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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二人承担共同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如何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04日 11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某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甘010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判令“陕西某公司、中石油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刘某林支付欠付工程款1149201.85元”。本院在执行刘某林与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中石油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针对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执行冻结程序,在前期扣划中石油某公司名下账户内足额款项后,本院发现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内同时也存在执行案件足额款项,后因二被执行人就具体执行顺序产生争议,分别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现已撤回。

本院在受理中石油某公司执行异议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查明,(2022)甘010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 项判令“陕西某公司、中石油第二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刘某林支付欠付工程款1149201.85元”后由于对判决不服,中石油某公司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一、本案关键在于,一审判决中“共同承担责任”的理解与界定。在执行期间,代理律师向原审法官及二审法官询问就判项中的“共同承担”一词的理解与界定,均答复双方共同承担 并不存在补充责任。

二、基于公平原则和社会朴素价值观,根据本案一、二审判决结果,理应由陕西公司和中油公司就本案执行案款1324327.41元各承担一半即662163.705元的付款责任。

三、法院可向作出生效判决文书的终审法院书面征询意见,以确定双方承担共同责任的形式,进而便于本案执行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鉴于生效判决确认陕西某公司和中油某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则应当先执行陕西某公司,如果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后陕西某公司账户不足时,方可对中油某公司进行执行,且从公平角度出发,执行中油某公司的额度不应超过(2023)甘0102执XXX号判决所确定的1324327.41元判决款项总额的50%。

【裁决结果】

1.撤销(2023)甘0102执XXX号执行扣划裁定书。

2.将已扣划到的中石油某公司账户内662163.705元向被执行人中石油某公司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的第十五条规定,执行阶段执行部门发现作出终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判项内容不明确时,可通过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书面征询审判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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