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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无效标信用金能否返还?法院裁判规则定分止争,专业律师助你守住合法权益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3日 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招投标合作的商业实践中,信用金的返还问题一直是合同纠纷的高发领域,尤其是投标方因自身失误导致投标被认定为无效标时,信用金是否应当返还,双方往往各执一词。马占锦律师近期代理的一起招投标合同纠纷案件,就围绕这一核心争议展开,最终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和紧扣裁判规则的代理思路,帮助当事人获得法院生效判决支持,成功驳回对方返还信用金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仅厘清了无效标情形下信用金的处理规则,更对商业合作中合同漏洞填补、缔约义务履行等实务问题给出了明确指引,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件背景

投标文件出错致无效标,原告索要信用金遭拒引纠纷。2018年9月,A电器公司受品牌方委托,负责某区残疾老人重阳节慰问品采购项目的产品授权及投标配合工作,B实业公司为参与该项目投标,与A电器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双方就合作事宜作出明确约定:B实业公司向A电器公司支付2万元信用金,若B实业公司未使用A电器公司提供的产品投标,该信用金予以没收;若投标后未中标,A电器公司在开标后全额退还信用金;若B实业公司中标,需从A电器公司处采购项目所需产品。

合同签订当日,B实业公司按约支付2万元信用金,A电器公司亦及时向其出具品牌方的正式投标授权书,并为B实业公司的投标工作提供了备货、资料对接等一系列配套服务。2018年9月25日,B实业公司提交投标文件参与项目竞标,却在开标后被招标代理机构告知投标无效,后经质疑答复确认,因B实业公司提交的投标函与开标一览表中出现两个完全不同的投标总价,违反招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条款,其投标被作无效标处理。

开标结果公布后,B实业公司以“未中标”为由,要求A电器公司全额返还2万元信用金,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主张返还信用金外,还要求A电器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A电器公司认为,B实业公司因自身重大失误导致投标无效,并非正常竞标下的“未中标”,且公司为配合投标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B实业公司的行为已造成实际损失,故拒绝返还信用金,并委托马占锦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双方争议焦点,无效标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未中标”情形

本案一审、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B实业公司投标被认定为无效标,是否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投标以后没有中标”情形,A电器公司是否负有返还信用金的义务。

(一)原告方观点,只要未中标即应返还信用金,合同未约定无效标例外

B实业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仅约定了“未投标没收信用金、未中标返还信用金”两种情形,并未对“无效标”作出单独约定,根据“法无约定即按约定处理”的原则,其已实际参与投标,最终未取得中标结果,无论未中标的原因是什么,A电器公司都应按约全额返还2万元信用金,其拒绝返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本金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二)被告方观点,无效标系原告自身过错导致,并非正常未中标,信用金不应返还

马占锦律师作为A电器公司的代理人,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核心代理意见:

合同约定的“投标以后没有中标”,应作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特指投标方按规范提交投标文件、参与正常竞标流程,因报价、产品竞争力等客观因素未能中标的情形,而非因自身过错导致投标无效的情形;

B实业公司因自身审核疏漏,导致投标文件出现关键报价错误,属于重大缔约过失,该行为直接导致其丧失竞标资格,使A电器公司通过合作实现产品中标销售的合同目的完全落空;

A电器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仅按约出具授权书,还为B实业公司投标提供了备货、服务支持等配套工作,产生了实际的成本支出,B实业公司的过错行为已给A电器公司造成损失,其无权要求返还信用金。

三、法院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无效标不适用未中标信用金返还规则

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采纳了马占锦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本案合同虽未明确约定无效标情形下的信用金处理规则,但结合合同订立目的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对“未中标”作出合理限缩解释。法院判决驳回B实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B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超出了文义范围,属于过度解读。马占锦律师继续作为A电器公司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进一步补充代理意见:合同漏洞的填补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目的,而非机械适用文义解释,B实业公司作为专业的投标主体,负有审核投标文件的法定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其自身过错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应由无过错的A电器公司承担。

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认定B实业公司投无效标的结果,与“未拿产品投标”的后果本质相同,均导致A电器公司的产品彻底丧失中标可能性,B实业公司的行为阻却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其要求返还信用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至此,A电器公司在马占锦律师的专业代理下,取得完全胜诉的结果。

四、招投标合同纠纷中的三大核心法律实务问题

本案作为典型的招投标合同纠纷,折射出商业合作中普遍存在的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缔约义务履行不到位、合同漏洞填补规则适用模糊等问题。马占锦律师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和多年实务经验,对同类案件中的核心法律问题作出深度解析:

(一)合同漏洞填补的法定规则,不能机械适用文义,需结合目的和诚信原则

本案中,双方合同未约定“无效标”情形下的信用金处理规则,属于典型的合同漏洞。根据《民法典》第466条、第511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在词句通常含义的基础上,结合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真实意思,而非机械适用文义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实践中,很多企业签订合同时仅关注核心权利义务,对特殊情形、例外情况未作约定,导致纠纷发生后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在填补此类合同漏洞时,会优先考量合同订立的根本目的,本案中双方合作的核心是“通过合法合规投标实现产品中标”,而非“仅形式上参与投标即可”,因此无效标因违背合同根本目的,自然不能适用“未中标返还信用金”的约定。

(二)投标方的缔约附随义务: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规范性负有严格审核义务

招投标活动属于商事行为,投标方作为专业市场主体,负有审慎审核投标文件的缔约附随义务,该义务不仅来源于《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也来源于《民法典》第509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实践中,因投标文件出现报价错误、资质不全、内容矛盾等问题导致投标无效的案例屡见不鲜,多数投标方认为“只要提交文件即完成投标义务”,忽视了自身的审核义务,最终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甚至需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B实业公司作为投标主体,对投标函和开标一览表这一核心文件的报价未作有效审核,导致出现根本性错误,其行为已违反缔约附随义务,法院据此认定其存在过错,是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关键理由。

(三)信用金的性质与处理规则:并非定金,需结合合同约定和过错程度认定

实践中,招投标合作中的“信用金”与“定金”存在本质区别,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而信用金属于履约担保性质,其处理规则完全由双方合同约定,若合同约定不明,则需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损失情况综合认定。

同类案件中,部分投标方混淆了信用金和定金的性质,认为“只要对方未违约即应返还”,但法院在审理时,会重点审查信用金约定的目的、双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过错方是谁等因素。本案中,信用金的约定目的是“担保投标方合法合规参与投标,保障合作方的合同目的实现”,B实业公司因自身过错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自然无权要求返还信用金,这一裁判规则也为同类案件的信用金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五、实务指引,企业招投标合作中规避信用金纠纷的四大核心方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和招投标领域的普遍问题,马占锦律师为企业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帮助企业从源头规避信用金返还类合同纠纷,守住商业合作中的合法权益:

(一)签订合同前,明确约定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填补合同漏洞

企业签订招投标合作合同时,应摒弃“简单约定即可”的思维,对无效标、废标、因自身过错导致未中标、因对方原因导致未中标等特殊情形,逐一明确信用金、保证金的处理规则,包括是否返还、返还比例、损失赔偿等内容,从源头避免合同漏洞。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制定合同模板,确保条款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合同履行中,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留存完整的履约证据

合作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供方应及时提供授权书、产品资料、配套服务等,并留存备货记录、沟通记录、服务凭证等证据;投标方应严格审核投标文件,确保文件内容规范、一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同时留存投标文件审核记录、提交凭证等。完整的履约证据,是纠纷发生后证明自身无过错、维护合法权益的关键。

(三)纠纷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准确适用法律规则

若发生信用金返还纠纷,双方应第一时间固定合同、付款凭证、履约记录、招投标文件、无效标/未中标通知书等核心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同时,应准确理解合同解释规则和信用金处理原则,避免因对法律规则的误解导致维权失误。建议在纠纷初期咨询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制定合理的维权或抗辩策略。

(四)强化主体责任,明确投标方的审核义务,规避重大过错

投标方应强化内部管理,建立投标文件多级审核制度,对报价、资质、条款响应等核心内容进行反复核查,避免因低级失误导致投标无效。同时,应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将审核义务落实到人,从内部管理层面规避因自身过错导致的商业风险和法律责任。

六、律师结语,专业法律支持,是商业合作的重要保障

本案的胜诉,不仅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更是对合同解释、漏洞填补等裁判规则的正确适用。在商业合作日益复杂的今天,合同条款的细微疏漏、对法律规则的误解、履约过程中的证据缺失,都可能导致企业陷入纠纷,遭受经济损失。

马占锦律师深耕合同纠纷领域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招投标合同、买卖合同、合作合同等各类纠纷的处理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合同起草、审核、履约指导、纠纷代理等全流程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从源头规避法律风险,在纠纷发生后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

如果你的企业正面临招投标合同纠纷、信用金/保证金返还争议、合同漏洞填补等法律问题,切勿盲目维权,及时联系马占锦律师,获取专业、精准的法律分析和维权策略,让专业律师为你的商业合作保驾护航,守住每一份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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