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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亿信托贷款股权让与担保纠纷案胜诉:拆解让与担保核心争议与实务破局之道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22日 30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3.9亿信托贷款股权让与担保纠纷案胜诉:拆解让与担保核心争议与实务破局之道

在金融借贷纠纷中,股权让与担保因兼具担保与权属转移的双重特征,成为实务中争议高发领域,尤其是名义股东代持、担保范围界定、主债权展期后担保效力延续等问题,常让债权人面临担保物权无法实现的困境。某信托公司与天津某公司、范某等人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案,就精准破解了上述多重实务难题,确认对目标公司100%股权的让与担保物权,实现3.9亿主债权的担保权益落地。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胜诉判决,还入选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优秀裁判文书,成为股权让与担保纠纷的典型参考案例。

一、3.9亿信托贷款背后,股权让与担保的多重法律纠葛

本案中,委托人某信托公司作为债权人,于2010年至2011年间先后向某科技投资公司发放两笔信托贷款,合计本金3.9亿元,其中3.5亿元贷款约定展期至2012年12月31日,4000万元贷款展期至2012年5月20日。为保障债权实现,某科技投资公司原股东天津某公司(原西安某公司)、范某1、薛某分别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51%、17%、32%股权转移登记至委托人名下,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若债务人未按期清偿贷款,委托人有权处置案涉股权,该转让行为实质为股权让与担保。

贷款到期后,某科技投资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委托人虽取得执行证书并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涉股权成为实现债权的关键。然而在主张担保物权过程中,各方提出多重抗辩:天津某公司辩称其仅为名义股东,案涉51%股权实际权利人为范某2,其过户股权系受托行为,并非担保主体;范某1、薛某主张股权已完成转让,担保物权已消灭,且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其出具的《担保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各方均对担保范围、主债权展期后担保效力是否延续提出争议,使得委托人的担保物权确认诉求面临多重障碍。

马占锦律师团队,迅速梳理案件核心脉络,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四点:一是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是否为股权让与担保;二是天津某公司是否为案涉51%股权的担保责任主体;三是主债权展期后,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是否延续;四是本案主债权及担保物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围绕上述焦点,团队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策略,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推动案件取得胜诉结果。

二、股权让与担保实务中的四大典型难题

结合本案审理过程及司法实务中股权让与担保纠纷的普遍情形,马占锦律师团队提炼出此类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四大争议问题,也是债权人实现担保权益的核心痛点,本案的审理过程也正是对该类问题的司法回应。

(一)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让与担保的性质认定难题

实务中,股权让与担保常以《股权转让合同》为外在形式,与真实的股权转让行为在外观上高度相似,导致性质认定成为首要争议。本案中,被告方主张案涉股权已完成真实转让,委托人已成为目标公司100%股东,并非担保物权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即构成让与担保。

本案中,马占锦律师团队向法院提交了关键证据: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价款未实际支付,且明确约定债务人按期还款后,原股东有权回购股权,债务人未还款时委托人有权处置股权;同时委托人从未实际参与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仅为股权形式上的权利人,上述特征均与真实股权转让的交易习惯不符,足以证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设立股权让与担保,而非股权转让。法院最终采纳该观点,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为股权让与担保。

(二)名义股东受托过户股权,担保责任主体的认定难题

在股权代持场景下,名义股东受实际权利人指示将股权过户给债权人设立担保,债权人能否向名义股东主张担保责任,是实务中另一大争议点。本案中,天津某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持有的51%股权系受范某2委托代持,过户股权系根据实际权利人指示的受托行为,且委托人对此明知,故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对此,马占锦律师团队结合《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的间接代理规定,提出虽天津某公司为名义股东,但案涉股权让与担保的设立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股权已完成过户公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委托人作为善意债权人的权益应受保护。同时团队举证证明,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仅能依据工商登记信息确认股权权利人,天津某公司作为工商登记的合法股东,其过户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设立担保的行为。法院最终认定,案涉51%股权的实际担保责任主体为范某2,天津某公司虽不承担责任,但不影响委托人对该部分股权享有担保物权,委托人的核心诉求仍得以实现。

(三)主债权展期后,让与担保效力的延续认定难题

主债权展期后,未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情况下,原让与担保的效力是否延续,是金融借贷担保纠纷中的常见痛点。本案中,案涉3.5亿元和4000万元贷款均办理了展期,且未就股权让与担保重新签订协议,被告方主张原担保因主债权展期而失效。

马占锦律师团队结合《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提出主债权展期仅为履行期限的变更,并非新贷偿还旧贷,原主债权并未消灭,且本案中范某1、薛某后续出具的《担保书》已明确将展期后的主债权纳入担保范围,故原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应随主债权展期而延续。法院认可该观点,认定主债权展期不属于担保物权消灭的法定情形,委托人对案涉股权的担保物权在展期后的主债权范围内依然有效。

(四)让与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适用难题

担保物权的行使是否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约束,以及主债权申请强制执行后,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是实务中债权人容易忽视的问题。本案中,范某1、薛某主张委托人的担保物权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

对此,马占锦律师团队举证证明,委托人在主债权到期后,于2014年取得公证执行证书,并持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执行案件至今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并未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而本案主债权因持续的强制执行行为,诉讼时效处于中断状态,故委托人主张担保物权并未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最终驳回了被告方的诉讼时效抗辩。

三、股权让与担保纠纷中债权人的实务破局策略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委托人实现了3.9亿主债权的担保物权确认,更为股权让与担保纠纷中债权人的维权提供了可复制的实务策略。马占锦律师团队结合本案办案经验及司法实务规则,提炼出债权人在设立、行使股权让与担保过程中,应对核心争议、规避法律风险的五大关键方法,有效破解实务痛点。

(一)明确合同性质,留存让与担保的核心证据

债权人在与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设立让与担保时,应避免合同条款仅体现股权转让内容,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股权过户的目的为担保主债权实现、债务人按期还款后原股东有权回购股权、债权人不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等核心条款,同时保留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凭证、双方关于担保的沟通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避免后续因合同性质认定产生争议。本案中,委托人留存的《股权转让合同》相关约定及价款支付凭证,成为认定让与担保性质的关键依据。

(二)核查股权权属,强化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

债权人在接受股权让与担保前,应通过工商登记信息、股权代持协议核查、股东出具权属承诺等方式,确认股权的真实权利状态,避免因名义股东问题导致担保责任主体争议。同时,务必及时办理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根据物权公示原则,股权完成过户后,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使存在股权代持,也不影响债权人对股权享有的担保物权。本案中,委托人已完成案涉100%股权的工商过户,成为法院认定其享有担保物权的重要基础。

(三)明确担保范围,主债权变更时及时补正担保约定

债权人应在让与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若主债权发生展期、金额变更等情形,应及时与担保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变更后的主债权纳入担保范围,或要求担保方出具书面确认文件,避免后续因担保范围约定不明产生争议。本案中,范某1、薛某出具的《担保书》明确将展期后的主债权纳入担保范围,成为法院认定担保范围的关键证据。

(四)持续主张权利,避免主债权及担保物权超过时效

债权人应在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通过诉讼、仲裁、申请强制执行、向担保方主张权利等方式,主张自身权益,避免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对于股权让与担保物权,其行使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约束,债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诉讼确认担保物权、申请处置担保股权等方式行使权利,同时留存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确保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本案中,委托人持续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有效避免了诉讼时效届满的风险。

(五)梳理证据体系,精准针对争议焦点举证质证

在股权让与担保纠纷诉讼中,债权人应围绕合同性质、担保责任主体、担保效力、诉讼时效等核心争议焦点,梳理证据体系:针对合同性质,提交未支付价款、不参与经营、股权回购约定等证据;针对担保责任主体,提交工商登记、股东权属承诺等证据;针对担保效力,提交主债权变更的确认文件、担保方的书面承诺等证据。同时,对被告方的抗辩证据进行精准质证,指出其证据中的漏洞与矛盾,推动法院采纳己方观点。本案中,马占锦律师团队围绕四大争议焦点构建的证据体系,成为案件胜诉的核心支撑。

四、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边界与司法裁判趋势

本案作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选的优秀裁判文书,其审理结果充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股权让与担保的裁判思路,也为金融借贷活动中各方主体提供了重要的实务启示。马占锦律师团队结合本案及最新司法政策,总结出股权让与担保的三大法律边界与裁判趋势。

第一,让与担保的效力认定以真实意思表示为核心,形式不影响实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再以合同名称为唯一认定依据,而是结合合同条款、履行行为、交易目的等综合判断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存在“财产形式转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处置财产”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认定让与担保有效。这要求各方主体在设立让与担保时,明确约定核心权利义务,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担保效力争议。

第二,物权公示是让与担保物权实现的关键,善意债权人的权益受优先保护。股权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其物权效力的产生依赖于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公示后,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使存在股权代持、名义股东等情形,只要债权人基于工商登记的公示信息善意接受担保,其权益即受法律保护,实际权利人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第三,主债权的变更不必然导致让与担保失效,需结合变更情形综合判断。主债权展期、金额调整等变更行为,若未导致主债权消灭,且担保方未明确表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法院一般认定原让与担保的效力延续;若主债权变更为新贷偿还旧贷,且旧贷的担保方未对新贷提供担保,则担保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这要求债权人在主债权变更时,及时与担保方沟通,取得书面确认,避免担保效力丧失。

五、结语

股权让与担保作为金融借贷中重要的非典型担保方式,在盘活资产、保障债权实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因实务操作不规范、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容易产生各类争议。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委托人破解了3.9亿信托贷款的担保物权实现难题,更通过对股权让与担保核心争议的司法回应,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典型参考。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团队深耕金融借贷纠纷、物权担保纠纷等领域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金融活动日益复杂的当下,企业及金融机构在设立、行使股权让与担保时,应强化法律风险意识,规范操作流程,明确权利义务;若发生纠纷,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益,确保担保物权的有效实现,维护自身的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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