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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缅甸搞电诈,为何他判得比别人轻?律师这招“从犯”辩护成关键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3日 3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近年来,随着国内对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力度持续加大,不少诈骗团伙将窝点转移至境外,以“高薪务工”为饵,诱骗年轻人偷渡出国,强迫或引诱其参与诈骗活动。一旦案发,这些年轻人往往面临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的双重指控,刑期动辄数年。同样是参与境外电诈,为什么有的人被判四年,有的人只判两年多?主犯和从犯的认定,究竟如何影响最终量刑?

我们最近办理的一起案件,就深刻揭示了其中的法律博弈。当事人李某(化名)在他人安排下偷渡至缅甸,参与电信诈骗,回国后被抓获。我——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下面结合本案,为您解析境外电诈案件中的定罪量刑规律,以及律师如何找到辩点。

一、案情回溯

2020年初,李某在朋友介绍下,听说去缅甸做“客服”能月入过万,便与同乡多人一同从云南边境偷渡至缅甸小勐拉。到达后才发现,所谓“客服”实际上是电信诈骗——以“办理贷款”为名,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境内居民,诱导对方下载虚假贷款APP,再以“包装费”“解冻费”等名义骗取钱财。

李某在诈骗团伙中担任“业务员”,负责拨打诈骗电话、添加被害人微信,按照团伙提供的“话术本”实施诈骗。几个月后,团伙又转为“招嫖诈骗”,李某偶尔扮演“司机”角色,配合其他成员行骗。2022年,李某主动从边境口岸入境回国,2023年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诈骗罪(情节严重)和偷越国(边)境罪,建议量刑幅度较高。同案主犯谢某(化名)不仅参与诈骗,还负责管理业务员、发放工资、提供诈骗工具,被认定为主犯。

二、争议焦点主从犯如何划分?自首是否成立?

本案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三个核心问题激烈交锋:

1.李某是否属于“从犯”?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长期参与诈骗,且中途变换诈骗模式,属于积极参与者,不宜认定为从犯。而辩护方(我方)则主张,李某在诈骗团伙中仅是一名普通业务员,受谢某管理,领取固定报酬,不参与决策、不分赃,作用明显次要,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2.李某是否构成自首或认罪认罚?

李某入境时曾主动到边境口岸申报,但到案后对部分事实翻供,称自己不知道是诈骗,或否认与同案犯共同作案。公诉机关认为其不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也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3.偷越国境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根据司法解释,偷越国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的,构成“情节严重”。本案中李某虽只有两次偷越,但系结伙偷越,故公诉机关认定情节严重。

三、锁定“从犯”地位,瓦解主从责任捆绑

面对上述争议,我方制定了清晰的辩护思路:

(一)用客观证据拆解“组织管理”与“普通参与”的界限

通过梳理同案犯供述和微信转账记录,我方指出:李某从未接收过团伙的管理指令,也没有向他人发放过工资,其使用的手机、话术本均由谢某提供,诈骗成功后所有赃款均上交谢某,李某仅领取固定“工资”。这种“打工仔”角色,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征。

我方还向法庭提交了李某与谢某的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多次向谢某询问“今天打多少电话”“钱什么时候发”,足以证明其处于被支配地位。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李某在诈骗罪中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二)巧妙切割“偷越国境”的共同责任,争取单独评价

针对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与他人结伙偷越,情节严重。我方指出,李某虽然与他人一同偷渡,但其是在他人安排下被动跟随,没有参与组织、策划,在整个偷渡过程中作用极小。但法院最终仍认定其构成“结伙偷越”,不过考虑到其参与程度,在量刑时未予从重。

(三)针对“翻供”问题,强调部分供述的证明力

李某到案后虽然对个别情节翻供,但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偷渡时间、地点、从事诈骗种类)始终稳定供述。我方主张,不应因部分细节翻供而全盘否定其坦白情节。但法院认为其翻供内容涉及主要犯罪事实,最终未认定自首或认罪认罚。尽管如此,因从犯情节得以确立,刑期仍然大幅降低。

四、从犯地位带来三年刑期落差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在偷越国境罪中,虽系结伙偷越,但综合全案,决定数罪并罚。最终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而同案主犯谢某,因组织管理诈骗活动,被认定为主犯,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两人参与诈骗的时间、地点基本相同,仅因作用不同,刑期相差近两年。可见,“从犯”认定对于量刑具有决定性影响。

五、境外电诈案件辩护,必须抓住三个关键点

(一)第一时间固定“作用次要”的证据

在境外电诈案件中,大量证据依赖同案犯供述和电子数据。律师介入后,应立即会见当事人,了解其在团伙中的具体分工、收入形式、管理关系,并尽可能收集能证明其“被支配地位”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若当事人有固定工资而非按诈骗金额提成,往往是从犯的有力证明。

(二)重视偷越国境罪的“结伙”认定边界

偷越国境罪中,“结伙”是入罪门槛之一。但司法实践中,“结伙”并不要求所有人都事先共谋,只要客观上结伴偷越即可。对于被动跟随者,虽难以完全脱罪,但可在量刑时强调其被动性,争取从轻处罚。

(三)翻供风险需提前预判

部分当事人因害怕或侥幸心理,到案后可能推翻部分供述,导致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全部丧失。律师应在首次会见时就告知当事人如实供述的重要性,并分析翻供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如果当事人坚持翻供,则需评估整体案情,看是否有其他从宽情节可以弥补。

六、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寻找“最优解”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同样是在境外参与电诈,不同角色的法律评价天差地别。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职责就是在复杂的案情中,为当事人精准定位,挖掘一切有利情节,使其获得公正的裁判。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因一时糊涂卷入类似案件,请不要慌张,更不要轻信“找关系”能摆平。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争取从犯、自首、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我是在甘肃兰州执业的马占锦律师,执业于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深耕刑事案件辩护。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咨询,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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