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马占锦律师代理租赁合同纠纷案,成功为村集体确认超期租约无效
引言
在广袤的农村土地上,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是盘活农村经济、增加集体收入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对合同期限认知的误区,许多村集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往往约定了长达三十年甚至更久的租期,以为“一次性签久点,省心省事”。殊不知,这一纸看似“稳妥”的长约,却可能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当村集体想要收回土地时,却发现合同尚未到期;当承租人占据土地拒不返还时,村集体才猛然醒悟——当初签订的三十年租期,在法律上可能只有二十年是有效的。马占锦律师近期代理的一起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正是这一典型问题的生动写照。本文将深度剖析此案,揭示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的法律红线,为村集体及承租方提供清晰的实务指引。
2001年,华阴市某村集体(化名“某合作社”)与某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化名“某服务中心”)签订了两份租地协议,约定将村内一块建设用地出租给该服务中心用于修建市场,租赁期限为三十年,自2001年7月1日起至2030年6月30日止。
时光荏苒,转眼到了2021年,距离合同签订已过去二十年。某合作社经咨询专业人士后惊讶地发现,根据法律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依法无效。这意味着,原合同中从2021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的九年租期,可能根本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某合作社随即与某服务中心沟通,要求确认超期部分无效并协商后续事宜。然而,某服务中心却以“土地租赁不同于普通房屋租赁”“修建了建筑物,应有长期租期”为由,拒绝认可某合作社的主张。双方协商未果,某合作社遂委托马占锦律师,将案件诉至法院。某合作社的诉讼请求明确:确认两份协议中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部分(即2021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无效;解除涉案合同,判令某服务中心返还租赁土地并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用。
二、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到底怎么算
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是否受《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的限制?
某服务中心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两点:
(一)土地租赁的特殊性
其认为,涉案合同的标的物是土地,不同于普通房屋租赁,不应受二十年期限的限制。且其在土地上修建了永久性建筑物,应有与之相匹配的长期租期。
(二)参照国有建设用地
其援引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规定,主张租赁土地修建建筑物的行为,可以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等),因此三十年租期并未超标。这一争议焦点,在当前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实践中极为普遍。许多承租方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认为只要签了长约,就可以高枕无忧地长期占用土地。而许多村集体在签约时也往往忽略了这一法律红线,直到想要收回土地时,才发现陷入了被动。
三、紧扣法律规定,厘清法律适用
面对承租方的强势抗辩,马占锦律师并未被其看似“专业”的论点所迷惑,而是从法律位阶和适用规则入手,层层剖析,精准锁定胜诉关键。
(一)明确法律适用顺序
国务院未出台办法,应适用民法典。马占锦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确实应当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是处理本案的法律基础。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截至目前,国务院并未出台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出租年限的具体办法或规定。 在法律适用出现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回归《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租赁合同作为典型的有名合同,其最直接的规则就是《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的规定。
因此,在国务院尚未出台具体办法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期限,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关于租赁期限的一般性规定,即“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针对某服务中心提出的“应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观点,马占锦律师进行了有力驳斥:
法律性质不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租赁”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出让是创设物权的行为,受让人取得的是土地使用权这一用益物权;而租赁是设立债权的行为,承租人仅取得租赁期间的占有使用权,不享有物权。二者在法律构造、权利内容、处分方式上均有本质区别。
法律依据不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由《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专门法规明确规定。而国有建设用地“租赁”的年限,国家层面确实尚未出台统一的、具体的规定。将“租赁”直接比照“出让”的最高年限,缺乏法律依据。
政策目的不同,设置租赁期限上限,是为了防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规避土地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利用。如果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无限制地参照出让最高年限,将使“租赁”与“出让”的界限模糊,不利于土地市场的规范管理。
(三)锁定合同已转为不定期租赁,依法可随时解除
马占锦律师进一步分析,即便不考虑二十年期限的问题,涉案合同在2021年6月30日(即二十年期满之日)后,由于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而某服务中心继续占用土地,某合作社也未提出异议,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
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某合作社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于2023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状副本于2023年2月7日送达某服务中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该解除行为合法有效,合同应自2023年2月7日起解除。
基于此,某服务中心继续占用土地已无合同依据,应当返还土地,并支付合同解除前的欠付租金以及解除后的土地占有使用费。
四、支持原告诉请,明确法律红线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马占锦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3年6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
确认超期部分无效。判决确认某合作社与某服务中心签订的两份协议中,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部分(即2021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无效。
支持解除合同。判决解除双方签署的涉案合同,某服务中心返还承租的全部土地。
支持费用支付。判决某服务中心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至合同解除之日(2023年2月7日)的租金,以及自解除之日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的土地占有使用费。
某服务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的裁判要旨被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成为指导同类案件审理的重要参考。
五、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如何避开“年限陷阱”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某合作社挽回了潜在的巨大损失,更为广大村集体组织和承租企业敲响了警钟。结合马占锦律师处理此类纠纷的实务经验,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核心启示:
(一)对于村集体(出租方)
严守“二十年”法律红线,无论出于何种考虑,村集体在出租集体建设用地时,务必牢记《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在法律上仅有二十年是绝对有效的。任何超过二十年的约定,均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避免“一次性签长”的思维定式。不要为了省事或吸引投资,轻易签订超过二十年的租约。即便签订,也要明确告知承租方超过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并在合同中约定到期后的续租条件、租金调整机制等,为未来留下主动权。
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转为不定期租赁。当二十年租期届满,如不希望续租,应及时、明确地向承租方发出不再续租的通知,并要求其返还土地。切不可因“抹不开面子”或“再等等看”而沉默不作为,否则原合同将依法转为不定期租赁,届时解除合同将面临更多的程序和时间成本。
依法决策,寻求专业支持。集体土地是村集体的重要资产,涉及重大利益。在签订或解除重大租赁合同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表决通过,并聘请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审查,确保程序合法、内容合规、风险可控。
(二)对于承租方(投资企业)
正视“二十年”法律限制:投资企业在承租集体建设用地时,应充分认识到二十年租赁期限的法律刚性。不要心存侥幸,以为通过“长租”可以规避法律。任何超过二十年的期待,在法律上都是不稳定的。
合理规划投资回报周期。基于二十年租赁期的限制,企业应重新审视投资项目的回报周期。对于需要长期经营的项目,应当考虑在二十年后通过合法方式续租,或在合同设计上预留续租条款和机制。
关注法律政策动态。虽然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关于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年限的具体规定,但这一领域政策变化较快。企业应保持关注,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动向,防范潜在法律风险。
诚信履约,避免短视行为。承租方应诚信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支付租金。一旦发生纠纷,企图以“超期有效”等理由对抗出租方的合法权利,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最终可能面临合同解除、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的不利后果。
本案的判决,清晰地向我们揭示了一个朴素的法律道理: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边界,合同自由的背后,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论是村集体还是承租企业,在签订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时,都应当尊重法律划定的“二十年”红线。超越这条红线,不仅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反而可能引发纠纷,造成时间和经济上的双重损失。
马占锦律师团队长期深耕于土地与房地产法律事务,处理过大量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商业地产、厂房租赁的纠纷案件,深刻理解当事人的困惑与痛点。如果您正面临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租金追索等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将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您厘清法律关系,精准定位风险,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全力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