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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年杀人埋尸,初中生被害案看低龄暴力犯罪的辩护策略与法律边界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04日 34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引言

2024年,一起发生在华北某地的故意杀人案震惊全国。三名均未满14周岁的初中生,因与同学矛盾,经预谋后将被害人骗至废弃大棚杀害并埋尸,事后转移被害人钱财、毁灭证据。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两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二年,另一名情节轻微者不予刑事处罚,转入专门矫治教育。

本案不仅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后首批核准追诉的极端案例,更在司法实践与社会舆论间撕开了一道深刻裂缝:当行凶者是稚气未脱的孩童,辩护律师应如何平衡“惩罚犯罪”与“教育挽救”?如何在“严惩”的民意声浪中,为这些“犯了错的少年”寻找法律上的出路?本文将以辩护律师的视角,深度剖析此类案件中的实务难点、辩护要点与策略选择。

二、案情回溯

张XX(13岁)、李X(13岁)与同班同学王X存在矛盾。张XX提议“弄死他并分钱”,并提前选点、挖坑。案发当日,张XX将王X骗出,与李X共同将其带至事先准备的废弃大棚。张XX持铁锹直接实施杀害行为,李X协助控制。事后二人埋尸,将王X手机微信余额转入自己账户平分,并毁坏手机卡、丢弃手机。同行的马XX(13岁)途中知情,目睹杀人后离开,事后协助毁卡。马XX案发后主动交代并指引警方找到尸体。

【裁判结果】

张XX: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X: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十二年;

马XX:不予刑事处罚,由专门矫治教育机构接管。

三、核心争议焦点:低龄≠无罪,但如何“追责”?

(一)核准追诉的门槛与辩护空间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需同时符合“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三项条件,才应负刑事责任。

(二)辩护实务难点“情节恶劣”如何界定?

法律未明确列举,司法实践中常综合考量动机、手段、后果、事后表现等。本案中,“预谋性”“埋尸”“谋财”等情节均被认定为“恶劣”。辩护律师在核准阶段的作用有限。核准程序由最高检内部进行,辩护人无法直接参与意见陈述,只能通过前期与侦查、检察机关沟通,尽可能呈现对当事人有利的社会调查报告、心理评估等材料,说明其家庭背景、成长经历、可改造性等。

一旦核准,定罪概率极高。核准本身已代表最高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审判阶段辩护重点必然转向量刑。

(三)策略建议

1.在侦查阶段即启动“社会调查”,委托专业机构对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心理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强调其“可教育、可矫治”的一面;

2.积极与检察官沟通,在移送核准前提交书面意见,说明虽涉重罪,但行为人仍具少年心智特征,或存在家庭失管、网络诱发等外因;

3.若当事人如马XX,作用明显较轻,应着力区分其行为是否达到“情节恶劣”,争取不移送核准或单独作出不予核准建议。

(四)共同犯罪中责任划分的精细化辩护

本案三名未成年人,最终处罚天差地别,关键在于法院对各自地位、作用的认定。

1.“到场即共犯”的简单逻辑。尤其未成年人案件中,跟随、围观、轻微协助等行为,易X一概认定为参与犯罪。

2.忽视年龄对“犯意形成”“行为控制力”的影响。低龄少年易受同龄人鼓动、炫耀心理驱使,其主观恶性和主动性与成年人有别。

3.马XX案的启示。马XX虽知情且跟随前往,亦在事后帮助毁灭证据,但法院认定其“未参与预谋、未实施加害、未参与分赃”,故不属于“情节恶劣”,不予刑事处罚。

严格区分“知情”与“共谋”。如当事人仅被动知情,未积极出谋划策,应强调其缺乏共同犯罪故意;实质性参与程度的举证。通过客观行为(如是否准备工具、是否动手、是否分赃)证明其作用次要、辅助;年龄与情境因素。强调低龄少年在群体压力下的行为特性,其“离开现场”等举动反映其仍有基本的恐惧与良知,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

(五)未成年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但未禁止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本案张XX被判无期徒刑,引发舆论与法律界讨论。支持严惩方认为,预谋杀人、埋尸、谋财,手段冷静残忍,显示其主观恶性极深,若不严惩不足以震慑类似犯罪。辩护与挽救方认为,13岁少年心智未熟,其犯罪成因复杂(本案调查显示张XX家庭教育匮乏、沉迷暴力游戏),无期徒刑几乎断绝其重返社会希望,违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司法原则。

承认罪行严重,但强调“可塑性”。通过心理专家证言、教育专家评估,证明其仍存在认知矫正、行为改造的可能;引入“修复性司法”理念。如当事人家庭愿意尽力赔偿、道歉,寻求被害方谅解(虽此类重罪中较难获得),可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有期徒刑+长期矫治”替代无期徒刑。提出判处较长有期徒刑,但期间必须辅以系统的心理干预、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刑满后仍设置一定期限的观护措施,既实现惩罚,又留出改造出口。

四、当事人的痛点,家庭与孩子的双重困境

(一)教育失败和家庭的崩溃与无助

此类案件发生后,加害方家庭往往陷入巨大的经济、道德与情感危机。他们既要面对被害家庭的悲痛与社会的指责,又要为“犯罪的孩子”寻找律师、筹措费用,更对未来充满绝望。律师需提供不仅是法律,还有心理支持与资源链接。

(二)孩子的认知隔离

很多低龄犯案者,起初并未真正理解“死亡”的终极意义,或是模仿网络游戏、影视情节。他们在审讯初期可能表现得冷漠甚至“无所谓”,这会激怒公众和司法者。律师需要充当“翻译”,向法庭解释这种“心智不成熟”的表现,而非纯粹“人性泯灭”。

(三)系统支持的缺失

许多类似案件背后,是留守儿童、家庭暴力、学校忽视、网络沉迷等系统性问题。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指出这些,并非为犯罪开脱,而是为了推动法庭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并促使政府、社会关注背后的治理漏洞。

五、办理低龄重罪案件的找律师的作用

(一)辩护律师的作用

第一时间介入,全面调查取证。案发后迅速接触家庭,不仅了解案情,更要深入调查成长史、教育史、心理状况、社交网络,固定“情境性因素”证据。

最优:争取不核准追诉(对作用极轻者)或不起诉;

次优:认罪认罚,争取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

底线:即使重判,也要为当事人争取在监管场所获得教育、心理治疗的机会,为未来减刑、假释铺垫。

(二)善用“社会调查”与“法庭教育”程序

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赋予的程序权利用足,使调查报告成为辩护词的有机组成部分,让法庭看到“孩子”而不仅是“罪犯”。

(三)情理法并重的沟通

与检察官、法官沟通时,既援引法条案例,也用社会调查报告、专家意见呈现一个立体、多面的未成年人形象,激发司法者的“拯救”之心。

(四)判决后的持续跟进

协助家庭处理民事赔偿、上诉申诉等事宜,并与未管所、矫治机构保持联系,关注当事人改造情况,为后续减刑积累材料。

六、辩护的价值,在拯救与惩罚之间

邯郸案(化名)已尘埃落定,但其留下的法律议题与社会思考远未结束。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深知为一名“手段残忍”的未成年凶手辩护,可能遭受道德质疑。然而,法治的意义,恰恰在于即使面对最令人愤怒的罪行,也坚守程序正义,厘清个人罪责,并给每一个灵魂留下改造的微光。

辩护的目的,从来不是为罪恶开脱,而是确保惩罚的准确性、适当性,并在这个冰冷的过程中,尽力打捞那些因家庭失职、社会失察而坠落的少年。因为,一个文明社会的温度,不仅体现在如何对待受害者,也体现在如何对待那些“犯了错的、尚未完全定型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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