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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假售假”到身陷囹圄:累犯标签下,自首认定的“一念之差”如何改写命运?——解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31日 42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空前加强的今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已不仅是民事侵权,更是一条极易触及的刑事红线。然而,实践中不少经营者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知者无罪”或“小打小闹不犯法”,最终身陷刑事追究,悔之晚矣。近期,一起涉及体育用品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宣判,被告人虽主动投案却未被认定自首,加之累犯情节,最终获刑。本案深度参与分析,其揭示的法律认定难点与辩护策略空间,对广大经营者、销售人员及法律工作者具有极强的警示与指导意义。

一、案情回溯

被告人张某(化名)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23年9月刑满释放。2025年3月,在未取得“冠星”(化名)品牌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张某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品的价格,向李某(化名)销售了四张标注有“冠星”注册商标的台球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5万元。后经“冠星”品牌权利人鉴定,该四张台球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5年5月,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但在初次讯问时,张某辩称自己并不清楚所售台球桌为假冒商品,且无法说明货物来源,亦未提供相关购货凭证。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因其系累犯(前罪为故意犯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检察机关认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了张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认为其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应予以认定。然而,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虽主动投案,但到案后并未立即如实供述其“明知”是假冒商品而予以销售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在首次讯问中避重就轻,推诿不知情,故依法不构成自首。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对涉案假冒商品予以没收。

二、实务中三大普遍困境与法律认定难点

本案看似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但其背后折射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同类案件中极具代表性,也是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常需重点攻坚的领域:

(一)“主观明知”的认定

难以辩驳的司法推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假冒商品。然而,“明知”作为一种内心状态,除行为人自认外,往往需要通过客观事实来推定。本案中,张某辩称“不知假”,但司法机关综合考量了以下因素,认定其具有“明知”:(1)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品市场价,背离正常商业规律;(2)其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渠道证明、授权证明或正规发票;(3)其有前科,对违法行为的辨识能力应高于常人。实践中,对于销售人员,尤其是中小商户经营者,常以“上游供货商说是正品”、“我只是中间商不清楚”等理由抗辩。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通常会认定为“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这意味着,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门槛较低,举证责任在很大程度上转移给了销售者。销售者若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极有可能被推定为“明知”。

(二)“自首”认定的严格标准

主动到案不等于自首。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之一是自首是否成立。刑法规定,自首需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张某满足了“自动投案”的条件,但败在“如实供述”上。法院明确指出,其到案后未在司法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即其主观上“明知”并故意销售)前进行如实供述,而是试图以“不知情”规避核心罪责。这清晰地表明,司法实践对自首中“如实供述”的要求是严格的,要求供述的是“主要犯罪事实”,即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事实。仅承认部分事实或避重就轻,无法成立自首。这对于许多抱有“先到案再说,看看情况再交代”心理的当事人而言,是重大的法律风险点。马占锦律师提示,自首制度的本意是鼓励悔罪和节约司法资源,但绝非“投案即免罚”的通道,真诚、彻底地交代罪行才是关键。

(三)“累犯”情节的不可逆转性与量刑刚性影响

张某的前科(诈骗罪)成为本案量刑中的加重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能适用缓刑。这一规定具有刚性。在本案量刑中,累犯情节直接抵消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较大幅度从宽空间,最终刑期维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对于有前科劣迹的人员而言,再次涉罪,尤其是故意犯罪,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这警示所有市场主体,尤其是企业的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彻底远离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一旦留下前科,将终身背负沉重的法律负资产,再次触法的代价极高。

三、风险防范与有效辩护的策略构建

基于对此案及大量类案的研判,马占锦律师认为,防范此类刑事风险,以及一旦涉案后如何有效应对,需要系统性策略:

(一)对经营者及销售人员的风险防范建议

1.强化源头审查,保留合规证据

进货时,必须审查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商标授权书或正规进货渠道证明。对于知名品牌商品,价格异常低于市场价的,应高度警惕。所有审查文件、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均应妥善保管,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2.树立底线意识,杜绝侥幸心理

明确认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犯罪行为,并非简单的“假货”问题。不要为了短期利益触碰法律红线,尤其是已有前科的人员,更应洁身自好。

3.建立内部风控制度

对于贸易类、零售类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合规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明确禁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设立举报和监督机制。

(二)对涉案当事人及辩护律师的实务操作指引

1.准确把握“自首”时机与内容

如果决定投案,必须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完整地供述自己“明知”是假冒商品而销售的主要事实,包括对“明知”状态的承认。犹豫、试探或部分隐瞒,可能导致丧失认定自首的宝贵机会。律师应在当事人投案前提供明确法律指导。

2.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尽早、自愿认罪认罚是争取从宽处理的现实路径。可以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进行沟通,特别是在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认定等方面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意见,力求在建议刑期内取得较低的量刑。

3.审慎对待“明知”的辩护

如果确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可能确不知情(例如,被上游供应商欺诈,且能提供相应证据),可以就此进行辩护。但此类辩护难度极大,需要扎实的证据支持,不能空泛地主张“不知情”。

4.聚焦量刑情节的挖掘

除了法定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外,积极退赃退赔、赔偿权利人损失、取得权利人谅解等,都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律师应积极促成,并在庭审中重点强调,以软化因累犯等情节带来的量刑刚性。

张某案的判决,犹如一记警钟,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严密、刑事司法不断完善的当下,任何试图通过销售假冒商品牟利的行为,都面临着极高的法律风险。对于个体经营者而言,诚信守法是生存之本;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合规是发展之盾。而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此类案件的处理,要求律师不仅精通刑法、知识产权法,更要深刻理解商业实践,精准把握刑事政策,才能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捍卫法治尊严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马占锦律师团队将持续深耕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领域,为企业与个人筑牢法律风险防火墙,为营造尊重创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贡献力量。

(注:文中当事人姓名、品牌名称及部分细节已做脱敏处理,仅用于法律研究与案例分析,不针对任何具体个人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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