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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胜诉策略解析:从二审逆转看房企破产中购房者权利保护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1日 2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引言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购房者与破产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往往错综复杂,尤其是当房屋已交付使用但产权证迟迟未能办理时,购房者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成为实务中的难点。本文通过一起经二审改判的典型案例,剖析在破产程序中购房者主张违约金债权及要求办理产权登记的可行路径与策略要点。本案中,作为上诉人代理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法律规定与举证责任分配,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部分支持上诉请求,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二、案情简介

甲公司(购房者)与乙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6年8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开发的某物流园区仓储房屋一幢,总价款约2070万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房屋交付后360日内为甲公司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若因乙公司责任导致甲公司未能按期取得权属证书,乙公司应按总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陆续支付购房款1664万余元及履约保证金20万元,乙公司依约交付房屋,甲公司实际占有使用至今。然而,乙公司始终未履行办理产权证的义务。

2023年,乙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甲公司在债权申报中主张:乙公司应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569万元,扣除甲公司未付购房尾款385万元后,净债权额为184万元,同时要求乙公司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破产管理人对违约金债权不予确认,仅确认甲公司欠付购房款385万元。甲公司遂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三、争议焦点与各方观点

(一)违约金的性质与认定标准

甲公司主张:合同明确约定了迟延办证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乙公司长期未履行办证义务,构成违约,应依约支付违约金。甲公司因房屋无法抵押、转让、出租遭受经济损失,违约金具有弥补损失功能。

乙公司抗辩:房屋已交付使用,甲公司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违约金属于惩罚性赔偿,在破产程序中不应支持。且管理人基于公平清偿原则,对全体债权人主张的违约金均未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违约金应以弥补损失为主,甲公司未证明实际损失,且合同双方均存在违约(甲公司未付清尾款),故不支持违约金债权。

(二)产权登记义务的履行可行性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履行办证义务,并主张房屋已具备办证条件。

乙公司及管理人辩称:房屋所在土地及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且存在未竣工验收等问题,暂不具备办证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所有权状态不确定,且办证可能影响破产方案实施,故不予支持。

四、二审裁判要旨与胜诉关键

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违约金债权

二审法院认为,合同虽约定了违约金,但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衡量。乙公司已将房屋交付甲公司占有使用,甲公司主张因无法抵押、转让、出租造成损失,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存在及金额。在破产程序中,违约金的认定需兼顾全体债权人利益,甲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故维持一审对违约金债权不予支持的认定。

(二)关于产权登记义务

二审法院指出,合同约定乙公司负有办证义务,且双方在破产程序中均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尽管房屋存在抵押等客观障碍,但不影响乙公司在条件具备时履行义务。二审法院据此改判:乙公司应在房屋具备办理权属登记条件之日起30日内,协助甲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三)关于20万元履约保证金

双方虽对款项性质有争议,但乙公司认可收到该笔款项,二审法院确认其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处理。

五、实务问题深度剖析

(一)破产程序中违约金债权的认定困境

在房企破产案件中,购房者主张违约金债权常面临以下障碍:

举证责任分配:违约方(破产企业)往往以“未造成实际损失”为由抗辩。法院可能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守约方,要求其证明损失的存在及金额。本案中,甲公司虽主张房屋无法抵押、出租造成损失,但未能提供XX拒贷证明、租赁合同磋商记录等关键证据,导致主张未被支持。

公平清偿原则的制约:破产程序强调债权人平等,管理人为避免个别清偿,往往对违约金债权采取统一不予确认的政策。法院在个案中也可能基于整体效率考虑,倾向于不予支持。

违约金性质的争议:是否属于“惩罚性”或“补偿性”在实务中仍有分歧。本案中,法院虽未否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但以“未证明实际损失”为由驳回诉求,反映出在破产语境下对违约金适用的审慎态度。

(二)产权登记义务在破产程序中的履行路径

双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管理人有权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若双方均表示继续履行,则债务人(破产企业)的合同义务不因破产而免除。

履行条件的限制:如房屋存在抵押、查封或未验收等情形,办证义务可能暂时无法履行。但法院可判决在“条件具备时”履行,为购房者保留权利实现的通道。

与破产财产处理的协调:本案二审法院明确,办理产权登记不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处置,体现了在保护购房者权益与推进破产程序之间的平衡。

六、策略建议与启示

(一)对购房者的建议

及时申报债权,明确权利主张:在破产程序中,购房者应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全部债权,包括违约金请求权,并注明计算依据。避免因申报不全丧失诉讼权利。

强化损失举证,完善证据链条:主张违约金时,应重点收集证据。例如,因无法办证导致的直接损失(如另行租赁仓储的合同及付款凭证);间接损失证据(如XX出具的无法抵押贷款证明、潜在买受人或承租人的询价记录);与债务人沟通办证事宜的书面函件,以证明对方违约事实。

灵活选择诉讼请求:若违约金支持难度大,可优先主张办理产权登记,确保物权期待权实现。在条件暂不具备时,可请求法院判令“在条件具备时履行”。

(二)对代理律师的启示

精准把握举证责任分配:在债务人破产背景下,法院可能放宽债务人的举证要求,转而要求守约方充分举证损失。律师应指导当事人提前固定证据,避免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善用民法典违约金规则:援引《民法典》第585条及司法解释,强调违约金约定有效性,同时准备调整违约金的预案,以应对法院酌减的可能。

注重破产程序特殊性:在破产衍生诉讼中,应强调继续履行合同不违反破产法宗旨,且有利于稳定交易秩序。同时,与管理人保持沟通,寻求协商解决空间。

七、结语

本案的胜诉逆转,凸显了在房企破产案件中购房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复杂性与策略性。通过二审改判,不仅为当事人争取了产权登记的权利,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诉讼思路。在破产法与企业合同权利的交织地带,律师的专业研判与证据准备成为决定成败的关键。未来,随着破产案件增多,如何在此类纠纷中平衡个别债权人与整体利益,仍需司法实践持续探索。

作者:马占锦律师,北京XX
(本文依据真实案例改编,涉案当事人信息已进行脱敏处理,并非真实姓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仅供实务参考与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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