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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房子卖了,钱付了,却被原房主偷偷抵押!看马XX律师如何帮客户保住“家”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2日 2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买房安家,是无数中国人心中最朴素的梦想。然而,当您倾尽积蓄买下的房子,还没来得及过户,却被原房主拿去抵押给了典当行,法院的执行裁定书随后贴上门,您该怎么办?

今天要分享的这个案例,就是一场围绕“家”的保卫战。马XX律师团队凭借精湛的专业技能,成功代理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帮助客户从抵押权人的“虎口”夺回了属于自己的房屋。这个案件不仅关乎一套房产,更关乎一个家庭对未来的全部期盼。

一、案情回顾

2017年,袁XX因家人居住需要,看中了廖XX名下的一套安置房。双方一拍即合,袁XX当即支付了15万元首付款。2019年,房屋交付,双方正式签订了《房屋购买协议》,约定总价43万余元。袁XX不仅付清了全部房款,还拿到了房屋钥匙,高高兴兴地搬了进去,这一住就是五年多。

由于房屋是安置房,政策规定需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2021年10月,房屋终于登记到了廖XX个人名下。袁XX满心期待着2023年10月政策限制解除后,就可以办理过户,真正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房主。

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打破了她平静的生活。2023年11月,当袁XX准备联系廖XX办理过户时,却发现对方“失联”了。她满心疑惑地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如同晴天霹雳:房屋不仅被廖XX挂失房产证后抵押给了XX典当公司,还因为典当公司的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了!

自己住了五年的家,眼看就要被拍卖抵债。袁XX慌了神,随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被裁定驳回。走投无路之下,她找到了马XX律师,希望能保住自己的房子。

二、争议焦点

接手案件后,马XX律师迅速梳理了核心事实,并与团队进行了深入研讨。本案的争议焦点非常明确:作为已经支付全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多年的买受人,袁XX的权利能否对抗典当公司合法设立的抵押权?

典当公司的观点非常强硬,他们认为:

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案涉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原共有人还包括廖XX的父母和配偶,廖XX一个人卖房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不符合排除执行的条件袁XX丈夫名下还有一套120多平的房子,不满足“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条件。同时,其未能及时过户,自身存在过错。

抵押权优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

简而言之,典当公司认为,他们是合法登记的抵押权人,债权应当优先得到保护。

三、马XX律师的破局之道:抓住“生存权”优先于“财产权”这一核心

面对对方的强势观点,马XX律师没有退缩,而是精准地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提出了层层递进的代理思路,最终说服了法官。

(一)厘清权属,力证“有权处分”

针对典当公司提出的“无权处分”问题,马XX律师详细梳理了房屋的权属变迁:廖XX的父母在2017年和2019年先后去世,而其与前妻杨XX在房屋产权证办理前(2019年11月)已经离婚。因此,2021年10月房屋首次登记时,廖XX是其父母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且当时处于单身状态,该房屋确系廖XX的个人财产,他完全有权出售。

(二)逐一论证,满足“物权期待权”保护要件

马XX律师紧扣《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对袁XX的情况进行了逐一论证:

1、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

双方在2019年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2、查封前合法占有

袁XX自2019年接房后,一直居住至今,缴纳物业费、水电费,安装家具,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其已合法占有房屋多年。

3、支付全部价款

通过银行流水、收据等证据,完整还原了袁XX分多次向廖XX和征地办支付共计43万余元的过程,证据链清晰完整。

4、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

这是本案的难点,也是很多类似案件中买房人的“死穴”。马XX律师指出,未过户的根本原因在于房屋性质(安置房)和当时市的“两年限售”政策,这是客观障碍。2023年10月政策解除后,袁XX在一个月内就积极联系并报警维权,没有任何拖延或过错。廖XX恶意挂失房产证并抵押的行为,是典型的“一房二卖”,其过错不应由无过错的买受人承担。

(三)终极一击,主张“生存权”优先于“抵押权”

这是本案最精彩,也是最关键的一步。马XX律师深知,即使满足了第二十八条的全部要件,面对已经设立的抵押权,普通买受人依然可能败诉。因此,他提出了更高层次的法律主张:

(四)赋予“物权期待权”以“生存权”属性

袁XX购买案涉房屋,是为了满足家庭居住需求。虽然其丈夫名下有一套住房,但其为独子,购买该房也是为将来赡养父亲居住。这种基于“生活所需”的物权期待权,本质上与《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保护的“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并无二致。在权利位阶上,生存权应当优先于普通的担保物权。

(五)典当公司未尽审慎审查义务

廖XX是用挂失补办的房产证去办理抵押的,典当公司在明知是补办证件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实地勘查房屋现状,仅因廖XX一句“没带钥匙”就放弃核实,导致未能发现房屋已被他人长期居住的事实。典当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其抵押权不应凌驾于袁XX的生存权之上。

(六)遵循诚信原则,维护交易安全

袁XX在查封前多年就已合法占有房屋,她的权利是稳定、公开、可查的。廖XX的恶意抵押和典当公司的草率放款,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如果仅因抵押权登记在先就牺牲无过错买房人的利益,无异于鼓励不诚信行为,有违公平正义。

四、正义不应缺席,法官最终采纳我方观点

最终,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马XX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一审判决:

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法院在判决书中深刻指出:“袁XX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生活所需属性的物权期待权,能够排除XXX当公司基于设立在后的抵押权申请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袁XX的购房行为完全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且其购房目的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其权利应优先于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典当公司所享有的抵押权。同时,法院还引用了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类似案例,强调了在保护无过错买受人权益与担保物权之间寻求平衡的司法导向。

五、马XX律师的办案心得与实务建议

这个案件的成功,不仅为袁XX保住了“家”,也为广大购房者敲响了警钟,并提供了宝贵的维权思路:

房屋买卖,过户是关键,但占有同样重要:在无法立即过户的情况下,尽快实现“实际占有”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水电费、物业费缴纳凭证),是保护自己权利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本案中,长达五年的实际占有,是法院认定袁XX无过错、其权利应当被优先保护的重要事实基础。

面对抵押权的“优先”地位,并非束手无策:很多人认为只要对方有抵押,买房人就只能认栽。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力地证明了,当买受人的权利上升到“生存权”的高度,且抵押权人自身存在过错时,完全有可能“扳倒”抵押权。关键是要找到专业律师,全面收集证据,精准提出诉讼策略。

买房前务必做好“尽职调查”:对于购买安置房、期房等存在过户障碍的房产,一定要谨慎。要核实房屋的产权状况、共有人情况、是否存在抵押或查封,了解当地的限售政策,并尽可能通过合同约定好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甚至采取预告登记等措施,提前锁定权利。

遇到纠纷,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本案中,袁XX在收到执行异议被驳回的裁定后,第一时间委托了马XX律师。正是这个及时的决定,让她避免了房屋被拍卖的厄运。执行异议之诉专业性极强,程序复杂,举证要求高,非专业人士很难应对。

一套房子,承载的往往是一个家庭的财富、安全感和对未来生活的全部希望。当这份希望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时,请不要轻易放弃。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法律困境,无论是房屋买卖纠纷、执行异议难题,还是其他复杂的民商事争议,请相信,专业的力量可以帮助您拨开迷雾,找到正确的维权路径。就像这个案例一样,在马XX律师的帮助下,正义最终得以伸张,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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