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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MCN机构胜诉案看网络账号权属认定的核心规则与实务应对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17日 3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回溯:一场由账号“易主”引发的合作崩盘

随着网络直播与短视频经济的蓬勃发展,MCN机构与达人主播之间的合作已成为常态,但随之而来的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核心资产——网络账号的归属问题,往往是双方争执的焦点,甚至直接决定合作的成败与利益的分配。近期,由本律师代理的一起MCN机构诉主播合同纠纷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其裁判要旨清晰界定了特定条件下网络账号的归属规则,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范本。

本案中,委托方为一家专业的文化传媒公司(下称“A公司”),其与自然人主播葛某(下称“主播葛某”)于2022年9月签订了《电子商务运营合作协议》。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合作运营主播葛某名下某抖音美食账号,A公司提供包括直播间建设、运营推广、广告投放等全方位服务,主播葛某则主要负责内容创作端的部分工作。尤为关键的是,合同约定了该账号自合作之日起为双方“共同所有”,并设立了“违约条款”:任何一方单方无故终止协议导致合作无法继续的,视为根本违约,违约方“自动放弃账号所有权”。

合作初期,双方度过了一段蜜月期,并对前几个月的运营利润进行了顺利分配。然而,转折点出现在2023年5月,A公司原指定的运营人员离职。尽管A公司随即安排了新的运营人员接手,但主播葛某仍以此为由,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并在未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账号密码,将A公司排除在运营体系之外,甚至将账号后台权限交予已离职的运营人员,随后更名账号,试图彻底切割与A公司的联系。此举导致合作完全停滞,A公司前期投入的运营成本面临损失,预期的合作收益也化为泡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公司委托本律师团队,将主播葛某诉至法院,核心诉求包括:支付拖欠的利润分成、赔偿商业秘密泄露损失、赔偿违约可得利益损失,并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其返还案涉抖音账号。

庭审中,主播葛某及其代理律师提出了多项抗辩,其观点在实务中颇具代表性:其一,主张A公司运营服务存在瑕疵(如人员更换、视频混剪),己方享有法定解除权,故不构成违约;其二,援引抖音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强调账号所有权归平台,用户仅享有使用权,认为双方合同中关于账号归属的约定因违反平台规则而无效;其三,强调案涉账号的粉丝积累源于其个人早期的内容创作,账号与其个人形象、风格强关联,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不应作为公司财产进行转让。

二、抽丝剥茧:法院如何破解账号归属“迷局”?

面对双方的激烈交锋,一审及二审法院并未被表面争议所迷惑,而是紧紧围绕合同约定与法律原则,层层深入地剖析了本案两大核心争议焦点:主播葛某是否构成违约?合同解除后,账号究竟归谁?

(一)违约认定:单方解约的正当性边界何在?

法院首先审查了主播葛某主张的合同解除事由是否成立。经审理查明,A公司在运营人员变动后,已积极安排人员接替,持续提供了合同约定的运营服务,并未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所谓“视频混剪”等行为,亦在合同约定及行业常规操作范畴之内,且为主播葛某事先知晓。因此,法院认定,主播葛某所提事由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其在合作仍在进行、对方不同意解除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密码、排除对方运营,事实上的行为已构成单方违约。尽管后续因合作陷入僵局,经A公司当庭表示同意,法院确认合同于诉讼中解除,但这并不改变主播葛某行为本身的违约性质。基于此,法院支持了A公司要求支付2023年5月合作利润分成的诉求,并依据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的平均月度利润,审慎计算并支持了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未来可得利益损失。

(二)账号归属:约定优先与综合考量的司法平衡

本案最具指导意义的部分,在于法院对网络虚拟财产——账号归属的认定逻辑。法院的裁判清晰地展现了以下层次:

尊重意思自治,合同约定有效为首要原则。针对主播葛某提出的“平台所有权论”,法院明确指出,平台协议规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解决的是用户与平台之间的关系;而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合同,约定的是双方对于账号使用权、收益权及在合作关系中的权益分配。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并不冲突。双方在《合作协议》中关于“一方违约则自动放弃账号所有权(实为使用权)”的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法院特别驳回了该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主张,认为该条款并未不合理地免除A公司责任或加重主播葛某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因此,在已认定主播葛某违约的前提下,依约判定账号相关权益归A公司所有,于法有据。

穿透名义登记,综合考量账号的实质属性。法院的论述并未止步于合同约定,更进一步对账号本身进行了实质性分析,这为约定不明或无效情况下的权属认定提供了方法论。法院提出了一个关键区分标准:经济属性与人身属性孰强孰弱。

人身属性弱化:案涉账号为美食分享号,视频内容并未突出主播葛某本人的形象、声音或独特人格魅力,粉丝关注的核心在于“美食”内容本身,而非“主播”个人。因此,账号与主播之间并未形成不可分离的强烈人身依附性。

经济属性强化:账号在合作期间产生的商业价值(粉丝增长、带货收益)与A公司持续的投流推广、运营管理等资本和劳动投入密不可分。A公司的运营行为显著增强了账号的市场价值与经济效用。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认为,案涉账号的经济属性远大于人身属性。将账号判归A公司,不仅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也符合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不会导致账号经济价值的贬损,反而有利于其持续运营和价值发挥。因此,判决主播葛某应向A公司交付账号密码并配合完成必要的身份信息变更。

商业秘密违约的认定与酌减。此外,法院认定主播葛某在提出解约后,允许已离职且知晓公司运营数据的员工登录后台,该行为违反了合同保密条款,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实际经济损失,且涉密数据已被前员工知悉,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将合同约定的50000元违约金酌情调降至10000元。这体现了法院在支持守约方的同时,也对违约金数额秉持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公平的审查原则。

最终,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关于合同解除、支付利润分成、返还账号等核心判项的基础上,对违约金数额进行了合理调整,作出了终审判决,全面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案后启示:MCN与主播合作的风险防控与权益锚点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委托方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保住了核心运营资产,更通过生效判决,明确了此类纠纷的若干关键裁判规则,对行业实务具有深刻的启示:

对于MCN机构而言:

合同是权益的“压舱石”。必须在合作协议中清晰、明确地约定账号在合作期间及终止后的权利归属(特别是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的安排)、违约情形及后果(如账号收回条款)。条款设计应具体、无歧义,并履行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避免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而无效。

投入与证据是主张的“双翼”。在日常运营中,注意保留对账号进行资金投入(如投流费用)、人力投入(如运营团队工作记录)、创意投入(如内容策划方案)的全部证据。这些证据是未来主张账号经济价值与自身贡献关联性的核心材料,也是在账号人身属性争议中,证明账号已脱离纯个人化特征的关键。

流程管理是风险的“防火墙”。建立规范的运营交接流程,即使发生人员变动,也能确保服务不中断、证据链完整,有效对抗对方以“服务瑕疵”为由的抗辩。

对于主播达人而言:

签约前务必“读懂读透”。切勿轻视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账号归属、违约责任的条款。需清醒认识到,一旦签约,个人账号可能因商业合作而被赋予共有或可能转移的属性。

解约行为务必“谨慎合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否则单方擅自停止合作、收回账号的行为极易被认定为违约,可能面临如本案中不仅要赔偿损失,还要失去账号控制权的“双输”局面。

人身IP是重要的“谈判筹码”。若账号内容高度依赖主播个人的形象、才艺、知识体系(如美妆教程、知识付费、脱口秀等),形成强个人品牌(IP),则在合作中应强调并留存相关证据,这可能在发生纠纷时,成为主张账号人身依附性强、不宜强制转让的重要理由。

结语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与实践认定仍在不断发展之中。本案二审判决旗帜鲜明地确立了“有约定从约定”的基本原则,并创新性地引入“经济属性与人身属性区分”的实质审查方法,为处理日益增多的网络账号权属纠纷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裁判指引。它警示业界,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诚信合作,通过完善的合同设计明确权益边界,是预防和解决纠纷的根本之道。作为本案MCN机构的代理律师,我们深刻体会到,在数字经济时代,法律服务的价值不仅在于纠纷发生后的全力角逐,更在于合作之初的风险预见与合规架构搭建,助力客户在商业浪潮中稳健前行。

本文依据真实案例改编,涉案当事人信息已进行脱敏处理,并非真实姓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仅供实务参考与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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