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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商铺,两份合同:网签备案能否击退真实购房人?——从一起省高院再审案看不动产权利冲突的解决之道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02日 5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引言】

在房地产交易与融资实践中,一种名为“让与担保”的操作模式悄然流行。开发商或借款人将名下房产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的形式,“出售”给债权人,以此作为债务的担保。一旦债务清偿,合同解除;若债务违约,债权人则可能主张房屋所有权。这种模式游走在买卖与担保的灰色地带,当开发商“一房二卖”,将已“担保”出去的房屋再次真实出售给善意第三人时,激烈的权利冲突便随之爆发。本文将以笔者(马占锦律师)亲历代理的一起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的典型案件为蓝本,深度剖析此类纠纷的司法裁判逻辑,并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指南。

一、案情回溯

本案涉及的核心标的,是位于某商贸城的一套商铺。时间线上,先后发生了两笔法律行为:

“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第一次交易(2017年1月):开发商A公司因资金周转向王某某借款200万元。为担保债务,双方签署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本案商铺出售给王某某,合同总价正好为200万元,并迅速办理了网签备案登记。然而,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早于签约日期,且王某某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也未占有该商铺。双方私下签署的《承诺书》载明,若到期未能还款,A公司配合王某某处置房屋。这显然不符合正常买卖的习惯。

真实发生的第二次买卖(2017年11月):时隔十个月后,A公司将同一套商铺,通过债权抵偿的方式,正式出售给了卯某某与苏某夫妇。二人支付了全额购房款,A公司随即交付了房屋,卯某某与苏某也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出租收益。

此后,因A公司未能偿还王某某借款,王某某依据其网签备案的合同,主张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并与实际占有的卯某某、苏某产生纠纷,双方甚至爆发报警冲突。卯某某与苏某为彻底明晰产权,委托我们团队,将A公司与王某某诉至法院,核心诉求是:确认王某某与A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并注销其网签备案。

二、争议焦点与三级法院的裁判嬗变

本案的诉讼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结果也出现过山车式的反转。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与A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其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担保的非法目的,应属无效,故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请。二审法院则改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其理由在于,王某某与A公司之间成立让与担保关系,此种安排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网签备案具有公示效力,应予以保护。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最终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注销王某某的网签备案登记,但未确认该合同无效。

再审判决的论理,恰恰是本案精华所在,也为处理类似纠纷指明了方向。

三、省高院判决中的四大实务核心要旨

笔者作为卯某某、苏某的再审代理人,深度参与了此案。省高院的判决书抽丝剥茧,确立了以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

(一)穿透式审判思维,准确识别“让与担保”的法律关系

法院并未拘泥于合同表面的“买卖”字样,而是综合审查了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倒挂、价款异常)、履行情况(未付款、未交房、未付维修基金)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承诺书》内容),最终认定王某某与A公司之间构成“让与担保”关系。依据《民法典》第388条,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本身合法有效。因此,原告方主张该合同“无效”的观点未被采纳。这提醒我们,在诉讼中,指控合同“无效”是一个极高的标准,而识别并界定其真实的法律关系,往往是更有效的诉讼策略。

(二)网签备案不等于物权登记,其不具有绝对的物权排他效力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一点,也纠正了许多购房者和债权人的认识误区。王某某主张其办理了网签备案,权利应优先保护。但法院明确指出,网签备案是行政管理部门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进行的网络化管理措施,其性质是债权合同的备案,而非《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物权登记。仅办理网签,未完成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即过户),意味着担保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实际转移,该让与担保仅在A公司与王某某之间产生债权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权利竞争时,“交易成熟度”是决定保护顺位的黄金标准

当王某某的担保债权与卯某某、苏某的购房债权针对同一房屋发生冲突时,谁的债权应优先实现?法院创造性地引入了“交易成熟度”的比较原则。即,比较两份合同的实际履行程度:王某某方,仅借款并办理网签,未支付对价、未占有房屋;卯某某、苏某方,支付了全部合理对价、实际接收并占有了房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利用。显然,后者的交易链条更为完整,对房屋形成的权利外观和依赖更强。法院认为,对合同义务履行更充分、交易更成熟的一方,其体现的信赖利益和交易秩序,应当获得法律的优先保护。这一原则,妥善平衡了物权期待权与普通债权的冲突。

(四)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合同履行的阻碍可分离处理

再审判决的精妙之处在于,它既未简单否定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维护了商事活动的稳定性,又通过判决“注销网签备案”这一具体履行行为,为真实购房人排除了权利实现的障碍。这体现了司法智慧: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履行程度不同,其可执行性亦不同。对于王某某,其仍可依据有效的担保关系向A公司主张金钱债权,只是不能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

四、从胜诉案例中提炼的风险防控清单

本案的胜诉,不仅是委托人的胜利,更是对正当交易秩序的维护。基于此案教训,我们向各方主体提出以下建议:

(一)给真实购房人的建议

1.尽职调查务必彻底

购房前,不仅要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产权状况,还应主动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系统的查询结果,最大限度排查“一房二卖”或“先抵后卖”风险。

2.及时占有并使用房屋

在支付款项后,应立即办理交接手续,实际占有房屋。如本案中卯某某、苏某的收房、出租行为,成为其“交易成熟度”高的关键证据。占有是极强的权利公示。

3.推动物权登记刻不容缓

一旦条件成就,应立即敦促开发商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只有拿到不动产权证书,才意味着物权牢不可破。网签备案绝非终点。

4.给接受不动产让与担保的债权人的建议

(1)认清法律风险

务必明白,仅有买卖合同和网签,法律上最多构成一种非典型担保,在债务人物资充足时可能无法对抗其他权利人。它并非真正的“过户”。

(2)尽可能办理预告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远强于网签备案。本案中王某某仅办理网签而未办预告登记,是其权利未能获得优先保护的重要原因。

(3)重视对担保物的实际控制

如情况允许,可协商实现对担保物的共同保管或监管,强化权利外观。

省高院的这份再审判决,犹如一记警钟,清晰地宣告:在不动产的权属争夺战中,形式的“名分”(网签)不敌实质的“付出”(付款+占有)。它倡导了一种“重实质、轻形式”的司法审查原则,有力地保护了善意买受人的居住利益和投资安全,同时也为让与担保的规范运作划定了清晰的边界。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我们深切体会到,在复杂的交易结构中,唯有精准把握法律关系的本质,并扎实完成每一个权利公示环节,才能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权利博弈中,为自己的当事人筑牢财产安全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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