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占锦律师 05:00-22:00
马占锦律师
恪守诚信、勤勉尽责。近十年来专注民商事法律事务的争议解决与风险防控的研究,秉持通过多元化方式化解民商事纠纷,致力于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而不懈奋斗。
18893115511
咨询时间:05:00-22:00 服务地区

宅基地征收补偿款能否被强制执行?律师精准抗辩为当事人保住百万安置款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27日 8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民间借贷及抵押担保纠纷的执行程序中,宅基地征收补偿款的执行争议是司法实务中的高频难点问题。宅基地兼具福利属性与财产属性,其征收补偿款包含房屋补偿、宅基地安置补偿、人员安置补偿等多个部分,不同性质的补偿款能否成为执行标的、抵押权人能否对其主张优先受偿权,往往成为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北京XX律师在代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及复议案中,精准抓住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及征收补偿款的构成特征,围绕宅基地安置补偿款的人身属性、抵押权的有限效力展开专业抗辩,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保住近72万元具有人身保障性质的征收补偿款,驳回了申请执行人的复议请求,成为此类案件的典型胜诉范例。本文将结合该案深度解析宅基地征收补偿款执行的司法裁判规则,提炼实务中此类案件的应对方法与维权要点。

一、案件背景,抵押房屋被征收,百万补偿款遭法院划拨

本案中,委托人甲X为他人的60万元借款向XX农商行提供抵押担保,以其名下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办理了现房抵押登记,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他项权证。后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XX农商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XX农商行对甲X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甲X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可向借款人追偿。

判决生效后,因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XX农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甲X名下的抵押房屋因铁路项目建设被依法征收,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136万余元,该款项包含货币安置费70万元、水电网络电视户头补偿金1560元、租房过渡费6000元、搬家费8994.7元,以及房屋主体、装修、附属设施等补偿款64万余元。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该136万余元补偿款全部划拨至法院账户,拟用于清偿XX农商行的债权。

甲X得知后,认为征收补偿款中的大部分款项是保障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安置费用,并非抵押房屋的直接补偿,法院无权全部划拨,遂委托北京XX律师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退还不应执行的补偿款项。

二、争议焦点,案涉征收补偿款的性质与执行范围界定

马占锦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梳理,结合《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也是司法实务中宅基地征收补偿款执行案件的普遍争议问题:一是宅基地上房屋抵押的抵押权效力范围是否及于宅基地使用权及对应的征收补偿款;二是70万元货币安置费的性质是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还是人员安置补偿,能否成为执行标的;三是水电户头补偿金、过渡费、搬家费等款项是否属于抵押财产的补偿范围,应否被强制执行。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案件双方当事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各方观点存在明显分歧:申请执行人XX农商行的观点XX农商行认为,其对甲X抵押的房屋享有合法的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视为一并抵押,因此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案涉70万元货币安置费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款,应纳入抵押财产的补偿范围,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水电、网络等户头补偿金是房屋的添附部分,属于抵押房屋的补偿款,亦应被强制执行;仅同意扣除租房过渡费、搬家费等直接针对人员的补偿费用。被执行人甲X的抗辩观点(马占锦律师代理意见)马占锦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提出了针对性的抗辩意见:其一,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和福利属性,根据法律规定禁止抵押,宅基地上房屋的抵押权效力仅限于房屋本身,不能及于宅基地使用权,即便房屋与宅基地一并处分,抵押权人也无权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主张优先受偿;其二,案涉70万元货币安置费是征收部门针对甲X一户的宅基地安置作出的补偿,并非单纯的宅基地使用权财产补偿,具有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权利的人身属性,不符合抵押财产的法律要件,不得作为执行标的;其三,水电、网络、电视户头补偿金、租房过渡费、搬家费等款项,均是为保障被征收人家庭基本生活、解决征收后的居住过渡问题作出的补偿,与抵押房屋本身的财产价值无关,不应纳入执行范围;其四,仅有房屋主体、装修、附属设施等直接针对抵押房屋的补偿款,属于抵押财产的征收补偿,抵押权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法院仅能对该部分款项进行执行。

三、认定人身属性补偿款不可执行,支持我方异议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部分采纳了马占锦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执行异议裁定:认定水电户头补偿金、租房过渡费、搬家费、70万元货币安置费是针对人员的安置补偿,为保障被安置人员的生活居住权利,不符合抵押财产补偿的规定,不应执行;仅对房屋主体、装修、附属设施等64万余元补偿款予以划拨。

XX农商行不服该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坚持认为70万元货币安置费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抵押权效力及于该款项,水电户头补偿金是房屋添附部分应被执行。马占锦律师继续代理甲X参与复议程序,围绕争议焦点进一步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并进行口头抗辩,强化了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抵押、安置补偿款的人身属性两大核心观点。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XX农商行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异议裁定,认可了马占锦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

宅基地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的,具有福利性质,《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抵押,宅基地上合法建筑物的抵押权为有限制抵押权,效力仅及于房屋本身,不及于宅基地使用权;

案涉70万元货币安置费是征收部门针对甲X一户的宅基地被征收作出的安置补偿,并非单纯的宅基地使用权财产补偿,具有人身属性,不得用于抵押物执行;

水电、网络、电视户头补偿金、租房过渡费、搬家费等款项,是为保障被征收人基本生活居住权利的补偿,与抵押房屋无关,不应纳入执行范围。

最终,法院仅划拨了针对抵押房屋的64万余元补偿款,为甲X保住了近72万元的人身属性安置补偿款,案件取得圆满胜诉,甲X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实务解析,宅基地征收补偿款执行的核心法律问题与裁判规则

本案是宅基地抵押及征收补偿款执行的典型案件,马占锦律师结合本案判决及司法实务中的普遍裁判标准,对此类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深度解析,厘清宅基地及征收补偿款执行的司法边界:

(一)宅基地上房屋抵押的抵押权效力具有有限性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抵押。但法律并未禁止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物抵押,因此宅基地上房屋的抵押行为合法有效,抵押权人对房屋本身享有优先受偿权。

司法实务中,法院的核心裁判规则为**“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有限适用**:以宅基地上房屋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仅及于房屋本体,不及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即便在实现抵押权时,房屋与宅基地需一并处分,抵押权人也仅能对房屋处分所得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无权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价款主张权利。这一规则的核心是基于宅基地的福利属性和人身属性,防止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被流转,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居住权利。

(二)宅基地征收补偿款的性质区分是执行的关键前提

宅基地被征收后,补偿款通常由房屋财产补偿、宅基地相关补偿、人员安置补偿三部分构成,不同部分的性质直接决定其能否成为执行标的,这也是实务中此类案件的核心审查要点,法院的区分标准如下:

可执行的补偿款,直接针对宅基地上抵押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主体补偿金、装修补偿金、房屋附属设施补偿金等,该部分款项是抵押财产的征收补偿,抵押权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法院可依法执行;

不可执行的补偿款,具有人身属性和社会保障属性的补偿,包括宅基地安置的货币安置费、租房过渡费、搬家费、水电网络等户头补偿金、搬迁奖励费等,该部分款项是为保障被征收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居住权利作出的补偿,与抵押房屋的财产价值无关,不符合抵押财产的法律要件,法院不得执行。

(三)抵押权人对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无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XX农商行的核心误区是将宅基地的货币安置费等同于一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款,认为抵押权效力及于该款项。但司法实务中,宅基地的货币安置费并非单纯的财产补偿,而是结合被征收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家庭居住需求作出的安置补偿,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即便该款项与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抵押权人也无权对其主张优先受偿权,更不能将其作为执行标的。

五、痛点直击,宅基地抵押与征收补偿款执行中的当事人常见痛点

马占锦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宅基地抵押、征收补偿款执行阶段往往存在诸多痛点,也是实务中容易引发法律风险的关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抵押人对宅基地抵押的法律风险认知不足:多数当事人仅知晓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抵押,却不清楚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抵押,也未意识到抵押权的效力仅及于房屋,在房屋被征收后,对补偿款的执行范围产生误解,面对法院的全额划拨行为不知所措,错失维权时机;

申请执行人过度主张抵押权效力:部分金融机构或债权人在办理宅基地上房屋抵押时,未对宅基地的法律属性进行审慎审查,在执行阶段盲目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宅基地使用权及全部征收补偿款,试图通过执行人身属性的安置补偿款实现债权,导致执行异议的产生;

当事人对征收补偿款的构成与性质区分不清:宅基地征收补偿款的构成较为复杂,普通当事人难以区分哪些属于房屋财产补偿、哪些属于人身安置补偿,在提起执行异议时无法精准提出诉讼请求,也难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补偿款的性质,导致维权难度增加;

执行阶段的举证与抗辩难度大:在执行异议及复议程序中,当事人需要举证证明征收补偿款的具体构成、各部分款项的性质及征收文件的相关规定,而多数当事人缺乏收集、整理证据的能力,也不熟悉执行程序的抗辩要点,容易因举证不能或抗辩不当导致维权失败。

六、宅基地征收补偿款执行争议的应对方法与维权要点

结合本案的胜诉经验及司法实务中的裁判规则,马占锦律师针对宅基地抵押、征收补偿款执行争议问题,提炼出具体的应对方法与维权要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引,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抵押阶段,提前规避宅基地抵押的法律风险

抵押人需明确宅基地抵押的有限效力,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办理抵押,但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抵押,抵押权的效力仅及于房屋本身,抵押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与抵押权人明确约定抵押财产的范围,避免后续因抵押权效力产生争议;

抵押权人应履行审慎审查义务,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在办理宅基地上房屋抵押时,应审查房屋的权属证明、宅基地的性质,明确抵押权的有限效力,不得将宅基地使用权纳入抵押范围,在借款合同中合理设置担保措施,避免因宅基地征收导致债权实现受阻。

(二)征收阶段,及时固定补偿款的构成与性质证据

房屋被征收后,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向征收部门获取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款计价清单、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等书面文件,明确补偿款的具体构成、各部分款项的计算依据及性质,重点标注房屋财产补偿、宅基地安置补偿、人员安置补偿的具体金额,为后续可能产生的执行争议保留关键证据。

(三)执行阶段,精准提起执行异议,抓住核心抗辩要点

当征收补偿款被法院划拨或查封时,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委托专业律师围绕以下核心要点展开抗辩,提高维权成功率:

主体抗辩,证明自身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及对应的安置补偿款具有人身属性和福利属性;

性质抗辩,结合征收文件及补偿清单,证明被查封/划拨的补偿款中,哪些属于具有人身属性的安置补偿(如货币安置费、过渡费、搬家费等),哪些属于房屋财产补偿,明确不可执行的款项范围;

法律抗辩,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等规定,证明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抵押,抵押权的效力仅及于房屋本身,抵押权人无权对宅基地安置补偿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证据抗辩,提交征收补偿协议、计价清单、安置补偿方案、宅基地使用权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己方主张的事实。

(四)救济阶段,依法提起复议或执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

若一审法院未支持执行异议请求,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继续围绕核心争议点提交证据和代理意见;若复议裁定仍存在错误,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执行监督程序,通过再审、检察监督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律师结语

宅基地征收补偿款的执行争议,本质是抵押权的财产权主张与宅基地的人身福利属性、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权利之间的利益平衡。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思路始终坚持“保障被征收人基本生活权利优先”的原则,严格区分征收补偿款的性质,对具有人身属性的安置补偿款不予执行,仅对抵押房屋的财产补偿款进行处置,这一裁判规则既符合《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对于当事人而言,在宅基地抵押及征收补偿款执行过程中,专业的法律指导与精准的抗辩策略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北京XX律师深耕民商事执行领域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宅基地纠纷、执行异议案件办理经验,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为当事人制定个性化的维权方案,有效化解法律风险。

在此提醒,宅基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生活保障,其抵押和流转存在严格的法律限制,当事人在办理相关抵押手续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规避法律风险;若遭遇征收补偿款被错误执行的情况,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马占锦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2
  •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12年
    • 18893115511
    •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0.1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56次 (优于99.7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251次 (优于99.8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3427分 (优于99.1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9篇 (优于100%的律师)

    版权所有:马占锦律师IP属地:黑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82980 昨日访问量:334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