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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必须退股?高管持职工股被诉全额返还,高院裁定:支持公司!马占锦律师深度拆解人走股留全案逻辑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1日 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全景

改制企业股权之争,从一审打到再审,终获全胜我是在甘肃兰州执业的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长期深耕公司股权、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代理过多起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确认、股权回购纠纷,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职工股退出、人走股留等实务痛点有成熟诉讼经验。本次分享的是一起典型的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股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案,我方代理企业方,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法院均支持我方诉请,省高院最终裁定驳回对方再审申请,全面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某建筑装饰企业早年完成国企改制,通过出资人量化计算办法实施职工持股,核心管理岗按职务分配对应比例职工股,同时明确该类股份不得对外转让、继承、馈赠,离职或不符合岗位要求时须交回公司,由法定代表人统一管理分配。员工陆某任职期间获配4%职工股,签署书面承诺书,确认岗位履职不达标时自愿无条件放弃该职务股份。后陆某连续考核不达标,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依据改制文件及承诺书要求陆某交回所持4%股权,陆某拒绝配合,公司无奈提起诉讼。

陆某坚持案涉股权系实际出资取得,提交验资报告、章程等材料主张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属于职务性职工股,离职无需返还。其认为计算办法未经合法备案,与章程冲突时应以章程为准,人走股留无合同依据,强行判决返还侵犯其他股东知情权与优先购买权。同时主张承诺书载明放弃职务股份,并非股权,二者法律性质不同,不能作为交回股权依据,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公司诉请。

面对对方多重抗辩,我作为代理律师,围绕职工股性质、承诺书效力、人走股留合法性、证据证明力等核心要点系统举证质证,精准适用法律,原审法院均采纳我方观点,判决陆某限期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案涉股权返还公司。陆某不服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其再审理由均不成立,案涉股权属改制分配的职工股,应按计算办法及承诺书处理,陆某离职且考核不达标,交回股权条件已成就,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裁定驳回陆某再审申请,本案全面胜诉。

二、争议焦点直击

实务中高频冲突,每一点都关乎股权归属本案集中体现国企改制、员工持股、股权转让领域的高频争议,也是企业与持股员工最易踩坑的法律痛点。

(一)案涉股权是实际出资股还是改制分配的职工股,性质如何认定

陆某主张系实际出资,提交验资报告、章程佐证,认为股权基于出资取得,与职务、劳动关系无关。我方观点明确,案涉股权源于企业改制量化分配,属职工股,并非个人独立出资的普通股权,陆某签署承诺书时已认可股份来源与岗位挂钩,其提交的出资证明不足以推翻改制文件与书面承诺的效力,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意见。

(二)人走股留是否合法有效,能否作为离职退股依据

陆某主张计算办法未经备案,章程未写人走股留,单方强制退股无效。我方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具封闭性与人合性,改制文件经内部决策并履行相应程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人走股留符合公司自治原则,对全体持股职工具有约束力。

(三)员工签署的职务股份放弃承诺书,能否约束股权返还

陆某强调承诺放弃职务股份而非股权,二者概念不同,不能作为返还依据。我方指出,承诺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清晰指向公司分配的职务对应股份,本质就是案涉股权,文字表述差异不影响实质权利义务,陆某受该承诺约束。

(四)判决返还股权是否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程序是否违法

陆某称未经股东会决议,强行判决返还侵犯其他股东权利。我方阐明,案涉职工股按约定直接回归公司指定主体,不涉及对外转让,不触发优先购买权,原审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未侵害他人权益。

(五)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无股权转让协议能否判决股权变更

陆某主张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无书面转让协议,应适用公司法而非民法典相关规定。我方认为,本案基于改制文件与承诺产生的股权返还义务,属合同权利义务范畴,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省高院再审裁定全面认可我方观点,明确陆某取得的是改制分配职工股,应按计算办法处理,承诺书合法有效,离职且考核末位,交回股权条件成就,一、二审判决无误,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予以驳回。

三、裁判背后的法条支撑,每一条都有据可查

本案胜诉建立在严密法律适用之上,核心依据清晰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案涉承诺书系陆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恪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七十一条明确,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基于人合性与自治原则,对职工股流转、退出作出合理限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即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陆某再审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再审条件,依法驳回。

四、90%的股权纠纷都源于这几个误区

结合本案与大量同类案件,我总结出企业与员工最易陷入的实务痛点。一是股权性质混淆,把职工股、职务股、出资股混为一谈,离职时引发返还争议。二是人走股留约定不规范,文件缺失、程序瑕疵,导致效力争议。三是承诺书条款模糊,股份与股权表述不清,履职标准、退出条件不明。四是证据意识薄弱,改制文件、考核记录、沟通凭证保存不当,诉讼中被动。五是法律适用错误,混淆劳动关系与股权关系,错误选择请求权基础。六是忽视公司人合性,职工股对外流转破坏信任基础,引发内部矛盾。这些问题普遍存在,轻则协商无果,重则对簿公堂,造成经济损失与时间成本。

五、从预防到诉讼,全流程实操指南

结合本案胜诉经验,我提炼出可直接套用的实务操作方法。

(一)事前规范从源头杜绝纠纷

企业改制或实施员工持股时,制定合法有效的持股管理办法,明确职工股分配、权利限制、退出条件、流转路径,载明人走股留规则,经内部决策程序确认。让持股员工签署清晰完整的承诺书,写明岗位要求、考核标准、退出情形、股权返还对象与方式,区分股份与股权,避免歧义。完善章程,将职工股退出、人走股留写入章程,完成工商备案,增强对外效力。规范出资与档案管理,区分职工股与实际出资股,保留分配、承诺、考核、解除劳动关系等全套证据。

(二)事中管控触发退出时规范操作

员工出现考核不达标、离职等情形时,及时书面通知,明确要求按约定交回股权,固定送达证据。规范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同步处理股权退出,保留考核、通知、沟通记录。优先协商解决,签订书面返还与变更协议,降低对抗成本。

(三)争议解决诉讼中精准制胜

锁定股权性质,以改制文件、承诺书、分配记录证明属职工股。确认人走股留合法有效,紧扣公司自治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强化承诺书效力,证明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程序抗辩,说明不涉及对外转让,不侵犯优先购买权,程序合法。法律适用精准,同时引用民法典合同编与公司法相关条款,构建完整逻辑链。

股权无小事,专业维权才能守住权益我是在甘肃兰州执业的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本案再次证明,职工股与离职退股纠纷,核心在于股权性质认定、文件效力、退出条件是否成就。企业规范设置持股规则、留存完整证据,员工理解权利边界、信守承诺,可大幅减少争议。一旦发生纠纷,切勿凭感觉抗辩或主张权利,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确定方案。无论是企业面临员工离职拒不退股、股权管理混乱,还是个人认为股权被强制收回、权益受损,都可联系我获取一对一法律分析,制定诉讼或非诉讼解决方案,用专业法律逻辑维护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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