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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胜诉策略解析:马XX律师代理工程款追索案二审维持原判实务探析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06日 8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相对性的认定、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以及诉讼时效的计算等问题,长期困扰着施工企业及相关各方。近日,由马XX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二审法院审理,最终维持原判,成功为客户追索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该案涉及多重法律争议,包括合同效力、发包人责任主体认定、法人分立后的连带责任以及诉讼时效中断等核心问题,具有典型的实务参考价值。本文将结合该案案情与法院裁判要旨,深入剖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难点,并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解决路径与策略建议。

二、案情背景

本案源于某陆域停船区改造项目精装修工程。发包人XX公司(项目业主)与XX公司(场地承租人)联合对该工程进行招标,最终由C公司中标。2010年1月,XX公司、XX公司与C公司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C公司承揽涉案工程,合同价款为1200余万元。工程竣工后,双方对结算金额产生争议,发包人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长期拖欠。C公司后将其对XX公司、XX公司的债权转让给XX公司,XX公司遂委托马XX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X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并要求XX公司(由XX公司分立设立)承担连带责任。

三、争议焦点与各方观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三个争议焦点展开:

合同相对性的认定:XX公司是否属于合同发包人并应承担付款责任?

法人分立后的责任承担:XX公司是否应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时效是否届满:XX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上诉人XX公司及XX公司主张:第一,XX公司虽为合同签订方,但实际发包人为XX公司,XX公司仅出于备案需要而列为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第二,XX公司系由XX公司分立设立,但XX公司为事业单位法人,不适用《公司法》关于分立后债务连带责任的规定;第三,工程已于2010年竣工验收,XX公司直至2021年才提起诉讼,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被上诉人XX公司(马XX律师代理方)抗辩:第一,XX公司自始至终参与招标、签约及工程履行全过程,具备发包人地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第二,XX公司虽由XX公司分立,但其设立及运营均依《公司法》进行,应适用公司分立债务承担规则;第三,工程结算长期未完成,债权金额未确定,且XX公司曾于2017年提起诉讼,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故未超过法定时效。

四、法律分析与法院裁判要旨

(一)合同相对性的认定:发包人身份不因内部协议而免除

法院认为,XX公司作为招标联合体成员、合同签订方及工程受益人,其发包人身份明确。尽管XX公司辩称其与XX公司、C公司曾签订《协议书》,约定由XX公司独自承担合同义务,但该协议未经公示,且内容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条款,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禁止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规定,故不能对抗善意承包人。法院强调,合同相对性的认定应综合招标文件、投标回应、合同文本及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判断,内部约定不能单方面免除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二)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分立企业需对原债务负连带责任

针对XX公司提出的其不适用《公司法》的抗辩,法院指出,XX公司虽由事业单位法人分立设立,但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且分立过程依《公司法》进行,故应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公司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同时,《民法典》第六十七条亦明确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该规定不区分法人类型,统一适用。因此,XX公司应对XX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与中断:未结算工程款时效从权利确定时起算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法院认为,工程款结算久拖不决,导致债权金额长期未定,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债权金额确定之日起算。本案中,C公司虽于2010年提交结算报告,但发包人未予确认,双方未达成结算合意,故工程款数额直至本案司法鉴定才得以确定。此外,XX公司曾于2017年提起诉讼,虽被驳回,但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XX公司2021年再次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五、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XX公司、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XX公司、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11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XX公司、XX公司负担。

六、实务启示与应对策略

本案反映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若干常见问题,马XX律师结合办案经验,提出以下实务建议:明确合同主体,避免“名义发包人”陷阱

在联合招标或多方合作项目中,施工企业应在签约前核实各方主体资格及责任范围,避免接受“仅用于备案”的合同条款。如发现发包人试图通过内部协议免除自身责任,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正本等证据,以巩固合同相对性地位。

关注法人结构变动,及时主张权利

在企业分立、合并或改制情形下,债权人应注意审查新设主体的法律性质及债务承担约定。若分立后的企业登记为公司制法人,则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主张连带责任。同时,应在债务形成后及时向分立各方发送债权通知,确保权利主张的连续性。

灵活运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则

在工程款未结算或数额存疑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可通过发函、对账、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尤其注意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如快递凭证、会议纪要、往来邮件等,以应对对方提出的时效抗辩。

强化证据管理,完善结算流程

建议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提交结算报告,并要求发包人签收确认。若发包人拖延结算,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造价鉴定,或通过律师函敦促其履行义务。完善的结算流程不仅是确定债权数额的基础,也是阻断诉讼时效争议的关键。

七、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错综复杂,涉及多方主体、多重法律关系与多种法律争议。本案中,马XX律师通过精准把握合同相对性、法人分立责任与诉讼时效规则,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来,施工企业在项目履行中应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规范合同管理,并在发生争议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以有效应对各类纠纷,实现工程款顺利回收。

(本文系基于真实案例脱敏改编,人物及单位名称均为化名,仅供学术交流与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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