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占锦律师 05:00-22:00
马占锦律师
恪守诚信、勤勉尽责。近十年来专注民商事法律事务的争议解决与风险防控的研究,秉持通过多元化方式化解民商事纠纷,致力于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而不懈奋斗。
18893115511
咨询时间:05:00-22:00 服务地区

挖几棵“野菜”竟涉罪?律师解析:这些常见中药材已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不懂法不是免罪金牌!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6日 3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

本文以一起近期审结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真实案例为蓝本,深入剖析了在自然保护区非法采挖野生天麻、重楼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案件聚焦“株数”认定标准、主观“明知”的推定、累犯与生态修复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等核心争议点。本文将化身胜诉方代理人视角,结合实务中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为读者厘清法律边界,揭示此类行为背后的严重法律后果,并为面临类似风险的个人提供清晰的风险防范与应对指引。

一、案情回溯

我的当事人(为保护隐私,化名“老X”)是一位长期生活在重庆XX的村民。2023年夏,他与同乡“老三”多次进入当地的阴条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山林,采挖野生天麻、重楼等植物。他们的目的很简单:一部分自家食用,一部分打算售卖以贴补家用。在他们看来,这只是祖辈传下来的、利用山货的寻常做法。

然而,在一次采挖后返程途中,两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了大量天麻和重楼的块茎(俗称的“果实”或“根茎”)。经司法鉴定,这些天麻和狭叶重楼均为野生植株,且已于2021年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随后,检察机关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老X和“老三”提起公诉。老X因曾于2019年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刑,此次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被认定为累犯。一时间,老X及其家庭陷入巨大的恐慌与困惑:怎么就挖点“草药”、“山货”,竟然构成了刑事犯罪?

二、庭审激辩三大焦点问题决定罪与罚

作为老X的辩护律师,我深知此案并非简单的“法盲”犯罪,其背后涉及诸多在法律实务中极具代表性的争议焦点。庭审中,控辩双方及法院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核心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

1.焦点一:如何认定“株数”?——“个数”不等于“株数”的关键辩护

公诉机关起初依据查获的块茎“个数”来指控犯罪数量。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指控误区,也往往是当事人最感冤枉的一点:“我就挖了几窝,怎么算出来几十个?”

我们结合专业鉴定意见进行了有力辩护。根据出庭的植物学专家意见,天麻、重楼这类兰科、百合科植物,其地下块茎(如天麻的假鳞茎、重楼的根状茎)常通过营养繁殖连成一体,形成“一丛”或“一窝”。在植物学和法律认定上,这“一丛”通常被认定为一株。法院最终采纳了该专业意见,摒弃了简单按块茎个数计算的方法,而是根据植物生长特性,认定老X采挖天麻4株、重楼2株,“老三”采挖天麻4株、重楼4株。

律师析案:此点判决对类似案件具有标杆意义。它明确了对野生植物的认定,必须尊重其生物学规律,不能机械计数。这提醒我们,在面对此类指控时,聘请专业领域的专家辅助人提供意见,对推翻不科学的数量认定、准确适用量刑标准至关重要。

2.焦点二:是否“明知”是保护植物?——法律推定的“应当知道”

当事人及家属最常提出的辩解是:“我们真的不知道这是保护植物!”

然而,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驳斥了这一观点。判决指出,根据在案证据,包括当地政府、林业部门发放的宣传资料、签订的管护责任书,以及证人证言等,足以证明相关部门已对辖区村民进行了广泛的森林资源及动植物保护普法宣传。因此,法院推定老X等人“应当知道”其采挖的野生植物属于保护范围。

这是本案对公众最具警示意义的一点。在环境资源犯罪领域,“不知法不免责”原则体现得尤为明显。当执法部门已履行普法宣传义务后,行为人以“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采纳。这意味着,生活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周边,或从事相关行业的居民,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必须主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以“传统习惯”或“个人不知”作为违法借口。

3.焦点三:量刑情节的“攻防”——累犯从重vs.生态修复从宽

本案量刑呈现两极情节。对老X不利的是,其系累犯(前罪亦为环境资源犯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且不能适用缓刑。这也是其最终被判处实刑(有期徒刑一年)的关键原因。

对另一当事人“老三”有利的是,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更关键的是,在诉讼过程中,“老三”自愿与社区、保护区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承诺在缓刑考验期内完成400小时的巡山护林劳务,以弥补生态损害。法院认为,这种“劳务代偿”的生态修复方式,创新了责任承担形式,契合“恢复性司法”理念,故对其适用了缓刑。

量刑的差异清晰地展示了司法裁判的权衡。一方面,对屡教不改的累犯,法律持严厉打击态度。另一方面,对于初犯、偶犯且真诚悔罪者,司法机关鼓励通过实质性的生态修复行为来争取从宽处理,包括补种复绿、巡护养护、劳务代偿等。这为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辩护思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辩护重心应转向如何协助当事人创造有效的从宽处罚条件,尤其是设计并落实可执行、可验证的生态修复方案。

三、律师办案启示与风险防范建议

通过代理此案,我深刻体会到,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比事后辩护更重要。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给公众的“风险预警清单”:

(1)认清保护对象

2021年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已大幅扩充,许多传统认知中的“山货”、“草药”如天麻、重楼(七叶一枝花)、石斛、兰花(所有兰科野生种)?等均已上榜。采挖前务必查询确认。

(2)严守地域红线

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区域,是生态保护的核心区,法律给予最严格的保护。切勿心存侥幸进入此类区域进行任何形式的野生植物采集。

(3)摒弃错误观念

“挖得少就没事”、“自己吃不卖就没事”、“挖回去栽种是保护”……这些想法在本案判决中均被否定。只要非法采伐、毁坏或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保护植物的行为发生,且达到立案标准(如二级保护植物2株以上),即可能构成犯罪。

2.给涉案当事人及家属的“应对指南”:如对植物品种、数量有异议,应第一时间申请重新鉴定或聘请专家辅助人,尤其是在“株数”认定存在巨大争议时。将辩护重点从单纯的“不知情”,转向是否存在宣传盲点、自身认知能力等具体情节,但需做好该意见可能不被采纳的准备。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更重要的是,主动提出并切实履行生态修复方案。与检察机关、法院、环保部门积极沟通,探索适合的修复方式,这是获得从轻、减轻处罚乃至适用缓刑的最有效路径之一。如本案所示,以“盆栽观赏”为由的辩护难以被采纳,因为其核心行为仍是“非法采挖”,且多出于牟利或食用目的。纯粹用于科研、育种等特殊情况,需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一株野生天麻,背后连接着脆弱的生态系统和严格的法律红线。本案不仅是对两名被告人的审判,更是对全社会的一堂生态法治公开课。它警示我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建立在尊法、守法的基础之上。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既要为身陷囹圄的当事人据理力争,维护其合法诉讼权利,努力通过生态修复等手段为其争取宽大处理;更有责任进行普法宣传,从源头减少因无知无畏而触犯刑律的悲剧。青山常在,绿水长流,需要法律利剑的守护,更需要我们每个人心中常存对自然的敬畏与法律的信仰。

马占锦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2
  •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12年
    • 18893115511
    •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0.1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56次 (优于99.7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251次 (优于99.8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3426分 (优于99.1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9篇 (优于100%的律师)

    版权所有:马占锦律师IP属地:黑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80808 昨日访问量:334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