》,并由某数字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并赔偿损失。原告有信心在主场法院充分行使诉权。

然而,被告某数字公司随即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备忘录》的内容包含在《开发合同》之中,本案应适用《开发合同》的管辖条款,即由某数字公司住所地法院(外省)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外省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如果某数字公司的异议成立,某投公司将不得不在异地——外省,开启维权诉讼。这意味着原告不仅要承担更高的差旅和律师费用,更要在不熟悉的地域司法环境中应战。一纸管辖权异议,直接将“原告”推向了“客场”的不利地位。

2021年12月23日,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某数字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外省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某投公司在程序阶段即处于被动。

此时,委托人面临着决定是否提起上诉的关键抉择。在科技研发型企业普遍处于创业阶段、诉讼成本控制极为重要的情况下,一个被异地移送的程序结果,可能直接决定其维权意愿和实际效果。

(三) 最高法逆转两字之差改写整个案件走向

某投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坚决提起上诉。案件进入法院二审程序后,我方代理律师抓住本案最核心的法律焦点:两份合同之间是否具有可分性?后签订的《备忘录》是否对前签订的《开发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构成有效变更?

法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75号民事裁定,撤销了原审法院的错误裁定,认定本案应由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明确指出:双方当事人先后签订两份合同管辖条款约定不同,需要考量的关键因素为两份合同之间是否具有可分性。如果两份合同的基础事实与法律关系均相同,后签订合同是对先签订合同内容的补充,在没有其他特别约定,且当事人对其同样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则应视为后签订合同对争议解决条款已经作出变更,适用后签订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三、两句话,说清“管辖条款冲突”的终极处理规则

(一) 合同可分性核心判断标准

本案后续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5-13-2-146-001),裁判要旨确立了管辖条款冲突的明确处理规则:当事人先后签订多份基础事实与法律关系相同,但协议管辖条款约定内容不同的合同,均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依据后签订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简而言之,先后签订的多个合同如果针对的是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法律关系,且合同内容上具有延续性和补充关系,则后签订的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应当优先适用。

(二) 民法典第543条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同时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双方在前述《开发合同》中已对协议管辖条款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后期在《备忘录》中再次作出不同的约定,应视为双方对协议管辖条款的变更。

《备忘录》虽名为“备忘录”,但其内容实质上对原合同管辖条款作出了修改,符合合同变更的法定要件。双方在最后阶段明确选择了“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一真实意思表示值得法律保护。

(三) 级别管辖与诉讼标的额的特殊考量

需特别注意,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高于普通民商事合同纠纷。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且某投公司住所地位于某某市,故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第一审管辖权。

这一裁判要旨实际上在更广泛的层面上为科技企业、创新主体提供了程序权利方面的有力武器。法院的判决表明:关于管辖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同样得到充分尊重。

对委托人而言,这一裁判结果的实践意义在于,科技型企业在软件开发合作过程中,完全可以通过在后续补充协议或备忘录中重新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条款,来弥补主合同中管辖条款可能存在的不利安排。企业不再受制于最初签约时的不平等商谈地位。

四、实务痛点剖析,企业为什么总在管辖条款上“踩雷”

(一) 签约时只关注商业条件,忽视争议解决条款

大多数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目光往往聚焦在合同标的额、付款条件、交付期限、验收标准等商业条款上,而将每份合同末尾的“争议解决”或“管辖”条款视为不重要、不会用到的格式内容,草草带过。殊不知,当纠纷发生时,管辖条款恰恰最先触发、直接决定维权成本,其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核心商业条款。

(二) 主合同与补充协议、备忘录并存,管辖区块不明

软件开发项目的特殊性在于,需求变更、版本迭代、功能增补极其频繁,往往在初始合同签订后多次通过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函、电子邮件、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方式进行变更约定。多份文件并存,管辖条款散落其中而相互矛盾,导致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和法院对哪一份管辖条款有效认识不一、难以适用。

(三) 对“备忘录”等文件的法律效力存在误解

很多企业在业务操作中认为,标题为“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的文件不具备正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签章确认时不够审慎,更不会在此类文件中关注管辖条款的设置。本案恰恰证明,只要备忘录内容实质上对原合同作出了修改或补充约定,并经双方签章认可,就具有正式的法律约束力,其中的管辖条款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在今后签订多份文件时,必须树立“凡签章即约束”的严格意识。

(四)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特殊管辖——双重陷阱

必须特别指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比一般合同多一重管辖“陷阱”:该类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般由知识产权法院、各省会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是普通的基层人民法院,很可能触及级别管辖问题而被法院认定管辖协议无效,届时纠纷将直接依据法定管辖兜底条款确定管辖法院,往往导致与当事人预期大相径庭的结果。

这意味着,企业不仅要在合同中确保管辖条款在各份合同之间保持一致且以最后约定为准,还必须确保所选择的法院确实对该类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管辖权。

五、实战策略企业签约时应当掌握的五大“防身术”

(一) 签约审查全覆盖——将管辖条款作为核心审核要点

建议企业在合同评审流程中,将管辖条款列入必须独立审核的红线条款加以专门审查,不得将其视为“不重要、不会用”的格式文字。同时,必须同步审查是否在多个合同、补充协议、备忘录中出现了与主合同管辖不一致的约定,避免“多份文件并存、管辖互不相认”的被动局面。

建议企业在内部合同审核表中单独建立“管辖条款多文件一致性检查表”,确保所有合作文件中管辖约定内容高度一致、附随滚动修订至最新约定。

(二) 选择有利且合法的管辖法院——把握实际联系原则

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应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综合权衡各方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尤其对于科技型企业而言,争取选择己方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将显著降低今后的维权难度和诉讼成本。

(三) 妥善处理合同变更——每签一份文件,清查一次管辖条款

每次签订补充协议、备忘录或任何对原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文件时,务必同步审查其中是否涉及管辖条款的表述。如果需变更管辖条款,建议在文件中直接以明确条款的方式表达;如果无意变更,建议在文件中加入“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原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的表述,以防止被对方利用管辖冲突进行程序对抗。

同时,建议在每份后续文件的争议解决条款末端添加“本协议条款是对[原合同名称]中争议解决条款的全面修改,双方一致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字样,用以锁定最终真实合意,有效遏制因多份合同造成的管辖冲突风险。

(四) 对“备忘录”等文件的管辖条款给予“主合同级”重视

“备忘录”“会议纪要”“我方安排确认函”等表面松散的文件标题不能改变其高度法律约束力。凡是与对方签章确认、能反映双方最终交易合意的书面文件,不论其标题如何,均应视为主合同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加以审慎对待。合同中每一个标点符号的修订均可能实质性改变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若企业均能确立这一合规意识,将直接减少50%以上的管辖条款冲突纠纷。

(五) 发生纠纷后——第一时间评估管辖权异议风险

当纠纷不可避免准备起诉或收到法院传票时,委托专业律师做的第一件事应当是详尽审查全案中的所有合同文件,特别是关注主合同与后续各阶段补充协议之间的管辖约定是否一致。如果发现存在管辖条款冲突,应当第一时间综合运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协商变更”的原理提出管辖权异议,积极主张权利、抢占先机,避免对方先发制人、己方被动。同时应主动排查对方提出的管辖条款是否在级别管辖及实际联系地方面存在违法或无效的情形,以实现多维度攻防。

六、管辖权斗争中的博弈智慧

合同纠纷发起之前,双方首先必须解决一个前置程序问题——“在哪里打官司”。管辖权看似只是一个程序环节、一个裁判启动前的小插曲,实际上却是一盘大棋、一场权力之争。管辖法院直接影响当事人举证策略、证人传唤便利度、律师资源的可得程度,乃至法官裁判的审慎程度。选择擅审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审理,在案件实际结果上可能差出数十个百分点的利好。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团队在最高院二审阶段紧扣“同一项目、不可分割、后约变更”三大核心判断关键词,反复梳理《开发合同》与《备忘录》间两个管辖条款的真实合意关系、印证项目推动过程中两文件间不存在任何协议管辖区分风险,并提供充分证据支撑,最终以高质量的管辖战略分析扭转了整个案件程序走向。

管辖权斗争的本质既是精密的法律逻辑问题,同样也是一场注重实操的策略博弈。为确保十拿九稳,建议程序员、技术合伙人和法务人员在签署更新后的协议时,不应简单囫囵吞枣,而必须请经验丰富的律师协助把握其中争议解决条款的准确边界和法律后果。

七、用好管辖权条款,掌握维权主场优势

软件开发合同的每一条管辖条款背后,可能是数万元律师费和差旅费的差距,可能是一个开发团队数月维权的难易程度,也可能直接决定一个科技研发型企业最终的生存处境。

本案作为人民法院案例库2025年重磅发布的权威判例,明确了多份合同管辖条款冲突时“以后约为准”的确定性规则。法院的这一裁定,不仅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权威的判断基准,也给广大企业在合同履行与程序维权方面提供了宝贵的策略指引。

但不要等到纠纷爆发才意识到管辖条款的重要性——所有管辖权冲突风险在签订协议之时其实已基本确定。事前的一份专业审核,往往胜过事后的一百份上诉状。

马占锦律师多年来深耕知识产权与商事合同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累计服务过大量科技型企业客户,在企业签约审查、合同条款预防体系和诉讼管辖权攻防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如您在企业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管辖条款不明确、多份合同条款冲突或其他争议解决方面的法律疑难,欢迎随时通过正规渠道与马占锦律师取得联系进行个案法律咨询,让我们以最高法最新裁判智慧帮助您校准签约和维权策略,在法律的轨道上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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