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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0万工程款拖欠拉锯战胜诉!建设工程纠纷6大核心痛点破解指南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17日 2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关联公司推诿、工程量认定争议等问题如同“顽疾”,让施工企业维权之路步履维艰。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施工方(原告A公司)遭遇开发商(被告B公司)拖欠工程款近9500万元,且多家关联公司以“人格独立”为由拒绝担责,停工损失、违约金等诉求更是陷入举证困境。作为A公司胜诉方代理人,马占锦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策略、扎实的证据梳理,成功帮助当事人追回工程款、停工损失及律师费等全部核心权益,案件判决不仅为当事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更对同类纠纷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实务参考。

一、案例背景:工程交付后遭遇“踢皮球”,9500万权益悬而未决

2018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B公司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一标段工程,合同价款形式历经暂定价、固定总价多次调整,补充协议明确了固定总价范围及可调价材料种类。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按约完成施工任务,案涉项目多数楼栋于2021年6月前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6#、10#楼亦于2022年11月竣工交付。

然而,B公司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以“工程未完工、未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截至起诉时,B公司尚欠A公司工程款9521万余元,同时因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指定额外工作等行为,产生违约金、垃圾清理费、检测费、停工损失等共计1161万余元。更令人棘手的是,B公司的股东C公司、关联公司D公司、E公司等均以“与B公司无关联”“人格独立”为由,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导致A公司维权陷入多重困境。

为维护合法权益,A公司委托马占锦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违约金、停工损失等,同时主张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C公司、D公司、E公司等关联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建设工程纠纷高频争议6大核心

(一)工程价款是否已具备支付条件?固定总价合同外新增工程量如何认定?

B公司辩称,案涉工程未全部完工且未正式结算,固定总价外的设计变更、签证等费用虽经第三方机构审定,但双方未达成最终结算协议,A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责任。

A公司(马占锦律师团队代理)认为,案涉工程已全部竣工交付,部分业主已实际入住,符合付款条件。固定总价合同外的新增工程量(如精装改毛坯、土方回填、设计变更等)均经B公司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确认,且B公司已按审核金额支付部分进度款,应视为对该部分费用的认可,无需另行结算。

(二)关联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E公司辩称,其与B公司系独立法人,股东结构、经营范围、财务核算均相互独立,不存在人员、业务、财务混同情形,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连带责任。C公司则主张,其已不再是B公司的唯一股东,不应适用一人公司连带责任规定。

马占锦律师团队指出,B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公司曾为其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D公司与B公司存在高管交叉任职、财务相互转账、D公司日常费用及人员社保由B公司支付等事实,已构成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是否应当支持?

B公司主张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存在逾期情形,A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无事实依据。

马占锦律师团队提交了工程进度款申请审批表、银行收款回单等证据,证明B公司多笔进度款支付均超出合同约定的21个工作日期限,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停工损失应由谁承担?金额如何认定?

B公司认为,停工原因不明,无法排除环保、疫情等因素,且A公司存在工程超期交付情形,停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

马占锦律师团队指出,停工系因B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导致资金短缺引发,有工程联系单、监理纪要、人员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佐证;同时,结合合同约定及案件实际情况,申请对停工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后因双方证据充分撤回鉴定),主张停工损失应全额支持。

(五)A公司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B公司隐含主张,A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定期间。

马占锦律师团队明确,案涉工程于2022年11月30日全部交付,A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民法典》规定的18个月行使期限,应依法予以保护。

(六)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B公司辩称,合同未约定律师费承担方式,该费用系A公司单方支出,应由其自行承担。

马占锦律师团队认为,律师费系A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因B公司违约导致诉讼发生,根据公平原则及司法实践惯例,应由违约方B公司承担。

三、法院裁判:支持A公司核心诉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A公司已按约完成施工并交付工程,B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关于争议焦点,法院作出如下认定:

工程价款方面,固定总价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明确,第三方机构审核的新增工程量费用已获B公司实际履行认可,案涉工程总价款为33792万余元,扣除3%质保金及已付款项,B公司应支付欠付工程款8219万余元。

连带责任方面,C公司作为B公司原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D公司与B公司存在高管交叉、财务混同情形,构成人格混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E公司等其他关联公司因证据不足,不承担责任。

违约金与停工损失方面,B公司逾期支付进度款事实清楚,违约金92.6万余元应全额支持;结合停工原因、双方过错程度,酌定B公司承担停工损失200万元。

优先受偿权方面,A公司行使权利未超过法定期间,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费方面,A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足以证明费用实际支出,该费用系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应由B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款8219万余元及利息、停工损失200万元、违约金92.6万余元、律师费10万元,C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实务要点:建设工程纠纷维权6大关键方法

(一)固定总价合同下,新增工程量证据需“闭环”

实务中,固定总价合同外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调差等费用常成为争议焦点。施工企业应注意:

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新增工程量的范围、计价标准;

保留完整的签证单、工作联系单、监理纪要等,确保有发包方或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方机构审核报告需经发包方认可,或通过发包方实际支付部分款项的行为,固定其对审核结果的追认。

(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举证,需聚焦“三混”核心

证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应围绕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三大核心举证:

人员混同:收集高管交叉任职、法定代表人重合、员工社保由关联公司代缴等证据;

业务混同:举证关联公司经营范围重合、共用经营场所、对外以同一主体名义开展业务等;

财务混同:提交关联公司之间无合理依据的资金往来、共用账户、财务账簿不分等证据,重点关注“代付社保”“代发工资”“无因转账”等关键事实。

(三)优先受偿权行使,把握“期限+范围”双重要求

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18个月,逾期未行使则丧失;

行使范围:仅包括工程价款本金,不包含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行使方式:可通过诉讼、仲裁主张,或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无需单独提前行权通知。

(四)停工损失维权,需提前固定“因果+损失”证据

停工损失认定的核心是证明“停工与发包方违约存在因果关系”及“损失实际发生”:

因果关系证据:收集发包方逾期付款凭证、工程暂停通知、监理单位出具的停工原因说明等;

损失证据:保留停工期间人员工资发放记录、设备租赁协议及付款凭证、材料损耗清单、临时设施维护费用票据等;

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明确损失金额,增强证据说服力。

(五)违约金主张,需明确“约定+实际违约”双重依据

合同约定: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起算时间,避免约定过高或过低(过高可能被调减,过低无法弥补损失);

违约事实证据:保留进度款申请审批表、付款回单、催款函等,证明发包方逾期付款的具体金额、期限;

利率适用: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六)实现债权的费用,应提前约定并保留完整凭证

合同约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方违约导致诉讼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证据保留: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开具合法发票,保留付款凭证,确保费用真实、合理。

五、律师总结:建设工程纠纷维权,“证据为王+策略先行”

本案作为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涵盖了工程款结算、人格混同、优先受偿权、停工损失等多个高频争议点,其胜诉关键在于“证据闭环”与“策略精准”。马占锦律师团队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围绕当事人核心诉求,从证据梳理、法律适用、诉讼策略三个维度发力:

首先,全面梳理合同文本、审核报告、竣工资料、付款凭证等30余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破解“工程未结算”“停工原因不明”等抗辩理由;其次,精准适用《民法典》《公司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明确人格混同、优先受偿权等法律适用要点;最后,针对不同被告的抗辩理由制定差异化诉讼策略,重点突破一人公司连带责任、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等难点问题。

建设工程纠纷具有标的大、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施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强化风险防控意识:签订合同时细化价款结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履行合同中及时固定工程量、付款、停工等关键事实证据;遭遇纠纷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制定科学维权策略,避免因证据不足、时效经过等问题丧失胜诉权。

马占锦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领域多年,累计处理各类工程款纠纷、工程质量纠纷、挂靠经营纠纷等案件数百起,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帮助众多施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如果您正面临建设工程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交流,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助力您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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