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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资产被转移,债权人如何合法穿透追债与避开“双层代位”陷阱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09日 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是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我是在甘肃兰州执业的。在企业间巨额借贷与商业往来中,最让债权人感到无力的局面莫过于此:你刚拿到确认债权的生效裁决,正准备申请强制执行,突然得知债务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更可气的是,你发现债务人旗下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似乎刚刚低价转移了核心资产,或者有明确的次债务人欠着债务人一大笔钱却迟迟不还。这时候,很多债权人的第一反应是“我要直接起诉那个拿到钱的人”或者“我要跳过中间环节直接找最终的钱主”,但在法律实务中,这种看似“快准狠”的打法,往往会掉进严重的程序陷阱,最终导致百万甚至千万级别的诉讼被法院全部驳回,不仅钱没拿回来,还额外损失了高昂的律师费与诉讼成本。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商事纠纷案件,就精准戳中了广大债权人在此类情境下的核心痛点。该案中,债权人面对债务人破产、次债务人欠债不还、资产疑似被违规转移的复杂局面,尝试通过“双层代位”与“代表诉讼”相结合的方式直接起诉次债务人的相对方,最终被最高法院从诉讼路径上予以驳回。作为长期处理复杂商事争议与破产衍生诉讼的执业律师,我结合这一权威判例,为大家深度拆解其中的法律实务红线,并给出当你遇到债务人破产、资产被转移时的正确破解思路与实操方法。

一、典型困局还原:债务人破产了,但钱好像在“别人”那里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让无数债权人头疼的场景。假设你是一家实业公司的负责人,你们曾借款数千万给一家知名的娱乐公司,或者有大量货款被这家娱乐公司拖欠。经过仲裁或诉讼,你拿到了生效的胜诉裁决,但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对方早已没钱。紧接着,这家娱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你的债权被迫停止计息,转为等待破产财产分配。

但就在你感到绝望的时候,你通过业内消息或前期尽调发现两个关键线索。第一,这家娱乐公司其实对外享有大额到期债权,比如它的一家贸易子公司就欠其十几个亿,但这家贸易公司目前也各种推诿不还;第二,更让你气愤的是,这家贸易子公司本来有一家外资公司的股权,但似乎被以股权转让的名义转给了几家境外企业,对方还没付转让款,或者这笔款被做了手脚。你本能觉得,这些钱或资产本来都应该算娱乐公司的财产,现在却被晾在一边,导致你的债权无法实现。

于是,你找到了律师,提出了一个很直接的诉求:“马律师,既然娱乐公司没钱,但它的贸易子公司有钱不给,而且贸易子公司的股权款也被别人欠着,我们能不能直接起诉那个买股权的人,或者把贸易子公司和那个境外企业一起告了,让他们把钱直接还给我?”这正是上述最高法院案例中,债权人原告最初的诉讼策略,也是绝大多数债权人在这个处境下的自然反应。但法律的逻辑,往往和我们的商业直觉有一定距离。

二、实务中的致命误区:“两层代位权”并不能一步到位追到最终的钱

在这个案件中,债权人的核心诉讼路径之一,就是试图行使所谓的“两层代位权”。简单来说,债权人认为自己可以对娱乐公司(一层债务人)行使代位权,而娱乐公司对贸易子公司(二层债务人/次债务人)有债权,贸易子公司又对那几家境外企业(次次债务人)有股权转让款债权。债权人想直接跨越娱乐公司和贸易子公司,一步到位起诉那几家境外企业,要求他们把5.3亿美元的股权转让款直接给自己或纳入破产财产。

这里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在?《民法典》施行多年后,依然被很多非专业律师和当事人误解的硬性规则。《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注意,这里的“相对人”,法律及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非常明确,指的是与债务人有直接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也就是你的“直接债务人”,而不能随意解释为包括债务人的次债务人、次次债务人甚至更后手的债务人。

我在日常咨询中经常告诉当事人,债权人代位权本身就是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做出的一种有限突破。但这种突破绝不能无限放大。如果法律允许债权人进行两层甚至多层的代位穿透,那么整个市场的交易安全和商业秩序会变得极度混乱。比如A欠B钱,B欠C钱,C欠D钱,如果A可以直接起诉D,那债权债务关系将变成一张无处不达的大网,任何远端交易都可能被牵扯进别人的债务纠纷中。因此,最高法院在本案中一锤定音:债权人不能通过两层代位向债务人的次债务人甚至更后手债务人主张债权。你想追那家境外企业的钱,法律上正确的路径只能是:先由娱乐公司(或其管理人)向贸易子公司追债,如果贸易子公司怠于向境外企业追股权转让款,再由贸易子公司的债权人(即娱乐公司)去代位贸易子公司起诉境外企业。作为娱乐公司的债权人,你不能直接跨过这两层去起诉。

这也是本案债权人最终败诉的核心原因之一。很多当事人在网上看了一些不专业的法律营销文章,以为代位权是“万能穿透权”,这在实务中是极其危险的。如果你听完我的分析后,发现自己之前的诉讼方案里有“跨两层直接告最终付款方”的思路,建议你立刻停下来重新评估,否则投入大量诉讼费后换来一纸驳回,得不偿失。

三、破产程序中的特殊武器:个别债权人代表诉讼的正确打开方式

虽然“两层代位”走不通,但本案最高法院的判决并不是全无亮点,其中澄清了一个对广大破产债权人极为有利的规则,这也是我们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可以重点使用的武器。那就是: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管理人怠于去追收债务人的对外债权(比如娱乐公司的管理人不去告贸易子公司还那十几个亿),个别债权人能不能自己上?

答案是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如果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且,最高法院进一步明确,个别债权人是否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等方式取得全体债权人同意或者授权,并非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这给我们债权人提供了极大的操作空间。在实务中,很多破产管理人因为人力不足、怕麻烦、或者与债务人及关联方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往往对追收一些“难啃”的对外债权积极性不高,甚至口头上说“证据不足”就搁置了。这时候,你作为债权人不能干等。你应当第一时间整理好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线索(比如贸易子公司欠款的协议、对账函、转账记录,或者未支付的股权转让合同),然后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发函,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启动诉讼或催收程序。如果管理人明确拒绝或逾期不行动,你就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以自己名义代表全体债权人去起诉那个直接债务人(比如本案中的贸易子公司),要求他将钱还给破产中的娱乐公司,纳入破产财产池子统一分配。

但这里有个极其关键的实务细节需要注意:你代表全体债权人起诉,追回来的钱是进破产财产由大家分的,而不是直接判给你个人。很多当事人在这里又有误解,说我自己去告,赢了我拿钱。不对,破产程序讲究公平清偿,你告回来的钱是要进笼子分的。不过,对于大额债权人来说,能把本来可能流失的资产追回来放进池子,哪怕是按比例分,也比看着资产被转移强得多。这也是为什么我在接待这类咨询时,会先帮当事人算一笔账:追讨的成本、预计追回的金额、你在破产债权中的比例,综合评估后再决定是否启动代表诉讼。

四、连环担保与连带债务下的追偿迷局:一个破产了,我能找另一个要全部吗?

本案还有一个非常贴近实务的争议点,也是很多企业在对外借款或供货时容易忽略的风险点。本案中,债权人对娱乐公司的债权,原本还有一家纤维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后来,这家纤维公司也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并且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权人拿到了一些现金和股票抵债。这时候,债务人娱乐公司和其他被告就提出:你已经从担保人那里通过重整计划获得了100%清偿(按重整计划的抵债价格算),所以你对娱乐公司的债权没了,无权再起诉。

这里就涉及?《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的核心规则。该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这段话怎么理解?我给当事人解释时通常这样打比方:担保证人破产重整,是你和保证人之间的事,你按重整计划拿了保证人的钱(可能是现金+股票),但这并不代表主债务人(娱乐公司)的债务就免了。你对主债务人剩下的未受偿债权,依然可以继续追。但这里有一个实务中极易踩坑的点:重整计划里 often 会写一个“普通债权清偿率100%”,或者用“资本公积转增股票”按一个较高的价格(比如27.8元/股)算抵债金额。但你拿到股票去卖时,市场价可能只有5.26元/股。这时候,你能不能按市场价算你没获全额清偿,继续找主债务人要?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支持了债权人的观点:重整计划里的抵债价格、清偿率表述,不能影响你按实际变现价值认定是否足额受偿。也就是说,如果股票卖了或市价远低于抵债定价,你完全有权就差额部分继续向主债务人(娱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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