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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开发商欲收回“免费”车位,法院为何判定其“不诚信”?马占锦律师为您解析车位使用权纠纷的攻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2日 2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引子:

“你目前使用的车位,未经我司同意擅自转让,现通知你限期移走车辆,否则将加装车位锁并采取强制措施。”

2021年夏天,家住某大型小区的樊女士,突然收到了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的一纸《收回车位通知书》。这份通知如同一枚石子,投进了她平静生活的湖面,激起千层浪。她和家人已经在这个车位上停放了8年,物业费按时缴纳,从未有过任何纠纷。如今,开发商却以“擅自转让”为由,要将车位收回。

更令樊女士感到不安的是,开发商不仅向她发出了通知,还向原车位使用人邓先生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是邓先生在未征得开发商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了她。这一系列操作,让樊女士陷入焦虑:难道自己花了钱买来的“车位使用权”,真的就要这样被收回了?

带着困惑与不安,樊女士找到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马占锦律师团队。马占锦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敏锐地意识到,这并非一起简单的“转租”纠纷,其背后折射出的是当前房地产市场中普遍存在的、关于“附赠车位”使用权转让的深层法律问题。

一、核心争议是“租赁合同”还是“附赠使用权”

本案的第一个关键,在于对开发商与邓先生最初签订的《人防工程停车位租赁合同》的法律定性。开发商坚称这是一份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的规定,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应属无效。更重要的是,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将出租停车位转租给第三人使用,确有需要,经出租人同意”。

因此,开发商的逻辑链条似乎很清晰合同是租赁合同→转租需经同意→邓先生未获同意即转让→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车位。

然而,马占锦律师团队并未被“租赁合同”的表象所迷惑。他们深入挖掘了合同签订的背景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邓先生是2008年购买该小区商品房的业主,这份《人防工程停车位租赁合同》是随房屋买卖一并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长达30年,且并未约定租金,这在客观上形成了“买房送车位”的商业模式。

马占锦律师在庭审中指出,这种合同虽然在形式上名为“租赁”,但实质上是一种基于商品房买卖关系而生的附赠使用性质的合同。开发商的真实意思并非通过出租车位获取租金收益,而是为了促进房屋销售而将车位使用权作为一种“福利”赠与购房者。这种附赠行为,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期限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未经“书面同意”的转让,是否必然构成违约

开发商坚称,即使合同有效,邓先生未获得其“书面同意”就将车位使用权转让给樊女士,也构成了违约,其有权解除合同。

马占锦律师则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观点,并进行了层层递进的论证:

关联公司知悉,应视为开发商知情并同意。本案中,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某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同属一个集团,是关系紧密的关联公司。早在2013年,樊女士与邓先生就办理了车位使用权的转让手续,并向物业公司提交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填写了业户资料登记表。此后长达8年时间里,物业公司一直向樊女士收取车位管理费。马占锦律师指出,物业公司作为开发商委派的前期物业服务主体,其行为对外具有公示和代表效力。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开发商主张对车位转让“不知情”,这完全违背了商业常识和生活逻辑。法院最终也认定,在“物业公司已收取涉案车位管理费的情况下,维信公司称其对车位转让不知情,不符合常理,也难以令人信服。”

转让行为并未损害开发商的实质性利益。马占锦律师进一步论证,邓先生将车位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给樊女士,并未增加开发商的管理负担,也未损害其任何实质性利益。开发商已经通过卖房行为实现了其核心商业目的,车位的使用主体从“原业主”变为“新业主”,对于开发商而言,其享有的合同权利并未受到任何减损。如果允许开发商在多年后,仅以“未获书面同意”这一程序性瑕疵为由收回车位,无疑将严重破坏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针对开发商“按合同办事”的抗辩,马占锦律师援引《民法典》第七条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他指出,开发商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未提出任何异议,默许了车位使用权的转让事实,其单方面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属于滥用合同权利,违反了诚信原则。

三、守护交易安全,向不诚信行为说“不”

本案的审理过程和最终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的裁判智慧。

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措辞尤为严厉,直指开发商的行为是“此等钻法律空子的小伎俩,是典型的不诚信交易行为”,并反问“法院安能为其背书让其得逞?否则岂非为虎作伥、助纣为虐!”这掷地有声的判词,深刻揭示了司法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善意交易者的坚定立场。

二审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则从更严谨的法律逻辑上维持了原判。二审判决书明确指出:

“涉案合同应为附赠使用性质……维信公司应恪守附赠使用期限约定。”

“海伦堡公司与维信公司同为中颐集团控股企业,系关系紧密的关联公司……维信公司称其对车位转让不知情,不符合常理,也难以令人信服。”

“邓翠容将余下年限使用权转由樊妹行使,并未增加维信公司的负担……只要开发商不能举证证明有损其实质性利益,则其无权反对……维信公司单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有违诚信,其仍应当继续负担《人防工程停车位租赁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与樊女士继续履行《人防工程停车位租赁合同》,立即停止对车位的上锁等妨碍行为,并赔偿樊女士在此期间产生的停车费用损失。

四、遭遇类似车位纠纷,您该如何应对

本案的成功代理,不仅为当事人樊女士保住了合法权利,也为广大面临类似困境的业主提供了宝贵的维权思路。马占锦律师结合本案及多年的实务经验,总结出以下几点关键指引:

认清合同本质,不被“名称”迷惑。如果您手上的车位使用合同名为“租赁”但期限超过20年且无租金或象征性租金,或者与购房合同捆绑签订,那么它很可能属于附赠性质的使用权转让合同,其核心是“使用”,而非“租赁”。开发商不能简单套用《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来主张权利。

“知情并同意”不等于“书面形式”。对于合同中“需经甲方同意”的条款,法院在实践中会进行灵活解释。如果开发商的关联公司(如物业公司)知晓并接受了使用权转让的事实(如办理更名、收取管理费等),且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那么“口头同意”或“默示同意”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请务必保留好所有与物业公司交涉的证据,如缴费记录、登记表、聊天记录等。

守好“诚信”这道防线。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帝王条款”。如果您是善意受让人,已经实际、稳定地使用了车位多年,而开发商在多年后“秋后算账”,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您的核心抗辩理由就是:开发商的行使权利方式违反了诚信原则,损害了交易安全。

注重证据收集,形成完整证据链。面对开发商的诉讼,要像樊女士一样,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律师会指导您系统性地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原始购房合同、车位使用协议、产权证或权属证明、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与物业公司的更名手续、多年的管理费缴费记录、开发商发出的通知函、相关部门的投诉处理意见等。完整的证据链是赢得诉讼的基石。

车位,对于城市家庭而言,早已不再是简单的停车空间,而是生活品质的重要保障。当开发商试图以“合同条款”为武器,突破商业伦理和诚信底线时,法律终将成为保护善意守约者的最坚固铠甲。

本案中,马占锦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敏锐的实务洞察力,成功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实质定性”两大法律武器,为当事人赢得了公平正义。如果您也正深陷类似的房屋或车位使用权纠纷,感到困惑与无助,请不要犹豫,立即联系像马占锦律师一样的专业法律人士,用专业的力量守护您的合法权益,让每一份对家的期待,都不被轻易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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