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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被告人为办理银行贷款提供个人银行卡,所供卡片洗转诈骗资金300余万,法院对被告人主观是否明知的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31日 69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人陈X(系被告人林X得配偶)在网上联系“陈X”办理贷款刷银行流水事宜,“陈X”承诺事后每张卡给予人民币10000元报酬。2022 年4月7日至8日,在重庆市某区某村镇15号 被告人陈X家中,被告人陈X、林X二人明知“陈X”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U盾等物品提供给“陈X”等人刷银行流水,事后陈X、林X每人获利人民币 9500元。经核实,被告人陈X名下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共涉及电信诈骗案件18起,转入18名被害人被电信诈骗的资金共计人民币925800元。 被 告 人 周XX 名 下 1 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卡共涉及电信诈骗案件29起,29 名被害人被电信诈骗的资金共计人民币XXX.84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 、被告人陈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X年10月16日起至 20X年1月1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林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X年10月13日起 至20X年4月1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 缴纳。)

二 、被告人陈X、林X各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元, 继续追缴,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查获的作案工具中国农业银行 卡 2 张 、 通 用K宝2个,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院公诉意见】

被告人陈X、林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 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林X均辩称主观不知道,银行卡给王X以后,王X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对王X实施的犯罪行为不知情,不构成帮信罪。

【辩护人意见】

陈X、林X称主观不明知提供银行卡给他人,是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王X”等人抓住被告人陈X为提高交易流水额度,为了办理更高额度贷款的心理,欺骗陈X将银行卡交由其刷流水提升额度,实则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活动;对“王X”等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知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意见】

经查,被告人陈X开始是为联系贷款,但对方提出需要二被告人办理银行卡及U 盾用来增加银行账户交易数额,继而对方上门服务,在使用二被告人银行卡转账后还给予二被告人大额 “补助”,这一系列行为与生活常理并不相符,陈X年龄较大,且久居家中不外出,林X不识字等情形,对二被告人就王X宣称提供银行卡刷流水用作贷款的事实,难以辨识真实性,对于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是结合二被告人案发前的经商的执业身份可知,二被告人应当能够明知对方行为的违法性,且根据二被告人供述,二被告人根据上述不符常理的行为已经判断出对方使用银行卡转账的违法性,拍了对方照片并去对方所称的住宿地点核实对方并未入住后,在犯罪行为还在进行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等供对方转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综上,足以认定二被告人的主观上应当知道。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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