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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入住两年,竟被卖家悄悄抵押给XX?法院判决:XX必须涤除抵押权!——从一则胜诉判例看“一房二卖”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28日 2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最令买方焦虑的莫过于钱付了,房子也住进去了,却因为卖方迟迟不配合过户,导致房产证上写的还是卖方的名字。更糟糕的是,卖方竟利用这一时间差,将已经出售的房屋拿去XX抵押贷款。一旦卖方断供,XX便会主张行使抵押权,要求拍卖房屋。此时,买方将面临“钱房两空”的巨大风险。

近期,我作为代理人办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成功胜诉,精准击破了XX主张的“善意取得抵押权”抗辩,最终法院判决XX必须涤除抵押权,卖方配合将房屋过户至买方名下。此案对广大购房者具有极强的警示和借鉴意义。

一、案情速览

一次典型的“先卖后抵”纠纷。当事人王X(买方)与孟X(卖方)于2021年4月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王X以52.8万元购买孟X名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合同签订后,王X依约支付了50万元购房款(仅余2.8万元尾款待过户时支付),孟X于同年6月交付房屋,王X及其家人随即装修入住,并一直缴纳物业费、水电燃气费。

2021年8月,孟X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按照合同约定,其应配合王X办理过户。然而,孟X非但未履行义务,反而在2021年9月,隐瞒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将该房屋抵押给某村镇XX,为自身债务担保,贷款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直至2023年,王X因孩子上学急需学区房,多次联系孟X要求过户,孟X均不予理会。王X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孟X与XX涤除抵押权,并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XX则抗辩称,其办理抵押时已审查不动产登记簿,抵押权已依法登记,其构成善意取得,不应被涤除。

二、XX对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屋,能否善意取得抵押权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在后设立的抵押权,与在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冲突时,谁的权利应优先保护?

XX的观点(主张善意取得):

登记公信力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XX在设立抵押时,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仍是孟X,其基于对登记的信赖发放贷款,已尽到审查义务。

法律未强制要求入户勘察。《商业XX法》第三十六条仅要求对抵押物权属和价值进行审查,并未强制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入户实地勘察。XX已调取产权证、登记簿,并到现场查看,履行了法定注意义务。

买方权利性质为债权。王X与孟X之间的合同仅产生债权效力,其未办理预告登记,亦未办理水电气户名变更,其占有事实不具对外公示效力,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买方王X的立场(主张涤除抵押权)。XX未尽审慎调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XX在办理抵押时,其《抵押物清单》中载明抵押物状况为“未出租”。然而,早在XX设立抵押的三个月前,王X已实际入住。XX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只需通过简单的现场调查,或核查水电、物业费缴纳主体,便能发现房屋已由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其未能发现,属于未尽到《商业XX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严格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XX不构成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构成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受让时为善意”、“合理价格”、“完成法定登记”三个要件。本案中,XX因自身重大过失未能发现权利瑕疵,其“善意”要件不成立。

三、裁判要旨XX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取得

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买方王X)的代理意见,作出了对买方极为有利的判决。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核心观点如下:

1.XX负有对抵押物实际状况的审慎调查义务

法院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XX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XX应当对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这不仅是对书面材料的审查,更应包括对抵押物实际状况的调查。

2.本案XX存在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取得

事实基础。王X在2021年6月即已入住案涉房屋,并持续缴纳各项费用。这一事实状态在XX2021年9月设立抵押权时已经存在。

审查能力。XX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完全有能力、也有义务通过现场入户调查(或至少是有效询问)、核查水电物业费缴纳记录等方式,发现房屋实际使用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

过失认定。XX工作人员仅“至案涉房屋附近调查”,未进入室内,也未有效核实占有情况,导致未能发现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他人占有的重要事实。这种疏忽,构成了未尽审慎调查义务的重大过失。

法律后果。因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XX在设立抵押权时不能被认定为“善意”。因此,其主张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自行承担抵押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3.买方的权利应优先保护

王X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支付了绝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多年,其对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及占有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XX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其抵押权应予以涤除,为王X办理过户扫清障碍。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XX上诉,维持原判,即XX与卖方孟X必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注销房屋抵押权,随后孟X协助王X办理过户手续。

四、深度解析本案胜诉的关键与实务启示

这起案件的成功,并非偶然。它精准地抓住了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时容易忽视的“实地调查”环节,并将其上升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失”。这对于广大购房者和法律从业者,都有深刻的启示:

1.对购房者如何防范“先卖后抵”风险?

及时占有并保留证据。支付房款后,应尽快完成房屋交付并实际入住。同时,务必保留好物业费、水电燃气费、网络费的缴费凭证,这些是证明您实际占有房屋的最有力证据。

尽快办理预告登记。在无法立即办理过户的情况下,应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与卖方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您同意,卖方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以有效阻止卖方再行抵押或出售。

及时办理过户。一旦房屋满足过户条件(如取得产权证满两年等),应立即要求卖方配合办理,切勿拖延,以免夜长梦多。

诉前保全。发现卖方有违约迹象时,可考虑在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房屋,防止其再次进行权利处分。

2.对金融机构应如何完善贷前调查

本案为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仅依赖不动产登记簿的“书面审查”已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善意”。法院的判决实质上是要求金融机构将贷前调查落到实处:必须“眼见为实”。对于抵押物,尤其是住宅,必须进行入户实地勘察,并拍照、录像留存,核实房屋的实际居住状况。交叉验证信息。通过询问邻居、物业公司,核查水电费缴纳记录等方式,交叉验证房屋是否存在租赁、买卖等可能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完善面谈记录。在面签合同时,应明确询问抵押物是否存在已出售、已出租等权利负担,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作为审慎调查的证据留存。

五、律师结语

“一房二卖”或“先卖后抵”是二手房交易中的顽疾。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王X挽回了重大损失,更确立了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金融机构因重大过失未能发现抵押物已出售并交付他人占有的,其设立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在先的买方。

作为在北京XX执业的律师,我在此提醒广大读者:房屋交易金额巨大,风险暗藏。从签约到过户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若您正面临类似困扰,或希望在交易前做好风险防范,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用法律武器守护您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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