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引言:新型跨境电诈犯罪的挑战与辩护视角
近年来,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规模化、集团化、链条化发展趋势,犯罪手段迭代升级,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亦对国家司法治理能力提出严峻挑战。此类案件通常涉案人员众多、层级分明、分工精细,且犯罪窝点与证据分散于境外,给侦查、起诉、审判及辩护工作均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复杂性。省高级人民法院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下称“本案”),正是一个极具代表性的缩影。作为曾参与此类复杂案件辩护工作的法律实务者,笔者(马占锦律师)拟以本案为蓝本,结合实务中普遍存在的争议焦点,探讨在此类集团犯罪中,辩护律师如何厘清责任边界、精准适用法律,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有效辩护。
二、基本案情与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基本事实显示,一个设立于柬埔寨金边的犯罪集团,通过组织架构(总监、组长、组员)、角色扮演(老师、助理、水军、客服)与话术流程(荐股交流、直播授课、引流至虚假平台),针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诈骗,金额高达7200余万元。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对35名被告人判处十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抛开个案细节,此类跨境集团诈骗案在司法实践中常衍生出以下普遍性、核心性的争议焦点,直接影响各被告人的罪责认定与刑罚轻重:
(一)角色分工与行为性质的界定:是诈骗实行犯,还是帮助行为?
犯罪集团内部通常存在严密分工。除直接实施“谈单”、“杀猪”的核心人员外,还存在大量从事“引流”、“建群”、“氛围营造”(即水军)、账户维护、技术支持乃至生活保障的人员。对于后几类人员,其行为是直接构成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还是应评价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关联犯罪,抑或是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存在较大认识分歧。
1.辩护视角与策略
(1)行为实质性审查
辩护需深入审查当事人具体从事的工作内容。例如,仅负责按照既定话术添加被害人微信并将其拉入群聊的“引流”人员,与直接虚构讲师身份、诱导被害人向虚假平台注资的“老师”,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犯罪链条中的作用存在本质区别。前者可能更偏向于为犯罪创设条件,而非直接实施诈骗的核心欺骗行为。
(2)主观明知程度辨析
对于层级较低、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其主观上对犯罪集团整体诈骗模式和具体诈骗金额的认知程度,是认定其罪责的关键。辩护应重点审查其入职背景、培训内容、工作环境的封闭性、获利与诈骗成功的关联度等证据,论证其可能仅知晓行为“不合法”,但未达到“明知是诈骗犯罪”并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程度。
2.罪名的精准区分
若证据显示当事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提供了引流、技术支持等帮助,但无法证实其直接参与诈骗共谋或实行,则依法争取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能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犯罪集团内部的责任划分:主犯与从犯的界限何在?
本案中,法院认定了“总监”、“组长”等不同层级。然而,在庞大的犯罪集团中,“组长”是否必然属于主犯?多名“组长”之间责任如何区分?部分“业务骨干”或“业绩突出”的普通成员,能否因其个人“业绩”高而升格为主犯?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的巨大差异。
1.辩护视角与策略
(1)层级与作用的双重考察
辩护不应仅停留在组织架构的称谓上,而应深入分析当事人在具体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例如,“组长”可能仅负责上传下达、考勤管理,而未参与诈骗模式设计、资金分配或对组员的具体诈骗行为进行指挥、策划,其作用更接近于次要的实行犯或辅助管理者,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2)个人犯罪数额与集团犯罪总额的关系
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通常需对其参与期间集团的整体犯罪数额负责。但对于作用明显较小的从犯,辩护应强调,在量刑时应对其个人直接参与的数额及其行为对整体犯罪结果的贡献度予以重点考量,避免简单依据集团总额判处过重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也体现了对从犯区别量刑的精神。
2、“业绩”与“作用”的辨析
个人诈骗业绩高,可能源于其沟通能力强、话术熟练,但并不必然等同于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策划等主要作用。辩护需将“个人实施能力”与“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两个概念进行剥离,防止将“业绩突出”错误等同于“作用主要”。
(三)电子证据的审查与采信:跨境取证下的证据能力困境
此类案件的核心证据多为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后台数据等,且多存储于境外服务器或作案设备中。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或边境警务合作获取的证据,其提取、固定、移送、翻译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1、辩护视角与策略
(1)程序合法性审查
严格审查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手续(如远程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见证人制度、完整性校验值(哈希值)计算与比对记录等。对于境外取证,需关注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及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或是否符合“经所在国司法机关依照其法律程序调取”等认可条件。
(2)证据关联性质证
海量电子数据中,如何将特定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与具体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建立唯一、排他的联系,是辩护的关键。例如,“水军号”的发言是否确系被告人操作,虚假平台的后台数据与被害人损失的对应关系是否完整、无矛盾,都需要细致核对。
2.申请排除或补正
对于取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证据,应依法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对于存在瑕疵但可以补正的,应要求公诉机关作出合理解释或进行补正,否则不应作为定案根据。
三、本案启示与未来辩护路径探析
透过本案及其所反映的普遍问题,未来的辩护工作应更加注重精细化、专业化和策略性:
首先,坚持“分层辩护”与“区别对待”原则。针对犯罪集团中不同层级、不同作用的被告人,制定差异化的辩护方案。对核心主犯,辩护重点可能在于犯罪数额的核实、是否存在法定从轻情节(如退赃退赔);对中层人员,着力点在于主从犯的界分、具体作用的限缩;对底层人员,则可能围绕行为性质、主观明知、罪与非罪或重罪与轻罪的区分展开。
其次,深耕电子证据审查的专业能力。辩护律师必须掌握电子证据的基本知识和审查技能,能够发现取证程序中的漏洞、证据链条中的断点。必要时,可借助有专门知识的人(技术专家)提出意见,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逻辑进行专业分析,挑战控方证据体系的可靠性。
再次,强化量刑辩护的精细化操作。在罪名成立的前提下,量刑辩护至关重要。需全面挖掘当事人是否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即使是部分)、预交罚金、受雇参与、作用相对较小、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特别是对于跨境抓获的被告人,其到案经过是否构成“自动投案”或“视为自动投案”,值得深入研究。
最后,积极参与法治宣传与风险警示。从源头减少犯罪,也是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律师在辩护之余,亦可通过案例分析,向公众揭示此类犯罪的手法,提醒社会公众,尤其是寻求投资理财的群体,务必选择正规机构,警惕“高收益、零风险”的诱饵,提升全民反诈意识。
刘某梅等人诈骗案作为典型案例,不仅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也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尤其是辩护律师,提供了深入思考与精进业务的范本。面对日益复杂的集团化、跨境化犯罪形态,有效的辩护绝非是为犯罪行为开脱,而是在严格遵守法律与事实的基础上,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谨的证据分析,确保每一名被告人的罪责与其行为及主观恶性相匹配,让公正司法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得以实现。这既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也是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
作者:马占锦律师
本文依据真实案例改编,涉案当事人信息已进行脱敏处理,并非真实姓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仅供实务参考与学术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