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 村民小组自治权、土地租赁合同、群体性侵权、职务行为、经营权损失
引言
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权益的纠纷中,“村民大会决议”常常被视为一道无可置疑的“护身符”。似乎一旦披上“集体意志”的外衣,任何行为都变得正当合法。然而,近日由笔者代理的一起发人深省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最终以败诉告终,为我们清晰地划定了村民自治权力的法律边界。本案虽已尘埃落定,但其背后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对于广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而言,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和普遍的借鉴价值。
一、 案情回溯:一份XX期租赁合同引发的“群体维权”
本案中,我方当事人为某市某村第一村民小组(下称“村民小组”)。对方当事人陆X、孙X夫妇(下称“承租方”)自2004年起,通过与村民小组连续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租赁村内一块场地用于经营废品收购站,租赁期限至2029年。
后因部分村民认为租金过低,村民小组多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最终形成决议:收回土地,并由村民自行对承租方在租赁场地上修建的围栏、厕所等设施进行拆除,同时对场地内的库房上锁、堆放垃圾,最终导致承租方无法经营,被迫搬离。承租方遂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笔者作为村民小组的代理人,在一审、二审中均主张,涉案行为是基于村民集体决议,旨在维护集体财产的合法权益,属于合法自救行为,不构成侵权。
二、 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法律如何审视“集体决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以村民小组决议形式实施的收回土地及拆除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其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1. 核心争议:合法维权还是违法侵权?
我方观点认为,村民小组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民主程序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在认为原租赁合同租金显失公平或承租方存在违约情形时,通过集体决议收回土地是行使所有权的表现。且行动由集体决定并实施,是针对“非法侵占”的自力救济。
然而,法院的认定与我方观点截然相反。一审、二审法院均明确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承租方与村民小组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在当时并未经法定程序解除或确认无效。在此前提下,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村民小组单方面以暴力方式拆除承租方设施、封锁场地,其行为直接侵犯了承租方基于合法租赁合同享有的合法使用权和经营权,构成侵权。
2. 行为定性: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我方曾主张具体实施拆除行为的村民个人应承担责任。但法院认定,张、赵等人的行为是“执行榆中县城关镇城关XX一社村民大会决定的职务行为”。这一认定至关重要,它将侵权责任的主体从个人转移并锁定于村民小组这一集体经济组织。这意味着,侵权后果将由全体组员共同承担,最终从集体财产中支付赔偿,直接损害了集体利益。
3. 损失认定:经营损失的计算依据是否合理?
对于法院参照“甘肃省批发零售业年均收入”标准判决我方赔偿经营损失,我方曾提出强烈异议,认为在疫情影响下该标准过高。但法院指出,由于我方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承租方无法经营,且我方未能举证证明对方损失的具体数额或对方在此后仍在正常经营,在此情况下,采用统计局公布的行业标准进行裁量,属于法院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无不当。
三、 深度剖析与实务启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痛点与难点
本案的败诉,深刻反映了当前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特别是村民小组自治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法律盲区和风险点。
1. 痛点一:混淆“权利来源”与“权利行使方式”
村民小组对集体土地享有所有权,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所有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合同权是受《民法典》保护的债权。当所有权(收回土地)与合同权(继续租赁)发生冲突时,正确的路径是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如提起合同解除之诉或确认无效之诉)来解决。本案中,村民小组错误地认为所有权可以碾压合同权,试图用“物理暴力”替代“法律程序”,最终导致从有理变为无理,从维权者沦为侵权人。
2. 痛点二:过度迷信“村民决议”的合法性效力
村民自治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自治”不等于“法治豁免”。任何决议的内容和执行方式都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集体决议形式作出的违法决定,非但不能提供合法性庇护,反而会成为锁定集体责任的证据。本案警示我们:“多数人的暴政”同样是暴政,在法律面前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3. 痛点三:维权方式粗暴,导致损失扩大
本案中,如果村民小组认为租金过低,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涨价、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即使合同存在真假争议,也应通过笔迹鉴定、诉讼确认等法律途径查明。然而,选择直接拆除、锁门、堆垃圾等极端方式,不仅坐实了侵权事实,更直接造成了承租方的经营损失。这部分原本可能不必承担或数额较小的损失,因不当的维权方式而被急剧放大。
四、 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为避免重蹈覆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应建立以下风险防范机制:强化法治思维,程序优先: 在处理集体资产时,首先要树立“遇事找法”的思维。任何重大决策,尤其是涉及对外合同履行、变更或解除的,必须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村民决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作出“强行收回”“强行拆除”等违法决议。规范合同管理,防患未然: 集体土地的对外租赁、承包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条款应明确、规范。合同应由专业法律人士审核,并做好归档管理。对于负责人变更的,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出现“后任不认前任账”的混乱局面。善用法律工具,理性维权: 当认为合同显失公平或对方违约时,正确的做法是:第一步:协商。 正式发函,提出诉求,保留证据。第二步:诉讼。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绝对禁止: 自行采取断水、断电、堵路、拆除、锁门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购买保险,转移风险: 可为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相关责任保险,以应对可能面临的侵权索赔风险,为集体财产设置一道安全阀。
结语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它清晰地告诉我们,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村民自治的权力边界,止于他人的合法权益,止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摒弃“法不责众”的陈旧观念,从“权力本位”转向“规则本位”,是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实现XX治XX与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深知败诉的滋味,但更希望此次败诉的教训,能转化为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的一缕微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