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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毒鸟产业链上的“连带账单”——律师代理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胜诉实录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17日 1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回溯与核心法律争议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因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甲X(对应原案史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上游人员乙X(对应原案陈某某,已判刑)处购得禁用剧毒农药“呋喃丹”,用于毒杀野生鸟类,随后将毒杀的500余只麻雀出售给乙X。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乙X处查获大量鸟类死体,经鉴定,其中包括麻雀、山斑鸠、珠颈斑鸠等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保护动物)。鉴定机构根据相关标准,评估涉案野生动物整体的基准价值为每只300元。经审理,法院认定甲X的行为不仅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判决其赔偿国家生态价值损失15万元,并与同案犯乙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的胜利,不仅在于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更关键的是,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成功确立了非法狩猎参与者之间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聚焦于:在非法狩猎、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形成的利益链条中,各环节参与者是否构成共同环境侵权?其连带责任的范围如何界定?生态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是否合理?这些争议点也正是当前环境资源犯罪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普遍面临的难题。

二、实务痛点深度剖析:非法狩猎案件处理中的普遍困境

在代理此类案件及研究类似判例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司法实务中存在若干普遍性问题,直接影响到生态环境损害的有效救济与法律威慑力的充分实现:

“利益链条”切割认定难题:实践中,非法狩猎往往涉及“捕、收、运、销”多个环节,参与者众多且分工明确。司法机关有时倾向于对各环节单独定罪量刑(如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但在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上,容易因各被告人具体猎捕或收购数量的查证困难、彼此推诿等原因,导致赔偿责任难以完全覆盖整体生态损害,或者责任分配不清,最终由部分财力有限的末端行为人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赔偿,而上游组织者、收购者得以脱身或减轻责任。

共同故意与连带责任认定标准模糊:根据《民法典》第178条及环境侵权相关司法解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非法狩猎案件中,如何认定“共同实施”?是仅限于共同策划、共同动手捕猎的狭义共犯,还是可以扩展到明知故犯的购销双方?本案中,甲X与乙X虽非传统意义上的“共同捕猎”,但乙X提供毒药、收购死鸟,甲X使用毒药捕猎并销售,双方对通过毒杀野生动物获利这一非法目的心知肚明,行为相互配合,形成了完整的侵权链条。法院将此种基于“利益共同体”的协作认定为具有共同故意,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计算困境:野生动物资源的价值不仅在于其个体,更在于其生态功能。如何量化非法狩猎行为导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挑战。本案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等相关规定,以野生动物个体的基准价值为基础计算直接损失,是当前较为通行的做法。但对于是否应以及如何评估间接生态损失(如对食物链、种群结构、生态平衡的破坏),仍存在争议和鉴定难度。此外,赔偿金的使用监管、生态修复的具体执行机制,也是影响裁判效果最终落地的重要问题。

被告人赔偿能力不足与执行难:许多非法狩猎者经济条件有限,判处高额生态损害赔偿后,可能出现“空判”现象,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法得到实质补偿。如何确保赔偿判决的有效执行,探索分期履行、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三、办案策略与法理剖析:马占锦律师的代理要点

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我们的工作重点不仅在于夯实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证据,更在于精准构建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与法理支撑,确保生态损害得到全额、有效的追偿。

(一)精准锁定“共同侵权”性质,突破责任分割壁垒我们深入研究案情后认为,甲X与乙X的行为并非孤立的两个环节。乙X提供禁用毒药的行为,是甲X实施非法狩猎的前提和工具支持,其目的直接指向非法获取野生动物;甲X的狩猎行为则是实现双方牟利目的的关键步骤。双方通过“供药-捕猎-收购”的模式,形成了一个以非法剥夺野生动物生命、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利益共同体。其主观上对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后果具有明确的认知,客观上相互联系、彼此配合,共同导致了生态环境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我们主张二人构成共同环境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一主张最终被法院采纳,有效防止了责任人之间相互推诿,确保了赔偿责任的整体落实。

(二)强化证据链条,夯实赔偿计算基础针对生态损害赔偿的计算,我们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固定涉案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的证据,推动及时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物种鉴定和价值评估。我们强调,鉴定意见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野生动物价值评估标准,确保计算方法的合法性与科学性。对于涉案鸟类均属“三有”保护动物的事实,我们予以重点突出,阐明其受法律保护的明确依据,强化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为判处民事赔偿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着眼于裁判的可执行性与社会效果在诉讼过程中,我们亦关注判决后的执行问题。虽然本案被告人最终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我们在法庭辩论中也提及,若将来执行环节遇到困难,可考虑探索符合法律规定的替代性修复方案,以期真正实现生态环境损害的弥补。同时,通过本案的公开审理和宣传,旨在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震慑潜在的违法者,提高公众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的法律意识。

四、案例启示与风险防范建议

本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为处理类似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对司法机关而言:应强化系统思维,在办理非法狩猎刑事案件时,高度重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步推进。对于形成固定利益链条的犯罪行为,应积极运用共同侵权理论,依法认定各环节参与者的连带赔偿责任,避免“就案办案”、责任割裂。同时,应加强与生态环境、林业草原、财政等部门的协作,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机制,探索多元化的生态修复执行方式。

对潜在违法者与相关行业从业者的警示:任何为非法狩猎活动提供工具(如禁用猎具、毒药)、资金、场所、销售渠道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的一部分,面临刑事处罚和巨额生态损害赔偿连带责任的风险。切勿心存侥幸,认为“只卖药不捕猎”、“只收购不杀生”就能逃避法律制裁。合法的经营活动和兴趣爱好必须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明确知悉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杜绝一切与之相关的非法交易和使用行为。

对社会公众的普法意义:本案深刻揭示,非法狩猎、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仅触犯刑律,更是对全社会共同享有的生态环境权益的侵害,行为人必须为此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包括自由刑和财产刑。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是每位公民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结语

“史某某非法狩猎案”的妥善处理,彰显了人民法院运用刑事和民事手段综合惩治环境资源犯罪、全力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坚定决心。马XX队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力的证据组织,成功代理此案,不仅为当事人厘清了法律责任,更推动了此类案件审理中关于共同侵权认定、连带责任追究等实务难点的司法共识形成。在生态文明建设日益深入的今天,本案例再次敲响警钟: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任何试图从生态破坏中牟利的“合作”,都将面临连带的法律“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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