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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判“洗钱+伪证”,二审律师如何成功打掉伪证罪?——剖析亲属间“帮忙转账”的惊天刑责风险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28日 1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人情社会里,亲属之间帮忙转账、代为理财是再平常不过的事。然而,一个来自西北地区的真实刑事二审判决,却为无数家庭敲响了警钟:您的一次“热心帮忙”,可能已将自己置于“洗钱罪”的刑事风险之中,甚至因在调查中“说错话”而额外背上“伪证罪”。本文将以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模拟视角,深度复盘一起复杂的亲属间洗钱案,揭露其中隐藏的法律陷阱,并为公众厘清合法家庭互助与违法犯罪之间的模糊边界。

一、基本案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人名、地名、公司名均已作脱敏处理)

亲情裹挟下的资金“搬运工”与他的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系某公职人员郭某(另案处理,因贪污受贿被判刑)的外甥女婿。2012年至2016年间,郭某陆续将累计113万元现金交给田某,要求田某通过其妻子的银行账户,分24笔转账给郭某在异地工作的儿子郭小某。田某均照做。2020年,郭小某在明知其父安排的50万元系他人行贿款的情况下,仍以签订虚假“股份代持协议”的方式接收该笔款项用于公司经营。

2022年,郭某案发被调查。在监察机关找田某、郭小某谈话了解113万元款项性质时,二人经商议,统一口径将其中70万元谎称为二人之间的“借款及利息”,意图为郭某降低涉案金额。后,田某与郭小某均被公诉机关以涉嫌洗钱罪、伪证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二人两项罪名均成立,对田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田某不服,提起上诉。本案二审阶段,田某的近亲属委托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二、争议焦点与控辩博弈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激烈交锋

接受委托后,马占锦律师团队仔细研读卷宗,发现本案并非简单的认罪认罚案件,在一审判决中至少存在四大争议焦点,直接关系到田某的罪责轻重:

核心焦点一(定性之辩):田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关键在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所转款项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

核心焦点二(程序之辩):田某在监察机关谈话时作虚假陈述,是否构成伪证罪?其身份是“证人”还是“犯罪嫌疑人”。

核心焦点三(时效之辩):田某的转账行为发生在2012-2016年,2023年才被立案侦查,是否已超过刑事追诉时效。

核心焦点四(量刑之辩):若罪名成立,田某在本案中作用地位如何?是否存在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公诉机关(及一审观点)认为:田某与郭某系亲属,对郭某的公职身份及巨额现金来源应有所察觉;其提供账户、分散转账的行为典型符合洗钱罪特征。在监察机关调查时,其为包庇亲属故意作虚假证明,妨害司法,构成伪证罪。

作为辩护人,马占锦律师制定了详尽的辩护策略,围绕上述焦点展开攻防:

针对焦点一(洗钱罪主观“明知”):辩护人提出,认定“明知”不能仅凭亲属关系和现金交易进行主观推定。田某的认知能力有限,郭某交给他的现金单笔数额不大(1-6万元),时间跨度长达4年,且郭某家庭本身有合法收入来源(夫妻均有工作)。田某供述称,他认为这是舅舅资助表弟买房、创业的家庭内部资助。在当时移动支付不普及的背景下,郭某因不熟悉操作而委托相对年轻的亲戚帮忙转账,符合生活常理。辩护人强调,洗钱罪中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但“应当知道”的认定必须严格,不能无限扩大解释,将一切不合常理的亲属间经济往来都推定为犯罪。

针对焦点二(伪证罪构成):这是二审辩护的重中之重,也是实现改判的关键。

辩护人提出核心辩护意见:田某不构成伪证罪。主体不适格伪证罪主体必须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当监察机关找田某谈话时,调查已指向其本人转移资金的行为,谈话内容既是针对郭某案的证言,更是对其自身涉嫌洗钱行为的讯问。此时田某的言词证据具有双重属性,其首要身份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纯粹的案外“证人”。要求一个犯罪嫌疑人作出完全不利于自己的证言,缺乏“期待可能性”。情节非重大,伪证罪要求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伪证。田某等人虚假陈述的70万元“借款”,在郭某高达千万的贪污受贿总额中占比很小,且赃款去向并不影响贪污受贿罪本身的构成。该虚假陈述并未对上游犯罪(郭某案)的定罪量刑产生实质性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

动机有区别。伪证罪要求“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田某作虚假陈述的主要动机是出于亲属情面,同时夹杂着为自己脱罪的侥幸心理,其目的在于“包庇”(包括包庇他人和自己),这与法律严格定义的“隐匿罪证”在动机上存在区别。

针对焦点三(追诉时效)

辩护人提出,田某的转账行为终了于2016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行为时的刑法。当时的洗钱罪,对于田某这种情节,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年。本案在2023年立案,并未超过十年时效。此点辩护主要为厘清法律适用,虽未能导致出罪,但体现了辩护工作的全面性。

针对焦点四(量刑与缓刑)

辩护人强调,即使认定洗钱罪,田某也系出于家庭服从的从属地位,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并预缴了全部罚金。结合其家庭存在特殊困难(辩护人提交了家属病历等证据),请求二审法院考虑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法院裁决与辩点采纳专业辩护的价值体现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部分采纳辩护意见的改判:

关于洗钱罪法院没有采纳“主观不明知”及“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综合田某与郭某的亲属关系、长期多次接收现金并转账的异常方式,以及其本人的有罪供述,足以推定其“应当知道”款项来源非法,构成洗钱罪。维持了一审对此罪的定罪量刑。

关于伪证罪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人马占锦律师的核心观点!二审判决认为:田某在谈话时的身份具有犯罪嫌疑人属性,其虚假陈述内容对上游犯罪量刑影响不大,且动机更符合包庇而非典型的“隐匿罪证”。因此,撤销一审对田某伪证罪的定罪量刑。

关于量刑法院认为田某洗钱数额巨大,时间跨度长,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不符合缓刑条件,故未采纳适用缓刑的意见。最终,二审判决田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四、案例启示与风险防范指南如何避免成为下一个“田某”

本案虽经辩护在“伪证罪”上取得重大成功,但当事人仍因“洗钱罪”身陷囹圄,教训极为深刻。马占锦律师结合本案,提炼出以下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点及防范建议:

(一)致命误区亲属关系不是违法行为的“免责金牌”

许多人与田某一样,认为帮亲戚朋友转个账、存个钱是天经地义,不会违法。然而,司法机关在认定“明知”时,亲属关系恰恰是加强推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亲属间更了解彼此的职业、收入状况,对巨额资金异常往来的来源应具有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一旦上游人员案发,所有非常规的资金流转路径都会被彻查,帮忙者极易被卷入。

(二)核心雷区对资金性质“不闻不问”的放任心态

“我没细问”、“我不好意思问”、“他说是生意款我就信了”——这是庭审中最常见的辩解,也往往是最无力的辩护。法律上的“应当知道”,是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结合资金交付方式(如大额现金)、交付频率、与交付人职业收入的明显不符等因素进行的客观判断。“不问”不等于“不明知”,反而可能被解读为故意回避真相,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三)实务要点面对调查时“自作聪明”的二次风险

本案的伪证罪部分(尽管二审打掉)给了所有人一个警示:在监察、司法机关调查时,任何试图统一口径、隐瞒真相、包庇开脱的行为,都是在制造新的、独立的犯罪风险。如马占锦律师辩护所揭示的,犯罪嫌疑人自身的虚假陈述,可能因主体、动机、情节等复杂问题而不一定构成伪证罪,但极可能构成包庇罪或妨害作证罪,或者被认定为认罪态度恶劣,从重处罚。唯一的正道是:如实陈述,由专业律师在法律框架内为你辩护。

(四)风险防范行动清单

1.建立审查意识。对于亲友,特别是公职人员、企业高管提出的代为处理大额、频繁、现金形式资金的要求,必须保持警惕。有权利也有义务询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正当。

2.拒绝非常规操。坚决拒绝使用自己或家人的账户为他人“过账”、“拆分转账”。不参与签订任何与真实交易不符的“虚假合同”、“代持协议”来掩饰资金性质。

3.第一时间咨询律师。一旦因他人案件被有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或谈话,在开口前务必咨询刑事专业律师。律师将指导你如何依法、客观地陈述事实,避免因不懂法而将“证人”身份变为“犯罪嫌疑人”,甚至引发“案中案”。

4.积极配合,专业辩护。若已涉罪,应像本案一样,在专业律师帮助下,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机会。同时,律师会从犯罪构成、证据瑕疵、程序合法性、量刑情节等多角度为你进行精细化辩护,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田某的案件是一面镜子,映照出人情往来与法律红线交织地带的复杂与危险。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通过此案的辩护,不仅成功地为当事人去除了一个不适当的罪名,更深刻地揭示: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意识必须穿透亲情与友情的面纱,对任何异常的金钱请求亮起红灯。守护亲情,更需守护法律的底线;帮忙之前,请先为自己的行为进行“法律体检”。

(注:本文基于公开法律文书及刑事辩护实务经验进行提炼创作,旨在进行法律风险提示与普法,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案件详情请以裁判文书为准。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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