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房地产交易市场日益复杂的今天,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如何有效排除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文以马占锦律师成功代理的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例,深入剖析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买受人权利保护的法律路径与实务技巧,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一波三折的房产交易
本案源于一起看似普通的房地产定向开发项目。某盐业公司(以下简称"盐业公司")原拥有一宗办公、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为盘活资产,与某金辉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签订《房地产定向开发协议》。协议约定,若金辉公司成功竞得土地,盐业公司有权以约定价格购买金辉公司开发建设的银海大厦一、二层业务用房及车位。
协议签订后,金辉公司顺利竞得土地并开展开发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盐业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分期向金辉公司支付款项共计330万元。2020年11月,银海大厦竣工并通过综合验收。2021年初,金辉公司向盐业公司发出《资产确认清单》,明确了盐业公司所购房产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然而,就在双方准备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意外情况发生。由于金辉公司涉及其他债务纠纷,其员工谭某名下房产被法院查封,而金辉公司为规避风险,竟将本应过户给盐业公司的房产备案登记至谭某名下。2022年5月,法院在执行金辉公司等与债权人张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裁定查封了银海大厦106号商铺。
二、法律适用的关键抉择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盐业公司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具体而言,双方围绕以下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第一,盐业公司与金辉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债权人张某主张,盐业公司与金辉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定向开发协议》仅具有房屋订购性质,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盐业公司支付的是"工程进度款"而非购房款,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还是第二十九条。?
张某坚持认为,如果认定盐业公司与金辉公司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就应当适用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而盐业公司所购房产为业务用房而非居住用房,不符合该条的适用条件。
第三,盐业公司是否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涉案房产。?
张某质疑盐业公司提供的用水合同、招租广告等证据的证明力,认为这些不足以证明盐业公司在查封前已实际占有涉案房产。
三、代理思路
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马占锦律师团队制定了全方位的代理策略,从证据组织、法律适用到庭审辩论都进行了精心准备。
(一)证据组织是致胜之道
马占锦律师指导盐业公司系统收集并整理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房地产定向开发协议》《资产确认清单》等文件,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意;二是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明盐业公司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三是用水合同、钥匙交接记录、招租广告等,证明盐业公司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涉案房产;四是双方往来函件,证明未能办理过户系金辉公司为规避债务将房产备案至他人名下所致,非盐业公司自身原因。
(二)执异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的法律适用
准确把握了《执行异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的适用关系。他提出,当被执行人既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被执行的不动产又登记在其名下时,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的适用产生竞合,案外人可以选择适用更有利于保护其权益的规定。本案中,盐业公司符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条件,应当适用该条规定。
(三)真理在庭审时越变越明确
庭审辩论方面,?马占锦律师重点论证了以下几个关键点:首先,《房地产定向开发协议》包含了双方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明确了标的物、价格、交付时间等基本要素,虽未采用标准格式合同,但不影响其作为买卖合同的效力。其次,盐业公司支付的款项虽备注为"工程进度款",但结合协议上下文可知,这实为购房款的特殊支付安排,旨在确保专款专用。最后,盐业公司通过申请安装水表、接收钥匙、发布招租广告等行为,已实现对房产的管理和支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占有。
四、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全面采纳了马占锦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支持盐业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盐业公司在法院查封前已与金辉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合法占有涉案房产,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且同意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未能办理过户非因自身原因,完全符合《执行异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情形,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同时,法院确认涉案房产归盐业公司所有。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特别强调,当符合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的竞合条件时,案外人有权选择适用更有利于保护其权益的规定。本案中,盐业公司选择适用第二十八条并无不当,且符合该条规定的全部条件,应当支持其排除执行的请求。
五、买受人权益保护的关键要点
通过本案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保护买受人权益的几个关键要点:
第一,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虽然《房地产定向开发协议》并非标准格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其包含了买卖双方、标的物、价款等基本要素,法院认可其作为买卖合同的效力。这提示我们,在房地产交易中,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协议,只要能够体现双方真实的买卖合意并包含合同主要条款,都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第二,"合法占有"的认定标准相对宽泛。?
本案中,法院认为买受人是否实际使用房屋并不影响占有的认定,只要能够证明对房产享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即可。用水合同、钥匙交接、招租广告等都可以作为占有的证据。这为买受人提供了较为灵活的举证空间。
第三,付款性质的认定注重实质而非形式。?
虽然付款凭证上注明的是"工程进度款",但法院结合协议约定和交易背景,认定这实质是购房款的支付方式。这表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更注重交易实质而非表面形式。
第四,法律适用的选择权应当善加利用。?
当出现法律适用竞合时,案外人有权选择更有利于自身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律师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客户选择最优的法律适用方案。
第五,证据保存的完整性至关重要。?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盐业公司保存了完整的交易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往来函件等。这提示我们,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应当注重证据的保存和管理,以备不时之需。
本案的胜诉,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案件中的关键作用。马占锦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完善的证据组织和有力的庭审辩论,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面临类似问题的买受人而言,本案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价值: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买受人应当充分了解自身权利,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本案也警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诚信经营,规范交易行为,避免通过虚假备案等手段规避债务,否则不仅难以达到目的,还可能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对于买受人而言,选择信誉良好的交易对手、规范交易流程、完善证据保存,是预防纠纷的重要手段。
在当前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多发的背景下,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马占锦律师通过本案再次证明,专业的法律服务和精准的案件策略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根本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