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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商业模式迷雾,马占锦律师解析开设赌场罪的新形态与辩点突围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20日 7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各类新颖的线上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其中,“盲盒”以其独特的惊喜感和收集乐趣,迅速风靡市场,成为许多商家的营销利器。然而,当盲盒与资金充值、虚拟道具交易、概率性获取高价值物品等要素相结合时,其法律性质便开始变得模糊不清,甚至可能滑向犯罪的深渊。本文将以一起由笔者亲历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深度剖析假借“盲盒销售”之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最新司法认定动向,并为相关从业者及涉案人员厘清风险边界,指明应对策略。

一、案情回溯

本案的核心人物是陈某某与范某某。陈某某作为主要出资人和运营者,于2023年入股并实际掌控了一个名为“某趣盒”的网站。该网站的核心业务,是运营多种以“开启盲盒获取游戏道具”为名的线上活动。

从表面看,这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虚拟商品销售平台:用户充值人民币,按1:1比例兑换成网站虚拟币“蓝钻”;消耗不同数量的“蓝钻”,即可开启标价不同的虚拟盲盒,随机获得游戏内的皮肤、装备等道具。这些道具不仅可以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出售变现,更能通过网站自带的“回收”系统,反向兑换成“蓝钻”,从而继续用于开启新的盲盒。

然而,正是这套“充值-开盒-交易/回收-再开盒”的闭环设计,让案件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检方查明,该网站存在几个致命特征:第一,赌注与回报差距极其悬殊。用户支付0.99元至2341元不等的费用后,可能开出的道具价值区间为0至58937元,这完全违背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中关于“同一套系商品成本差距不应过大”及“不得设置空盒”的规定。第二,设有直接博弈模式。网站中的“好运拼箱”玩法允许用户创建房间对战,以开出道具价值的高低直接决定胜负,赢家通吃所有道具,这已是赤裸裸的“押大小”赌博行为。第三,平台“抽头渔利”。网站从每一笔开盒费用中抽取5%-7%作为利润。

至案发,网站充值金额高达4.32亿元,提现2.97亿元。陈某某非法获利202万余元,负责技术维护的范某某获利18万余元。一审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1万元;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9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商业模式创新与刑法边界的激烈碰撞

本案的审理过程,实质上是辩护方所主张的“互联网新业态创新”与公诉方所指控的“传统赌博犯罪本质”之间的一次正面交锋。其中涉及的法律实务难点颇具代表性:

(一)合法盲盒经营与变相赌博的界限何在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辩点。辩护方通常会强调,平台销售的是虚拟道具,具有娱乐属性,符合当下潮流,并非传统的扑克、麻将等赌具。然而,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地划出了红线:判断标准并非形式,而是实质。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赌博的核心要素在于“以偶然性事件决定财物得失”。本案中,用户投入的是真金白银,获取的是价值波动巨大且可直接变现的虚拟财产,整个过程完全由算法概率操控,具备了赌博所需的“射幸性”。因此,即使披着“盲盒”这一合法外壳,其“以小博大”的核心机制已触碰法律禁区。

(二)平台提供“反向兑换”功能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网站允许将道具“回收”兑换成“蓝钻”的功能,成为定罪的关键环节之一。在传统赌博中,赌场提供筹码与现金的双向兑换服务是标志性特征。本案中,法院明确将“蓝钻”类比为“筹码”,将“回收”功能认定为“变相筹码兑换”。这一认定,使得整个网站的运行闭环(法币→虚拟币→道具→虚拟币)完成了赌博资金循环的模拟,坐实了其为赌博活动提供交易、兑换便利条件的“赌场”属性。

(三)技术人员的主观明知与责任范围如何界定

范某某作为技术主管,其辩护理由常集中于“仅负责日常维护,不明知网站性质”。这是此类案件中技术人员的普遍痛点。司法实践对于“明知”的认定并非要求其知晓全部犯罪细节,而是根据其参与程度、获利情况、工作内容是否明显异常等进行综合推断。范某某带领团队进行网站更新、维护,保障了这一巨额资金流水平台的稳定运行,并从中获取了远超普通技术工作的报酬,法院据此认定其应当知道平台从事的是违法犯罪活动,从而以共犯论处。这为所有互联网企业的技术人员敲响了警钟:技术中立并非免责金牌。

三、在复杂案件中寻找辩点与出路

作为辩护律师,代理此类新型网络犯罪案件,需要在透彻理解司法裁判逻辑的基础上,制定多维度的辩护策略,并为广大从业人员提供风险防范指南。

第一,辩护层面

围绕“主观认知”和“作用地位”进行精细化辩护。对于主要运营者(如陈某某),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避重就轻否认整体性质已非上策。辩护重点应转向量刑情节的深挖,例如:是否存在自首、立功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具体作用的大小(是主犯还是作用较小的主犯);涉案金额的审计是否准确(是否扣除正常经营成本);非法获利的计算是否合理等。对于技术人员(如范某某),则应全力构建其“工具人”形象,强调其工作的片面性、被动性,以及其对资金模式、抽成比例等核心违法要素的“不知情”,力求将其与核心犯罪团伙进行切割,争取从犯认定乃至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的可能。

第二,风险防控层面

为互联网新业态创业者划定清晰“负面清单”。本案为所有涉足类似“概率性销售+变现”模式的创业者提供了活生生的反面教材。合规经营必须守住以下几根“高压线”:

1.禁止设立变现闭环

绝不能官方提供或变相支持虚拟物品向法定货币的回兑通道。一旦形成“钱-物-钱”的循环,娱乐性质便荡然无存。

2.控制价值波动范围

商品或服务的成本与标价应基本相符,杜绝“投入一元可能获得万元”的虚假宣传和机制设置。价值应当主要通过使用价值体现,而非投机价值。

3.隔离直接博弈功能

严禁开发用户间以概率结果直接对抗并转移财物的功能模式。任何形式的“对战”“比拼”若以财物为注,风险极高。

4.明示概率并确保公平

即使是在合法盲盒经营中,也必须依法公开抽取概率,且后台算法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人为操纵中奖结果。

第三,证据与技术层面

重视电子数据取证与鉴定。此类案件证据几乎全部为电子数据。辩护律师必须与专业的技术调查人员合作,对平台源代码、数据库日志、财务流水等进行深度审查。例如,核查中奖概率算法是否与公示一致,查明“回收”功能的实际触发条件和资金流向,区分正常用户消费与“托儿”的刷单行为等。一个技术细节的突破,可能成为扭转案件定性的关键。

四、创新不可越界,技术须向善

“陈某龙、范某飞开设赌场案”作为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典型案例,其裁判要旨具有强烈的指引和警示意义。它宣告了司法实践对“互联网+赌博”新型变种的“零容忍”态度,任何商业模式都不能以创新之名,行赌博之实。

对于创业者而言,法律的边界就是事业的生命线。在构思所谓“颠覆性”商业模式时,首要之事是进行严谨的法律合规审查。对于不慎涉足其中的从业者或个人,则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准确界定自身行为性质、积极争取有利情节,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数字经济与法律规制持续博弈的领域,唯有心存敬畏、坚守底线,方得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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