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紧密关联,其认定往往存在诸多复杂情形。特别是在亲属、朋友之间,看似寻常的资金周转或经济帮助,一旦资金来源不合法,操作者便可能在不自知中踏入洗钱犯罪的雷区。近期,由本人代理的一起洗钱罪二审案件取得重大辩护成果,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依法撤销了一审对当事人“伪证罪”的定罪量刑,仅维持“洗钱罪”部分。本案清晰揭示了司法实践中对于洗钱罪主观“明知”要件的认定逻辑,以及厘清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关键所在,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案件索引与核心争议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甲某(化名,对应原案田某)原审被告人:乙某(化名,对应原案郭某1)辩护人:甲某的二审辩护人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案件结果: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对甲某、乙某“伪证罪”的定罪量刑;维持二人“洗钱罪”的定罪量刑(甲某获有期徒刑二年,乙某获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案为终审判决。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两点其一,上诉人甲某在协助亲属转账时,是否“明知”所涉资金系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从而构成洗钱罪?其二,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甲某等人所作的虚假陈述,应定性为“伪证罪”还是仅属量刑情节?这两个问题,恰恰是此类案件在实务中最具普遍性和辩护空间的难点。
二、基本案情与控辩交锋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上游犯罪人丙某(甲某的亲属、乙某的父亲)因涉嫌受贿等犯罪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在此期间查明:2012年至2016年,丙某将现金共计113万元分次交给甲某,要求甲某通过其妻子银行账户转账给乙某。乙某在明知该款项性质的情况下,将资金用于购房、投资等。2020年,丙某又安排行贿人将50万元以“投资款”名义转入乙某控制的公司账户,乙某与之签订代持协议,完成“洗白”。
案发后,在监察机关调查过程中,甲某与乙某曾商议,将部分转账虚构为二人之间的借款及利息,并据此作出虚假陈述。一审法院认定,甲某、乙某的行为均构成洗钱罪,同时,二人在监察机关调查时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另构成伪证罪,应予数罪并罚。
一审判决后,甲某不服,提起上诉。作为其二审辩护人,我们围绕上述两个核心焦点,提出了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一)关于洗钱罪部分
主观“明知”证据不足。辩护人提出,甲某主观上不具备“明知”或在具体时间段具备“明知”的可能。涉案转账时间跨度长、单笔金额不大,且甲某与丙某、乙某系亲属关系,甲某受托转账可能仅出于亲情帮忙,现有证据无法排他性地推定其“明知”资金来源于犯罪所得。
(二)已过追诉时效
辩护人认为,甲某的转账行为发生于2012年至2016年,至案发时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依法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伪证罪部分
主体不适格。辩护人指出,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甲某、乙某在监察机关接受调查时,其陈述内容既涉及他人犯罪,也供述了自身可能的犯罪事实,其身份具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性质,而非纯粹的证人证言,不符合伪证罪的特殊主体要件。
(四)情节显著轻微,未对案件产生实质性影响
辩护人强调,二人虚假陈述的内容(将70万元辩解为借款)并未涉及上游受贿犯罪的核心事实(是否收受财物),仅涉及赃款去向。在上游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背景下,该虚假陈述对上游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未产生实质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法院裁判要旨与律师策略剖析
二审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了改判。
针对洗钱罪“明知”要件的认定:二审法院未采纳“不明知”及“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明知”采用了“应当知道”的推定规则。法院认为:甲某与上游犯罪人丙某系亲属关系,清楚丙某的公职人员身份;交付方式为异常的大额现金;转账行为刻意通过甲某妻子的账户进行;父子间长期通过第三人进行大额资金往来有违常理。综合这些“主、客观因素”,足以推定甲某“应当知道”款项来源非法。关于时效,法院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认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追诉期限为十年,本案未过追诉时效。此部分的裁决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更侧重于客观行为和环境证据的审查,亲属间异常复杂的资金操作极易被推定为“应当知道”。
针对伪证罪指控的成功辩护: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不构成伪证罪的意见,并作出了精彩论述,这正是本案辩护成功的关键。法院认为:
1.主体身份存疑
甲某、乙某在调查中的陈述具有“双重属性”,既可能指证他人,也可能自证其罪,其“证人”身份不纯粹,期待其作出完全不利于己的真实陈述缺乏期待可能性。
2.行为未妨害司法核心
虚假陈述的内容是赃款去向,而上游贪污贿赂罪的核心在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赃款流向并不影响该罪本身的构成。且在上游犯罪数额巨大的背景下,该虚假陈述对案件定罪量刑影响不大。
3.“隐匿罪证”内涵限定
伪证罪中的“隐匿罪证”,通常指隐藏、毁灭实物证据等行为,通过言语捏造事实为他人(包括自己)脱罪的行为,难以被该罪名完全涵盖。基于以上三点,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对伪证罪的认定。这一判决不仅纠正了个案错误,更在司法层面明确了对兼具“证人与嫌疑人”双重身份者提供虚假陈述的行为,在定罪上应持审慎态度,防止刑罚的不当扩张。
四、案例启示与实务要点提炼
本案虽以维持洗钱罪定罪告终,但成功打掉伪证罪指控,已属重大辩护成果。它为我们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实务指引:
第一,必须高度重视洗钱罪中“明知”要件的辩护空间与风险防范。司法实践中,“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办案机关往往通过客观行为来反向推定主观认知。本案揭示的推定要素——特殊身份关系(亲属)、异常交易方式(现金交付、多账户周转)、违反常理的交易模式(父子间高频通过第三人转账)——为律师辩护提供了审查证据的切入点,同时也为普通公民敲响了警钟:任何帮助他人处理来源不明资金的行为,尤其是存在上述异常特征时,都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律师在辩护时应着力于寻找和论证存在“不明知”的合理可能,打破推定的证据链条。
第二,精准区分此罪与彼罪是有效辩护的关键。本案二审的最大胜利在于对罪名的精准辨析。辩护人没有纠缠于量刑轻重,而是直指“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本身,从犯罪主体、客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用语的规范含义等层面进行立体辩护,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这提示我们,在面对检察机关指控多个罪名时,应逐一对每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精细化分析,寻找其中法律适用上的薄弱环节,往往能取得突破性效果。
第三,在监察机关调查与刑事诉讼衔接环节,需特别注意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与罪名认定。随着监察全覆盖的推进,类似本案中调查阶段与刑事诉讼阶段交织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律师需要密切关注当事人在不同程序中的法律身份(是被调查人、证人还是犯罪嫌疑人),其陈述的法律性质,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不同法律责任。本案二审判决对“双重属性”陈述的审慎认定,为今后处理类似程序交叉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辩护思路和裁判参考。
结语作为本案上诉人甲某的辩护人,我们深知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自由与尊严。本案的辩护过程,是法律专业知识与细致辩护策略的结合。我们不仅着眼于单个案件的胜负,更希望通过专业的法律工作,推动对复杂法律问题的清晰界定,这本身也是对法治进步的贡献。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犯罪形态,律师更应深耕专业,精准把握犯罪构成与证据规则,方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践行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