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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 8 次殴打同监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如何辩护?看律师如何争取从轻处罚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29日 9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监狱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监纪是每个罪犯的法定义务,违反监管秩序不仅会影响自身改造,更可能触犯刑法,面临数罪并罚的严重后果。近期,由北京XX担任辩护人的一起破坏监管秩序罪案件,引发了法律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案件中,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多次殴打同监罪犯,历经 8 次违规处罚仍未收敛,最终因破坏监管秩序罪被提起公诉。本文结合该案审理细节,深度剖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实务争议焦点、辩护思路及同类案件的解决路径,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期间屡犯监规,8 次殴打他人触发新罪被告人李X(化名)曾因故意犯罪(未遂)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 2017 年 9 月起至 2028 年 9 月止,2019 年 1 月投入监狱服刑。然而,在服刑改造期间,李X无视监规监纪,自 2019 年 12 月至 2025 年 3 月近六年时间内,先后 8 次因琐事与其他服刑罪犯发生冲突,并实施殴打行为,具体情节如下:

2019 年 12 月,在监狱车间与同监罪犯江X(化名)互相辱骂后动手殴打,被监狱给予警告处罚;

2020 年 4 月,在监舍学习时与朱X(化名)发生口角,殴打朱X致其受伤,被处以禁闭 15 天;

2021 年 5 月,凌晨在监舍与陈X(化名)因琐事争执并互相殴打,被警告处罚;

2021 年 7 月,在监舍与齐X(化名)争吵后互殴,被禁闭 15 天;

2022 年 3 月,在生产线上与许X(化名)相互辱骂并厮打,被禁闭 15 天;

2022 年 6 月,因分饭事宜谩骂同监罪犯赵X(化名)等人,被禁闭 7 天;

2024 年 5 月,在监舍与范X(化名)发生口角后互殴,被禁闭 15 天;

2025 年 3 月,在监舍先后两次因琐事殴打崔X(化名),被禁闭 15 天。

2025 年 6 月,监狱就李X多次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立案侦查,随后检察机关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发后,李X家属委托北京XX担任辩护人,参与案件审理。

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认定与辩护难点

(一)核心争议焦点

李X多次殴打同监犯的行为是否构成 “情节严重”,符合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定罪标准;李X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是否应当从重处罚,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能否抵消从重处罚的量刑影响;数罪并罚情况下,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与新罪刑期如何合并计算,是否存在量刑失衡问题。

(二)实务普遍存在的问题与当事人痛点

服刑人员对 “破坏监管秩序罪” 认知不足,多数认为殴打、辱骂仅属违规行为,未意识到已触犯刑法,直至被立案侦查才追悔莫及,这是此类案件中最突出的当事人痛点;监狱内发生的冲突多因琐事引发,部分案件存在对方过错在先的情形,但服刑人员往往因不懂保留证据,导致辩护时缺乏有效抗辩依据;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细节易被忽视,当事人及家属普遍不清楚前罪余刑与新罪刑期的计算规则,对最终宣告刑存在认知偏差;实务中部分案件存在处罚幅度不统一的问题,相同情节下不同法院量刑可能存在差异,如何精准把握量刑尺度成为辩护关键。

三、辩护思路与法律适用,精准突破,争取从轻处罚

作为李X的辩护人,马占锦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细节,并结合法律规定制定了针对性辩护策略:

(一)罪质认定层面,明确案件定性,不否认核心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情节严重的,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本案中,李X 8 次殴打同监犯,多次被监狱给予警告、禁闭处罚,显然符合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基于此,辩护人未对案件定性提出异议,而是将辩护重点放在量刑情节的挖掘上,避免因无谓争议影响辩护效果。

(二)量刑辩护层面,聚焦法定从轻情节,争取从宽处理

强调坦白情节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李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 8 次殴打他人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突出认罪认罚的从宽效力。《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X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明确表达了悔罪意愿,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客观呈现案件情节,争取量刑平衡。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李X的殴打行为虽次数较多,但均因琐事引发,未造成被害人重伤等严重后果,且其在每次违规后均接受了监狱的处罚,主观恶性相较于蓄意报复、多次暴力伤害他人的情形相对较轻,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三)数罪并罚层面,精准适用法律,确保量刑合法合理

《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本案中,李X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截至 2025 年 6 月立案侦查时,仍有部分余刑未执行。辩护人在庭审中明确提出,数罪并罚的核心是 “限制加重”,应当在确保惩罚性的同时,兼顾教育改造的目的,结合李X的悔罪表现,合理确定最终执行刑期,避免量刑过重。

四、法院裁判结果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X在服刑期间,多次暴力殴打其他罪犯,破坏监狱正常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李X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X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五、同类案件解决路径与实务建议

结合本案审理过程及司法实践中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常见问题,马占锦律师总结以下解决路径与建议,为服刑人员、家属及法律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对服刑人员的建议: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

明确监管秩序的法律边界。服刑人员必须清楚,监狱并非单纯的羁押场所,而是刑罚执行和教育改造的机构,殴打、辱骂同监犯、抗拒监管等行为,不仅会受到监狱的行政处分,更可能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故意伤害罪等刑事犯罪,面临数罪并罚的严重后果。

理性处理矛盾纠纷。监狱内的矛盾多因生活琐事引发,服刑人员应保持克制,遇有纠纷及时向监狱民警反映,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暴力手段激化矛盾。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民警处理记录、沟通记录等,为可能的维权提供依据。

积极配合改造,争取从宽处理。无论是在原刑罚执行过程中,还是因新罪被调查时,都应如实供述相关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表现悔罪态度,这是获得从轻处罚的重要前提。

(二)对家属的建议,重视法律帮助,选择专业辩护

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一旦服刑人员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等新罪被立案侦查,家属应第一时间委托具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介入,律师可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

配合律师开展工作。家属应积极向律师提供相关线索,协助律师与当事人沟通,传递悔罪意愿,为辩护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要理性看待案件结果,尊重法律裁判。

(三)对法律实务的参考,统一裁判标准,注重教育改造

明确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破坏监管秩序罪的 “情节严重” 可从行为次数、造成后果、是否屡教不改等方面综合判断,建议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确保同案同判。

平衡惩罚与教育的关系。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要体现刑罚的惩罚性,更要注重教育改造的目的,对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的被告人,应依法给予从轻处罚,鼓励其改过自新。

加强监狱内法律宣传教育。监狱应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讲座,重点讲解破坏监管秩序罪、故意伤害罪等与服刑人员密切相关的罪名,提高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本案中,李X因漠视监规监纪,在服刑期间多次殴打同监犯,最终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面临数罪并罚的后果,教训深刻。马占锦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把握案件焦点,通过挖掘法定从轻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量刑结果,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兼顾了教育改造的目的。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本质是对监狱正常管理秩序的侵犯,此类案件的发生不仅影响监狱的安全稳定,也不利于服刑人员的自身改造。希望通过本案的分析,能够让服刑人员深刻认识到遵守监规监纪的重要性,增强法律意识;同时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推动此类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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