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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消费者店内摔倒引发巨额索赔,律师精准辩护厘清安全保障义务边界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0日 38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商业经营场所内,消费者因地面不平整等原因摔倒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此类案件不仅涉及侵权责任的认定、损失金额的计算,还常常牵扯到经营者、管理者责任范围的界定问题。近日,由马占锦律师代理的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案件终审落槌,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经营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案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比例划分到具体损失计算,均体现了法院对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审慎认定,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案中,年逾八旬的消费者刘XX在前往某医药公司分店购药时,在店内行走过程中摔倒受伤。事后,刘XX因骨折等伤害住院治疗,并经鉴定机构评定为伤残。刘XX认为,其摔倒系因店内地面存在凸起不平整所致,该分店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是,刘XX将分店及其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鉴定费、律师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分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对进入其店内的人员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案涉店内地面存在凸起不平整的情况,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能尽到充分的提醒和防护义务,与刘XX摔倒受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刘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亦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对自身安全亦有疏忽。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定分店对刘XX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判令分店及其总公司共同向刘XX支付各项赔偿款六万余元。分店及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作为被上诉人刘XX的代理律师,马占锦律师在二审中紧紧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逐一驳斥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刘XX系自身原因摔倒,地面凸起不足2厘米且符合规范,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马律师指出,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在于经营者应确保其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并对潜在危险采取必要的警示、防护措施。本案中,无论凸起高度如何,其客观存在且位于消费者通行区域,即构成了潜在的安全隐患。经营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充分的清理、防护或提示义务,亦未能举证证明刘XX摔倒完全系其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马律师强调,责任的认定并非仅以设施是否符合某项静态标准为唯一依据,而应综合考量其在实际使用中是否对特定人群(如老年人)构成了不合理的危险。上诉人未能完成其免责的举证责任,故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关于损失金额的确定,是本案的另一大争议焦点。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均提出异议。马占锦律师对此进行了充分准备和有力回应。针对护理费,马律师当庭出示了完整的住院记录、护理协议、支付凭证及鉴定机构确认的护理期意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护理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轮椅),马律师提交了购买发票,并紧密结合刘XX的伤情、年龄状况及出院医嘱(避免剧烈活动),论证了购买轮椅是为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康复所需的必要支出,与本次伤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非无关费用。对于交通费、营养费等酌定项目,马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刘XX的实际就医情况、伤情需要,论证了一审法院的酌定金额均在合理范围之内,符合司法实践中的一般计算标准。对于后续治疗费,马律师指出,出院医嘱明确载明需定期复诊并视情况取出内固定物,鉴定意见亦对此予以确认,该费用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一审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马律师强调了本次事故导致刘XX身体伤残,给其晚年生活造成了显著痛苦和不便,根据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一审酌定的金额并无不当。马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有效维护了一审判决在损失认定方面的正当性。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总公司责任承担问题,即认为一审判决双方“共同赔偿”实为错误,总公司仅应承担“补充责任”。马占锦律师精准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关于非法人组织债务清偿的规定,马律师指出,分店作为分公司,其法律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是公司法的明确规定。一审判决主文表述为分店与总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实质上明确了总公司的责任主体地位,并未超越法律规定。上诉人对判决文X的片面理解不能成立。这一辩驳厘清了分公司与总公司在民事责任承担上的法律关系,巩固了判决的执行基础。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马占锦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顺利审结,为处理类似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提供了诸多有益的启示和实务操作要点。首先,对于经营者、管理者而言,必须高度重视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这不仅包括确保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更包括对场所内潜在风险(如地面湿滑、不平、障碍物等)进行定期排查、及时消除,并对无法立即消除的风险设置清晰、醒目的警示标志。特别是对于老年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常XX的场所,应采取更高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其次,对于受害方而言,事发后的证据固定至关重要。应尽可能保留现场视频资料(如监控录像)、照片,及时就医并保留全部医疗文书、费用票据,对于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支出务必保留正规合同、支付凭证和发票。必要时,应及时通过司法鉴定固定伤情、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等关键事实。最后,在诉讼策略上,应准确把握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以及过错相抵原则的适用条件,精准计算各项损失,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责任主体(特别是存在分支机构时)。

马占锦律师在本案中的成功代理,彰显了其在高事侵权纠纷领域,特别是涉及复杂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安全保障义务案件中的专业素养与实战能力。通过深入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法律精髓,有效组织证据链条,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对于广大经营者,此案是一次警醒,提示其必须将安全保障落到实处;对于消费者,尤其是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的群体,此案则增强了其依法维权的信心。在构建安全、和谐消费环境的进程中,法律的专业适用与律师的卓越贡献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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