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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增量施工合同纠纷胜诉案例解析:未招标工程的折价补偿与过错责任划分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06日 11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背景与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因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量而引发的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尤其当增量部分未履行法定招标程序时,合同效力、工程款支付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教育设施改造工程增量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支付、合同效力认定、过错责任划分及利息计算等多重法律问题。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我们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证据组织,最终促使法院支持了工程款折价补偿请求,并明确了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过错比例,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案不仅凸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程序合规的重要性,也揭示了在合同无效情形下如何保障承包人合法权益的实务路径。

二、案件事实与诉讼历程

本案原告为一家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被告为一所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发包人”),第三人系由发包人南XX独立而成的另一学校(以下简称“第三人”)。2016年8月,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程序将本校教研楼、大门、校内道路改造及供水供电排水工程发包给承包人,中标金额为168万余元,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期间,为赶在开学前完工,双方协商增加了部分土建和安装工程,但未就增量部分签订补充协议,也未办理招标报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投入使用,并对增量工程进行了结算评估,确认增加工程款为144万余元。因发包人拒绝支付该笔款项,承包人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本案诉讼历程颇为曲折:承包人先后经历一审驳回起诉、上诉发回重审、再次驳回起诉、二次上诉指令审理等多轮程序,最终法院进行实体审理。核心争议在于增量工程未招标是否导致合同无效、无效后工程款如何支付、责任如何划分以及第三人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

三、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一)增量工程未招标的合同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本案工程属于公用事业项目,且增量部分金额达原合同价款的80%以上,远超《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限额。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认定增量工程未招标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无效。

实务中,许多建设单位为赶工期或规避程序,往往以口头或签证方式追加工程,导致合同效力存疑。本案明确:凡属必须招标的工程,未经招标程序即行施工的,不论当事人是否善意,合同均属无效。这提示承包方在承接增量工程时,务必审查是否需重新招标或补办手续,否则将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

(二)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折价补偿

尽管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承包人请求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法院引用《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原《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工程款金额以双方确认的结算书为依据,体现了“无效合同,有效处理”的司法原则。

在实务中,承包人应注意保留工程签证、结算文件、验收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工程量和价款。本案承包人提供了经发包人盖章的结算书及三方定案表,成为法院认定工程款的关键证据。若缺乏此类文件,承包人可能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增加诉讼成本与时间。

(三)过错责任的比例划分

本案法院认为,发包人作为招标组织主体,对未履行招标程序负有主要责任;承包人作为专业施工单位,亦应熟知招投标法规,对合同无效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法院酌定发包人承担80%的工程款支付责任,承包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此判决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明确了合同无效下的过错赔偿原则。

这一划分对实务具有重要启示:承包人在施工中不仅需履行合同义务,还应主动提示发包人遵守程序规定,否则可能因“明知故犯”而分担损失。建议承包人在签订增量协议前,以书面形式提醒发包人办理招标或审批手续,以降低自身过错风险。

(四)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承包人主张自工程交付之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工程交付之日即为应付款时间。本案工程于2016年9月交付使用,故利息从2016年10月起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及LPR分段计算。

发包人辩称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故不应支付利息。法院未采纳该意见,强调工程交付即视为应付款条件成就。这提示承包人,在工程交付后应及时发函催款,并保留交付证据,以便在诉讼中主张利息。

(五)第三人是否承担付款责任

发包人主张工程所在校区已划归第三人,债务应由第三人承担。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第三人不承担责任。理由有三:一是第三人非合同签订主体;二是债务转移未征得承包人同意;三是相关备忘录仅载明“配合解决”,未构成债务加入。

实务中,常见发包人通过资产划转、改制等方式逃避债务。本案明确: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对其发生效力。承包人在追讨工程款时,应优先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非纠缠于第三方。

四、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建议

(一)规范增量工程管理程序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履行合同中追加工程时,应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规定。若增量金额超过原合同10%,需补办招标或审批手续;若确因紧急情况无法招标,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避免仅凭口头约定施工,否则可能面临合同无效及价款无法足额收回的风险。

(二)完善证据保存与结算流程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工程签证、结算文件管理制度,确保每一份增量工程都有发包人、监理方签字盖章的确认文件。结算阶段,最好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形成三方定案表。本案中,承包人正是凭借盖章的结算书和定案表,锁定了工程款数额。

(三)明确过错责任与风险分担

在合同无效情形下,过错责任划分直接影响工程款支付比例。承包人应通过书面函件、会议纪要等形式,证明已尽到提示义务,从而降低自身过错比例。此外,可在合同中约定“程序瑕疵责任条款”,明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发包人应承担全部损失。

(四)善用折价补偿与利息制度

即使合同无效,承包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仍可主张折价补偿。此外,欠付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承包人应及时主张,以弥补资金占用损失。在诉讼中,应明确利息起算时间及利率标准,避免因计算方式错误导致请求被驳回。

五、结语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建设工程增量合同纠纷中若干关键问题的处理原则,包括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过错责任划分及利息计算等,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承包人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作为代理律师,我们深刻体会到,在建设工程领域,程序合规与证据管理同样重要。施工单位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务必重视法律风险防控,才能在经济下行周期中稳健经营。未来,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我们期待更多案例进一步细化责任认定标准,为行业提供清晰指引。

(注:文中当事人名称及敏感信息已作脱敏处理,案例仅用于法律研究与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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