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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两节吉他课,老师却因骚扰学员被刑拘?辩护律师如何让他重获自由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28日 11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我只是和学员吵了几句嘴,怎么就变成刑事案了?”这是很多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在面对公安机关讯问时的第一反应。在日常生活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缘,一个看似普通的感情纠葛,可能瞬间将普通人推向刑事被告席。本文以我(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例为蓝本,讲述一位吉他老师因与学员的情感纠纷,被指控寻衅滋事罪后,如何通过精准辩护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的过程。这起案件折射出的法律边界与人性考量,值得每一位从事服务行业的人员深思。

一、案情回放

一次教学,一场纠葛,一纸刑拘。2024年春天,成都某知名音乐培训机构的电吉他老师张明(化名)迎来了一位新学员李芳(化名)。李芳对该机构口碑颇为认可,一次性缴纳了15000元购买了48节课程,并指定由张明授课。前两节课,师生相处融洽,李芳对教学效果表示满意。然而,从第三周开始,两人之间因私人话题产生分歧,进而升级为言语冲突。张明在微信中对李芳发送了带有辱骂性质的言辞,并在李芳拒绝继续上课后,多次到其住所附近徘徊、尾随,甚至当面威胁“让你在成都待不下去”。李芳多次报警,辖区派出所出警调解,但张明依然我行我素。

2024年5月,李芳向公安机关正式报案,称张明多次骚扰、威胁,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公安机关经调查,以张明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刑事拘留。张明的妻子心急如焚,慕名找到我,希望我能为张明提供辩护。

二、争议焦点情感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极其尖锐,张明的行为究竟属于民事纠纷中的不当言行,还是已经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

办案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的观点:公安机关认为,张明在双方发生矛盾后,多次通过电话、短信辱骂、恐吓李芳,并尾随、蹲守,情节恶劣,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寻衅滋事罪中“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规定。尤其是尾随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惧,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的诉求:李芳坚决要求追究张明的刑事责任。她向办案机关提供了数十页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录音、小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张明在长达两周的时间内持续对她进行骚扰,甚至在她搬家后仍能找到新住址并再次出现。李芳表示,自己因此患上重度焦虑症,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张明及其家属的困惑:张明在看守所里见到我时,反复强调:“我只是和她吵了几句,吓唬她一下,我没动手打她,怎么就成犯罪了?”他的家属也认为,这最多是治安拘留的问题,没想到会演变成刑事案。

三、辩护策略从证据、情节与法律适用三路突围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会见了张明,全面了解案情,并仔细研读了案卷材料。经过分析,我确定了三条核心辩护策略。

第一路:质疑“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行为虽有不妥,但尚未达到刑事门槛

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门槛之一是“情节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或者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才属于“情节恶劣”。

在本案中,张明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尚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李芳的焦虑症诊断证明与张明行为的因果关系尚不明确,且张明仅实施了两次尾随(一次在小区门口,一次在地下车库),次数未达到“多次”(三次以上)的标准。我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质证意见,指出公安机关认定“情节恶劣”的证据链存在断裂。

第二路:强调纠纷起因的“民间矛盾”属性——事出有因,并非无事生非

寻衅滋事罪通常要求行为人“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而本案的起因是张明与李芳之间的私人感情纠葛,属于典型的民间矛盾。张明的过激言行是因情感挫折引发的应激反应,并非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而随意骚扰他人。根据司法解释,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的殴打、辱骂、恐吓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的除外。本案中,张明在被派出所批评后,确实停止了尾随行为,后续仅有零星微信消息,且未再见面,故不应认定为犯罪。

第三路:促成刑事和解,争取被害人谅解

我深知,即使法律上的辩护理由再充分,如果不能化解受害人的心结,检察院依然可能基于“维稳”需要而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因此,我多次与张明家属沟通,说服他们真诚向李芳道歉,并愿意赔偿其精神损失。起初李芳坚决不同意谅解,但经过多次沟通,并邀请第三方调解员介入,最终李芳被张明家属的诚恳态度打动,同意签署《刑事和解协议》和《谅解书》。这份谅解书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筹码。

四、法律规定与实务痛点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条文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原则上不适用刑事和解。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轻微寻衅滋事案件,被害人谅解往往成为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

实务痛点:这起案件折射出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普遍存在的三大法律风险:

痛点一:对“刑事门槛”的认知缺失。很多服务人员以为只要不动手打人,就不算违法犯罪,殊不知持续的骚扰、恐吓、尾随行为,同样可能触犯刑律。一旦被刑事拘留,工作、家庭、声誉都将遭受毁灭性打击。

痛点二:对“证据意识”的严重匮乏。张明在被李芳指责后,曾在微信上激烈回应,甚至说出“小心点”之类的话,这些聊天记录成了指控他的铁证。而当他被传唤到派出所时,又因为紧张说了很多对自己不利的话,导致笔录内容对辩护极为不利。

痛点三:对“危机应对”的束手无策。很多人在第一次被报警后,要么选择强硬对抗,要么消极回避,不懂得如何通过真诚道歉、积极赔偿来化解矛盾,结果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五、案件结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过近一个月的沟通与博弈,检察院最终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为张明虽实施了不当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明不起诉。

走出看守所的那一刻,张明泪流满面,他的家人也如释重负。这个结果不仅挽救了一个家庭的顶梁柱,也让他本人深刻认识到法律红线的不可逾越。

六、马占锦律师的实务建议

基于本案的经验,我向所有从事服务行业的人员提出三点建议:

保持专业边界,避免情感卷入。培训机构老师、心理咨询师、健身教练等职业,与学员之间存在天然的信任关系。一旦这种关系被私人情感渗透,极易引发矛盾。务必时刻提醒自己:你是来提供服务的,不是来谈恋爱的。

发生矛盾后,立即止损,而非升级。如果与客户发生冲突,第一时间通过机构管理层介入调解,切勿私下通过电话、微信进行情绪化的沟通,更不要采取尾随、蹲守等过激行为。冷静48小时,往往能避免一场刑事危机。

被刑事立案后,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是拘留后的前37天(侦查拘留最长30天+审查逮捕最长7天)。在这个阶段,律师可以通过会见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千万不要心存侥幸,指望“过几天就能出去”,错过最佳时机。

一起因两节吉他课引发的刑事案,最终以不起诉画上句号。但这起案件的警示意义远未结束:在法治社会,每一个人的言行都受到法律的严格审视。对于服务行业的从业者而言,与其在事发后懊悔,不如在事前筑牢法律意识的堤坝。唯有知法、守法、敬法,才能在风险四伏的职场中行稳致远。

马占锦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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