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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诱饵下的偷渡陷阱:从缅甸噩梦到法庭辩护,律师如何为他争取到从轻判决?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3日 4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去缅甸打工,月入过万,包吃包住,轻松发财”——这样的招聘广告,你是否曾在网络上见过?多少人被这样的“高薪”迷住了眼,却不知背后隐藏着一条通往犯罪的深渊。今天,我要分享的案例,正是这样一个因一时贪念走上偷渡之路,最终身陷囹圄的真实故事。作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的马占锦律师,我曾代理过无数刑事案件,每一次辩护都是一场与时间赛跑、与法律博弈的较量。这个案例中,当事人徐某的遭遇并非个例,在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中,类似的情况屡见不鲜。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让你看清高薪诱惑背后的法律风险,也了解在深陷困境时,律师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为你争取公正。

一、案件回放

2021年2月,徐某(化名)接到上线陈某甲和“华老板”的指示,要求他以高薪为诱饵,组织人员偷渡到缅甸务工。徐某将此事告诉了朋友陈某乙和王某,让他们负责拉拢其他人。很快,王某联系到了刘某、张某、卿某三人。在徐某的安排下,这六人齐聚兴义市商量偷渡事宜。徐某使用上线提供的现金,为王某等五人购买了从兴义飞往西双版纳的机票,自己则单独乘车前往。

3月8日,六人在西双版纳汇合。徐某用“华老板”转账的资金安排大家食宿,等待“蛇头”接应。十余天后,在“蛇头”带领下,刘某、陈某乙、卿某三人成功偷渡至缅甸,而王某和张某因临时放弃偷渡返回老家。偷渡成功的三人,在缅甸先后进入赌场、娱乐场所务工,直到2021年8月缅甸疫情爆发,才通过口岸回国。

然而,回国并不意味着结束。2025年8月,徐某主动向贵州省安龙县公安局投案,随后被刑事拘留、逮捕。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徐某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情节严重,且系主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徐某面临的是法律的严惩。

二、主犯还是从犯?自首能否减轻处罚?

在类似案件中,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从犯的认定,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究竟起什么作用?他是组织者还是仅仅是参与者?

自首情节的认定,徐某主动投案,但能否认定为自首?自首后能减轻多少刑罚?

认罪认罚的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下,量刑建议是否必须采纳?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能否获得额外从轻?

量刑的平衡,三名偷渡者已回国,但未受刑事处罚,而组织者却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公平?

这些问题不仅是本案的关键,也是所有类似案件中的普遍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主从犯、如何适用自首和认罪认罚制度,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最终刑期。而辩护律师的任务,就是抓住每一个有利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从轻空间。

三、律师策略应当抽丝剥茧,精准辩护

当我接手这个案件时,徐某已经被羁押数月,情绪低落。我首先详细阅卷,梳理了所有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我发现,虽然公诉机关指控徐某系主犯,但案件中存在多个对徐某有利的情节: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这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认罪认罚,态度良好,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徐某始终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积极退赃,预缴罚金,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主动预缴了部分罚金1000元,显示出悔罪态度。

作用相对较小,虽然徐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起到了联络和组织作用,但真正的策划者和资金提供者是上线陈某甲和“华老板”,徐某更多是执行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作用小于首要分子。

第一,争取认定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自首条件,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第二,强调认罪认罚的从宽效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徐某在侦查阶段就表示认罪,并签字具结,应当获得最大幅度的从宽。

第三,争取认定为从犯。虽然公诉机关指控徐某系主犯,但我们可以从其在犯罪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出发,论证其相较于真正的组织者,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即使法院最终不采纳从犯意见,我们也要强调其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予以区别。

第四,利用预缴罚金体现悔罪。在法庭上,徐某主动预缴罚金的行为,能向法官传递其真诚悔过的态度,这也是酌情从轻的情节。

四、法律依据:刑法条文如何适用?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徐某组织三人偷渡,尚不属于“人数众多”等加重情节,故应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同时,《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明确了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则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对应《刑法》第六十七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在量刑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所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五、案件结果,有温度的判决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坚持徐某系主犯,但认可其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辩护人提出的从犯意见未被采纳,但法院最终采纳了自首、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等从轻情节。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一千元)。刑期自2025年8月16日起至2027年8月15日止。

这个结果,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两年)没有增加,已经是在法定刑期内的最轻处罚。如果没有自首、认罪认罚和悔罪表现,徐某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判决生效后,徐某未上诉,表示服判。

六、案例启示高薪诱惑下,如何守住法律底线?

这个案件带给我们的思考远不止于此。在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中,像徐某这样因一时贪念而误入歧途的人不在少数。他们往往被高薪、轻松工作等幌子所吸引,却不知偷渡本身就是犯罪,而偷渡后的生活往往更加悲惨——被限制人身自由、被迫从事非法活动、甚至面临生命危险。

那么,面对类似情况,普通人该如何防范?

警惕高薪诱惑,任何承诺“轻松月入过万”的境外工作,都要保持警惕,尤其是通过网络招聘或熟人介绍时。正规的出国劳务应有合法签证和劳动合同。

遵守出入境法规,出入境必须通过合法口岸,持有效证件。任何企图通过非法渠道出境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

及时止损,主动投案,如果已经参与了偷渡活动,应尽快停止,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是法定的从轻情节,主动投案往往能获得从宽处理。

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一旦被卷入刑事案件,务必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律师能帮你分析案情,梳理有利情节,争取最好的结果。

七、法律是冰冷的,但律师可以带来温度

作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我深知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是一个鲜活的人生。徐某的案例告诉我们,犯罪不是偶然的,往往是贪念和无知的结果。但法律并非一棍子打死,它给了每一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自首、认罪认罚、悔罪表现,都是法律留给犯罪者的“逃生通道”。而律师的职责,就是帮助当事人找到这些通道,争取最公正的判决。

如果你或你的亲友正面临类似困境,请不要独自承受。拿起电话,联系我们。一次专业的咨询,或许就是改变命运的起点。我在兰州,期待为你提供帮助。

马占锦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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