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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再审案看自然灾害下物件损害的过错推定与责任划分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17日 6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极端天气日益频发的今天,高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外墙装饰等物件脱落、坠落引发的损害纠纷屡见不鲜。此类案件往往损害后果严重,因果关系复杂,加之涉及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的认定,成为侵权责任纠纷中审理难度较大的类型。近期,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因超强台风导致相邻建筑物窗框脱落、砸坏另一方玻璃幕墙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最终对过错认定、不可抗力抗辩及多因一果下的责任划分作出了清晰而富有指导意义的裁决,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范本。本文将从代理律师的视角,深入剖析本案的争议焦点、裁判逻辑及其中蕴含的实务要点。

一、案情回溯——一场台风引发的相邻权纠纷

原告某科技公司系某科技大厦的所有权人,被告某电子公司系与之相邻的某电子大厦的所有权人,被告某物业公司系该电子大厦的物业管理人。两栋大厦并排立于市同一条大道旁。

2018年9月16日,超强14级风力来临,某科技公司发现其大厦东侧1至7层共计25扇玻璃幕墙严重受损,而相邻的某电子大厦北侧玻璃幕墙同样出现损坏。某科技公司经核查和推理,主张损害系某电子大厦北面脱落的玻璃窗框在台风作用下飘移撞击所致,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修复费用为208,226元(诉讼请求为231,226元,包含其他费用)。某科技公司遂将某电子公司及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两被告则坚决抗辩理由

其一,原告无直接证据(如监控视频)证明脱落物来自己方大厦并撞击了原告大厦;其二,损害系由台风“山竹”这一不可抗力造成,其作为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二)案件审理过程可谓一波三折

一审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完全逆转,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全部修复费用208,226元。两被告继而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提审后,对赔偿责任比例作出了重大调整。

二、核心法律交锋与裁判要旨突破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高度集中,体现了此类案件在证据、法律适用和责任承担上的典型困境。作为专业的诉讼律师团队,我们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必须精准把握以下关键环节:

(一)损害事实的认定——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灵活运用

原告面临的最大障碍是缺乏直接证据。一审败诉的主要原因即在于此。二审及再审法院则采纳了“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院结合以下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两栋大厦的毗邻位置与距离;极端风力等级(足以使脱落物发生位移);原告大厦受损玻璃集中在东面低层且相对凸出的位置,与从北面相邻大厦受风力作用飞来的物体的撞击轨迹相符;事故现场照片显示的情形等。尽管没有“铁证”,但基于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法院认定损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从而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二)律师实务提示

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物件损害案件中,原告方应着力构建完整的间接证据链,包括现场全方位拍照录像(注意体现物体位置、方向、状态)、气象部门的风力数据证明、专业机构对损害成因的分析意见(如力学分析)、周边类似情况的证据等,以说服法官形成内心确信。代理被告方时,则应重点攻击该证据链的薄弱环节,提出其他合理怀疑。

(二)过错推定原则与“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强化

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原《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脱落致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一旦发生脱落致损,法律首先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维护职责。本案中,法院对“尽到管理职责”提出了很高要求。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应采取“相较于一般风更加妥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尽到“更大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采取充分、有效的加固、检修等防风措施。尤为关键的是,法院指出:“某电子大厦北面发生多处窗户脱落,而相邻的某科技大厦并无一处窗户脱落的事实本身即已表明某电子大厦的缺陷是客观存在的,且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这一对比事实,成为认定过错的有力依据。律师实务提示:对于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而言,单纯的“曾经进行过日常检修”的记录,不足以在极端天气事件中免责。必须建立并留存针对重大气象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检查记录、加固措施实施记录及影像资料。在诉讼中,应重点举证证明其采取的防护措施与可预见的气象灾害等级相匹配,且无管理疏漏。对于原告方,则需积极收集对方建筑物历年维护不善的证据、同区域其他建筑在同等天气下的完好情况,以反衬被告的过错。

(三)不可抗力抗辩的审查:原因力竞合下的责任豁免边界

两被告以极端狂风天气构成不可抗力作为核心免责理由。再审法院对此进行了精辟分析:首先,不可抗力需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要素。尽管“狂风天气”威力巨大,但气象部门预警准确,其“不能预见”性减弱。其次,也是更重要的法律原则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必须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如果侵权人的过错行为也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则不能完全免责。本案中,法院认定损害是“多因一果”:原因一(主观因素)是被告未尽妥善管理义务导致窗户存在缺陷并被刮落;原因二(客观因素)是台风的作用力导致脱落物飞移撞击。台风因素的存在,并不能吸收或掩盖被告过错的原因力。

律师实务提示

在涉及自然灾害的侵权案件中,“不可抗力”并非“万能免责牌”。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完成双重证明责任:一是证明自然灾害达到了不可抗力的程度;二是证明该自然灾害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自身行为与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代理受害人一方时,必须着力挖掘并证明对方在预防、管理、应急等方面存在的具体过错,将案件导向“过错与自然力结合”的多因一果局面。

(四)多因一果下的“原因力”裁量

既然认定是多因一果,再审法院面临如何划分责任的问题。二审判决被告承担100%责任,未能区分不同原因力的作用。再审法院则进行了更为精细的裁量。法院认为,被告的过错(未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是损害发生的基础和主要起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台风的巨大力量是损害实现的客观条件和次要原因。在此基础上,酌定由某电子公司、某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45,758.2元(208,226元×70%)。这一比例划分,既体现了对过错行为的惩戒,也客观考量了极端自然力的作用,符合公平原则。律师实务提示:在“多因一果”案件的责任抗辩中,被告方应系统梳理并定量化(如通过鉴定)各种原因对损害后果的贡献度,积极主张减轻责任。原告方则需强调被告过错的根本性和可避免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此类案件中作用关键,律师应通过充分的证据和严谨的逻辑,为法官提供合理的裁量方案。

三、案件启示与风险防范建议

本案虽已审结,但其留下的启示对建筑物权利人、物业管理方以及相关从业律师都至关重要:

对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的警示:

树立风险预见与动态管理意识:不能满足于日常维保,必须针对所在地区的地质、气候特点(如沿海台风、北方积雪、大风等),建立分级响应的专项安全保障制度。

强化证据留存意识:所有针对建筑物的检查、检测、维修、加固行为,均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重要环节建议拍照录像存档。在收到极端天气预警后,所采取的专项应对措施记录尤为重要。

购买足额保险:应考虑投保包括公众责任险、财产险及相关的附加险,以转移因物件脱落、坠落导致的巨额赔偿责任风险。

对受害方的维权指引: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损害发生后,立即对现场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影像记录,并尽可能保全脱落物、坠落物原物。同时,注意记录天气状况,保存官方气象报告。

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损害原因、损失金额进行鉴定,形成专业的书面意见,作为诉讼的核心证据。

明确责任主体:准确列明被告,包括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避免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导致维权受阻。

对律师代理工作的启发:

深耕证据分析: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案件中,善于运用高度盖然性规则,通过构建间接证据体系和逻辑推理来证明案件事实。

精准适用法律原则:深刻理解过错推定、不可抗力、多因一果等法律原则的内涵、构成要件及证明责任分配,在庭审中引导法官聚焦核心法律争点

掌握责任划分艺术:在多因一果案件中,积极收集关于各种原因力大小的证据和行业标准,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扎实依据和合理方案,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责任比例。

综上所述,高院的这份再审判决,不仅公正地处理了本案当事人的纠纷,更通过其严谨的裁判逻辑,为处理类似涉自然灾害的物件损害责任案件树立了标杆:它明确了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在极端天气下的高阶注意义务,厘清了不可抗力抗辩的适用边界,并示范了在多因一果情形下如何科学划分责任。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而言,本案是一份难得的“活教材”,提醒我们必须以更专业的眼光、更审慎的态度、更周全的方案,为当事人防范和化解此类日益多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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