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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请求支付货款,企业询证函能否作为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证据,法院如何认定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5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白银XX(化名)与被告都兰XX(化名)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约定被告都兰XX(化名)向原告白银XX(化名)采购硫酸锌等货物,合同总价 580000 元。其后, 被告与原告于 2016 年 4 月 3 日又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亚硫酸钠,合同金额为 440000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向被告供货。被告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向原告出具《企业询证函》显示,被告认可截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 120000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律师观点】

作为原告白银XX买卖合同纠纷的代理律师,同时也是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面对此类金额较小,且已经经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买卖合同,如何组织证据解决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但该纠纷的解决,涉及公司账户核销问题,如无法院判决书,则该笔应收账款会一直在公司挂账。如何收回年代久远的坏账,诉讼时效期间问题成为本案胜诉的关键问题。2023年委托方公司向被告方公司发出的《企业询证函》能否作为认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关键。面对已经形成的企业询证函,在法庭上代理律师如何组织观点,将该份关键证据作为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依据?关键在于《企业询证函》中关于发送目的的描述。若《企业询证函》内容中明确,本函不作催收之用的,则不发生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欠款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律效力。但若没有明确记载或者明确表示本函为催告之用,并经接收方签X认可的,则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都兰县XX公司向原告白银XX支付货款 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判决生效后被告再未上诉。

【一审裁判主旨】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X向被告提供工矿产品,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经确认,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2000 元未进行支付, 已构成违约。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12000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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