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占锦律师 05:00-22:00
马占锦律师
恪守诚信、勤勉尽责。近十年来专注民商事法律事务的争议解决与风险防控的研究,秉持通过多元化方式化解民商事纠纷,致力于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而不懈奋斗。
18893115511
咨询时间:05:00-22:00 服务地区

投巨资与公立医院合作办医遇新法禁分红,千万级投资款如何成功追回?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09日 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医疗健康产业蓬勃发展的当下,不少社会资本纷纷寻求与公立医院合作,希望通过技术、资金和管理的注入,共同打造优质的专科医院。然而,商业合作从来不是一帆风顺,当宏观政策骤变、合同预期落空时,原本庞大的投资可能瞬间沦为“沉没成本”。近期,我,马占锦律师,在甘肃兰州执业的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代理了一起涉及数千万元标的额的医疗合作合同纠纷二审案件。该案中,投资方因《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实施无法获取约定收益,遭医院方指责“恶意避损违约”,最终法院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并判决返还大额投资款。本案不仅是司法实践中的经典参考,更为广大投身医疗合作的社会资本敲响了法律风险防控的警钟。

一、一场被“新法”阻断的医美产科合作梦

事情要回溯到2017年。当时,西北某市民营医疗管理公司(下称“投资方”)响应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与当地一家公立人民医院(下称“医院方”)签订了《合作共建协议书》及《投资合作合同书》。双方约定共同组建“妇产医院”作为分院,合作期限长达十五年。根据合同约定,投资方需筹措投入3800万元资金,用于分院的整体改造装修及设备购置;而医院方则提供医疗用房、办公场所以及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并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管理。

在收益分配上,双方约定前三年医院方不分配利润,全部经营净利润归投资方所有;第四年起医院方按净利润的10%分成。看似双赢的商业模式,却在2020年6月1日遭遇了致命打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下称《卫健法》)正式施行。该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由于该妇产医院登记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法实施后,投资方依据合同获取经营利润的权利变成了法律禁止的行为。继续合作,投资方投进去的几千万元血本无归;提出解除合同,医院方则认为投资方是因为医院连续亏损、想规避商业风险而恶意违约,不仅不同意解除,还要求投资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经营期间的所有亏损及垫付费用。双方谈判破裂,投资方委托我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投资款;医院方则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追索千万垫付款。

二、是“恶意违约”还是“情势变更”?

本案的一审及二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极度尖锐,这也是此类医疗合作纠纷中极具普遍性的实务难点。

首先是合同能否解除的问题。医院方坚称,合作期限十五年未届满,且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批准解除合同,投资方因亏损想退出属于违约,应强制继续履行合同。我方作为投资方的代理人则主张,合同签订时双方均以“按经营利润效益分配”为基础,而《卫健法》的实施使得合同的核心条款——利润分配条款——变成了非法条款。这属于合同成立后,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投入巨资的投资方明显不公平,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投资方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其次是投资款应否返还及如何返还的问题。医院方抗辩称,投资方若因自身原因违约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合作前投入的不动产归属医院方,设备设施需协商处理,且经营期间的全部亏损由投资方承担,故不仅不应返还投资,投资方还应倒贴经营亏损。我方则指出,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当事人均无过错,不存在违约问题。合同解除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结算和清理条款虽有效,但应当结合公平原则处理。投资方投入的装修形成了附合于医院不动产的添附物,设备亦被医院方实际使用,应当折价补偿。

最后是经营期间的债务谁来背?医院方拿出大量垫付工资、耗材款的凭证,要求投资方全额偿还。我方认为,这些债务产生于合作经营期间,且部分费用发生程序不透明,在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的情况下,这些经营成本实质上已通过“前三年不分红”的约定由投资方承担了,不应再重复追索。

三、法院裁判视角中公平原则下的利益再平衡

经过严密的庭审举证、质证及司法鉴定审计,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法院在裁判中要义的把握,非常精准地回答了上述实务痛点。

关于合同解除,法院认为,因国家政策的调整(即《卫健法》实施),继续履行合同确实存在一方利益失衡的问题,符合情势变更情形。同时,法院明确指出,尽管医院方是事业单位,体现公益性质,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合同的解除无需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才发生效力。客观上投资方为避免合同僵局、减少损失而提出解除,也符合双方协议中约定的解除情形,故合同依法解除。

关于投资返还,法院没有机械地照搬“违约不退资”的条款。法院认为,情势变更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但受损失一方可根据合同性质要求相应的补偿。对于投资方投入的装修剩余价值,考虑到合同履行的过错程度及双方利益平衡,酌定由医院方折价补偿一半;对于设备,因医院方认可继续使用且投资方不接受返还,判令医院方折价补偿。最终,扣除医院方垫付的经营负债后,判令医院方向投资方返还投资款1594万余元。

关于经营债务,法院采纳了审计意见,认定经营期间的负债实为投资方经营妇产医院期间产生,且前三年医院方未分成,故这些债务应由投资方承担,从返还投资款中抵扣942万余元。

四、医疗合作合同的三大“暗雷”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深刻透视到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中普遍存在的三大法律风险点,这也是今后签署此类合同时必须高度警惕的。

第一是“非营利性”身份与“利润分配”条款的先天冲突风险。很多社会资本在切入医疗赛道时,往往依托公立医院的牌子,自然注册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但在签投资协议时,又理所当然地写入了“保底收益”“固定分红”或“净利润分配”条款。在《卫健法》出台前,这可能是行业潜规则;但《卫健法》实施后,这成了法律红线。一旦合同无法履行,这类条款极易被认定无效或因违法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第二是“行政隶属思维”对“民事合同意思自治”的干扰。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内部有层层审批和汇报机制。在合作出现裂痕时,院方往往习惯搬出“需要上级卫健委批准”“政府没发文不能解约”等理由来拖住社会资本。但司法实践普遍认定,医患合作合同本质是民事合同,解除权是民事权利,除非合同明确约定“需行政批准生效或解除”,否则单方面以行政程序未完成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很难站住脚。

第三是“退出机制”和“清算规则”的约定缺失或模糊。本案中,双方虽然有“因亏损解除需提前通知”“不动产归院方”等粗略约定,但对于几千万的装修残值如何折价、设备折旧怎么算、经营过程中的滚动债务怎么切割,约定几乎是一片空白。这直接导致双方对簿公堂时,仅审计鉴定就耗费了巨大时间与经济成本,且最终由法院自由裁量折中处理,结果未必完全符合任何一方的心理预期。

五、今后如何安全“联姻”与“分手”

结合本案的胜诉经验与实务教训,我,马占锦律师,建议在涉及医疗机构合作这类大额投资项目中,当事人应从以下几方面筑牢法律防火墙。

在合同缔结阶段,务必做好法律尽职调查与条款合规设计。如果是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合作,坚决避免在合同中直接出现“分红”“回报率”等敏感词汇,可探索通过“品牌使用费”“管理费”“咨询费”或“设备融资租赁”等合规路径实现投资回收,并确保这些条款不违反《卫健法》及卫健委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除了法定解除权外,可增设“因政策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实质履行时的无责退出条款”。

在合同履行阶段,注重过程文件的留存与财务独立。平时所有的资金投入、经营决策、来往函件都要留痕。如果出现亏损或政策风吹草动,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如发函、会议纪要)与对方沟通,固定“已尽力协商但陷入僵局”的证据,为后续适用“情势变更”或“协议解除”铺路。财务上尽量做到合作项目独立核算,避免与医院母体账务混同,否则最后算账时,垫付资金和经营债务会像乱麻一样难以厘清。

在合同终止阶段,果断启动法律评估,巧用“情势变更”与“公平原则”。一旦合作基础崩塌,不要盲目按对方提出的违约逻辑走,也不要置之不理。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属于商业


马占锦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2
  •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12年
    • 18893115511
    •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0.2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56次 (优于99.7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251次 (优于99.8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4362分 (优于99.1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2篇 (优于100%的律师)

    版权所有:马占锦律师IP属地:甘肃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25598 昨日访问量:196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