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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权完胜银行抵押权?资深律师拆解不动产权利冲突经典胜诉案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11日 2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房地产开发与金融借贷交织的实务场景中,不动产之上的权利冲突成为高频法律争议,其中拆迁补偿安置权与银行抵押权的顺位之争更是难点问题。诸多被拆迁人遭遇开发商将还建房产恶意抵押的情况,面对已办理合法抵押登记的银行,被拆迁人的安置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成为核心痛点。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代理的一起不动产权利冲突纠纷案中,作为被拆迁人一方的代理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扎实的证据梳理和专业的庭审抗辩,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为委托人守住了赖以生存的不动产权益。本案不仅是拆解拆迁补偿安置权与抵押权权利冲突的经典案例,更对同类案件的实务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引价值。

一、案情简介

乙市甲置业公司因开发商业综合体项目,需对项目范围内的部分临街商铺进行拆迁。2013年,甲置业公司先后与六位委托人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以所有权调换的形式,将项目建成后特定位置、特定面积的五间商铺作为还建房产补偿给六位委托人,协议中明确了商铺的具体门牌号、面积、用途等关键信息。2014年该商业综合体项目竣工,甲置业公司将案涉还建商铺交付给六位委托人,委托人随即与甲置业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将商铺委托其出租经营,委托人自此开始享有商铺的收益权。

因甲置业公司开发项目存在税费拖欠、消防验收未通过等问题,案涉还建商铺始终无法为委托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委托人多次向当地住建部门信访维权,亦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甲置业公司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案件虽以调解结案,但甲置业公司仍未履行调解义务。而甲置业公司为获取融资,于2016年将已约定还建给委托人的五间商铺抵押给A银行,并办理了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2018年甲置业公司与A银行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以案涉商铺作为抵押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甲置业公司无力偿还本息。

2020年,A银行将甲置业公司及保证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置业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对案涉商铺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位委托人得知后,委托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介入案件,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主张对案涉商铺的拆迁补偿安置权,并要求法院认定该权利优先于A银行的抵押权。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结合案件事实与双方诉辩主张,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成为不动产权利冲突中的典型问题,也是实务中此类案件的共性争议点,具体分为三点:

(一)A银行与甲置业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合法有效,A银行是否对案涉商铺享有抵押权;

(二)六位委托人的拆迁补偿安置权与A银行的抵押权在同一不动产上发生冲突时,何者具有优先效力;

(三)委托人未就案涉还建商铺办理产权登记及预告登记,是否存在过错,该情形是否会导致其拆迁补偿安置权无法对抗A银行的抵押权。

三、各方观点激烈交锋

(一)A银行的诉讼主张

A银行认为其作为抵押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核心观点为:其一,抵押合同系其与甲置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商铺登记在甲置业公司名下,银行已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合法有效,银行依法享有抵押权;其二,物权公示原则是不动产权利的核心原则,银行在设立抵押权时已查询案涉商铺无其他权利人的预告登记,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属于善意第三人,抵押权应受法律保护;其三,委托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办理登记,且未及时办理预告登记,存在明显的疏忽过错,无权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其四,拆迁补偿安置权与抵押权的受偿顺位应在执行阶段确定,诉讼阶段不应直接否定银行的优先受偿权。

(二)甲置业公司的答辩状态

甲置业公司因经营不善、债务缠身,在本案一审、二审阶段均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未对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抵押行为作出任何说明。

(三)马占锦律师的代理观点

马占锦律师作为六位委托人的代理律师,针对A银行的主张逐一驳斥,结合案件证据与法律规定提出核心代理意见,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

六位委托人享有合法、有效的拆迁补偿安置权,该权利形成于银行抵押权之前。委托人已与甲置业公司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明确了还建商铺的位置、面积、用途,属于“位置、用途特定”的补偿安置约定,且案涉商铺在银行设立抵押权前已实际交付给委托人,委托人已实际占有、使用并享有收益权,拆迁补偿安置权的形成时间远早于银行抵押权。

委托人未办理产权登记及预告登记,并非自身过错,而是甲置业公司的原因导致。案涉商铺无法办证的根本原因是甲置业公司拖欠土地出让金、办证费用,且项目消防验收未通过,委托人对此无任何过错。同时,委托人在发现无法办证后,通过信访、诉讼等多种方式积极维权,并非怠于行使自身权利,A银行主张委托人存在过错的观点无事实依据。

拆迁补偿安置权属物上请求权,其效力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抵押权本质上是为债权实现提供的担保,属于债权范畴;而拆迁补偿安置权是被拆迁人因原有不动产被拆迁而享有的要求拆迁人交付特定还建房产的权利,属于物上请求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法理,拆迁补偿安置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

从法律依据与权利价值位阶来看,拆迁补偿安置权应优先受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处分的,被拆迁人有权请求优先取得补偿房屋;同时,拆迁补偿安置权关乎被拆迁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居住权,而银行的抵押权系基于经营性质的金融借贷行为产生,从权利的价值位阶来看,生存权应优先于经营性质的债权。

物权公示原则的适用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不能机械适用。银行虽办理了抵押登记,但物权公示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而本案中银行的善意审查义务不应排除对房产实际使用状态的核查,其仅形式审查产权登记信息,未关注房产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不能以此否定委托人的实际权利。

四、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A银行与甲置业公司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甲置业公司应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同时认定六位委托人的拆迁补偿安置权优先于A银行的抵押权,驳回了A银行要求对案涉商铺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A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马占锦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甲置业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确认A银行对案涉商铺享有抵押权,但六位委托人对案涉商铺享有的拆迁补偿安置权可以对抗A银行的抵押权,A银行无权对案涉商铺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驳回A银行的其他上诉请求。本案最终以委托人胜诉告终,马占锦律师成功为六位委托人保住了拆迁补偿安置的核心权益。

五、实务痛点与普遍问题剖析

本案作为不动产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折射出房地产开发与金融借贷领域中此类案件的四大实务痛点与普遍问题,也是众多当事人遭遇的核心困境,值得深度剖析:

开发商恶意处分还建房产,成为高频侵权行为。实务中,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链紧张,常隐瞒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事实,将还建房产抵押给银行获取融资,或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而被拆迁人因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处于权利保护的弱势地位,核心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不动产权利冲突中,物权公示原则与实际权利状态的矛盾。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的核心方式,但实务中存在大量“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如本案中的还建房产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实际权利人却是被拆迁人。银行往往以物权公示原则为依据主张权利,而实际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成为司法实务的难点。

被拆迁人办证不能的困境,易被认定为“怠于行权”。多数情况下,被拆迁人无法办理还建房产的产权登记或预告登记,并非自身原因,而是开发商存在税费拖欠、项目验收未通过、权属瑕疵等问题,但在诉讼中,债权人常以被拆迁人未及时办理登记为由,主张其存在过错,进而否定其权利的优先性,被拆迁人需承担大量举证责任证明自身无过错。

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的审查义务边界模糊。实务中,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时,多仅对产权登记信息进行形式审查,未对房产的实际占有、使用、收益状态进行实质核查,也未核查开发商是否与他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文件,导致抵押权设立时存在权利瑕疵,后续极易引发权利冲突。

六、法律规定与实务解决方法提炼

结合本案的裁判思路与法律规定,针对拆迁补偿安置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问题,从法律依据梳理和实务解决方法两个维度进行提炼,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明确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房屋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相关批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而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又优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拆迁补偿安置权作为更基础的权利,顺位优先于消费者物权期待权。

(二)实务解决方法

对于被拆迁人:强化权利保护意识,及时固定证据并积极行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务必明确还建房产的具体位置、面积、用途、办证时间等关键条款,避免约定模糊;协议签订后,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通过登记方式公示权利;若开发商无法按约定办证,及时通过信访、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权,并保留好维权证据,证明自身无怠于行权的情形;实际占有还建房产后,及时办理占有手续,保留租金收取、实际使用的相关证据。

对于金融机构,强化抵押审查义务,兼顾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办理不动产抵押时,除审查产权登记信息外,还应实地核查房产的实际占有、使用状态,向周边商户、物业公司了解房产的实际权利人;要求开发商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抵押房产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文件,不存在权利瑕疵;对抵押房产的权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查询拆迁档案、商品房预售备案档案等,避免因权利瑕疵引发后续纠纷。

对于司法机关,平衡各方权益,结合权利性质与价值位阶作出裁判。审理此类权利冲突案件时,不应机械适用物权公示原则,而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审查实际权利人是否存在过错;从权利的形成时间、权利性质、价值位阶等方面综合判断,优先保护被拆迁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居住权;同时,对开发商的恶意处分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

七、律师专业核心建议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结合本案的代理经验及多年处理不动产权利冲突案件的实务心得,针对拆迁补偿安置、不动产抵押等领域的当事人,提出三大专业建议,助力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被拆迁人应将“预告登记”作为权利保护的核心手段。预告登记是不动产权利公示的重要方式,办理预告登记后,开发商无权对还建房产进行抵押、出卖等处分行为,能从根本上避免权利被侵害。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预告登记,需及时保留实际占有、使用、收益的证据,以及开发商违约、自身积极维权的证据,为后续诉讼做好准备。

金融机构应完善抵押审查流程,降低权利瑕疵风险。在不动产抵押业务中,形式审查无法完全规避法律风险,应建立“形式审查+实质核查”的双重审查机制,通过实地调查、档案查询等方式,全面了解抵押房产的实际权利状态,同时可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物无权利瑕疵的承诺,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以此降低融资风险。

遭遇权利冲突后,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不动产权利冲突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复杂,司法裁判思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当事人自身难以厘清权利顺位、梳理证据链条。遭遇开发商恶意处分房产、抵押权与实际权利冲突等情形后,应及时委托擅长房地产、金融借贷领域的专业律师,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固定核心证据,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六位委托人保住了拆迁补偿安置的核心权益,更对司法实务中处理拆迁补偿安置权与抵押权的权利冲突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案例。其核心裁判思路明确了拆迁补偿安置权的优先性,彰显了法律对公民基本生存权的保护,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在房地产与金融领域的法律实务中,唯有坚守法律规定、兼顾实际权利状态,才能实现各方权益的平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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