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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隐罪变更罪名为帮信罪,成功找到辩护突破口是取得帮信罪轻罪量刑的关键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1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一)事发经过

2022年5月5日,张X通过手机添加昵 称“龙某”的人,身份不详,在逃,二人商定由张X提 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进行转账洗钱获利活动,从中抽取转账金额的1.5%作为报酬。同年5月10日,张X在广东省中山市XXX东胜社区附近,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手机提供给“龙某”等3人,并提供手机银行的登录密码、支付密码、转账刷脸验证。并从中非法获利17000元。

(二)具体案情

通过“国家反诈大数 据平台”进行串并,核实案件10 起,涉案金额18596元;

【辩护意见】

本案为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且张X人属于典型的出租出借电信卡获取利益的一方。本人委托律师时,曾明确表示,出借银行卡目的是为了贷款。

基于此,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专业律师,设计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辩护人意见:1.张X事前无通谋,在上游诈骗犯罪尚未既遂时,提供本人银行卡,无事后的帮助行为,只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没有转移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表现,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吴XX转账21600元、汪 花银转账7000元应从指控数额中扣除,张X二张银行卡收到被害人款项应为539448元;3.张X接到公安人员 电话后自动回到住所,存在自首情节;4.张X因经济拮据、 法律认识淡薄而提供银行卡,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 系初犯,悔罪表现良好,随传随到,恳请判处缓刑等辩护意见。

【一审判决结果】

一 、张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3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张及已追 缴赃款17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裁判主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8号 2021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据此,因犯罪产生的赃款、赃物应当是已经得到的,即已经被上游犯罪人实际取得或实际控制的,本案客观事实,显然不符合掩隐罪构成要件。以上游犯罪是否既遂、是否属于犯罪所得为界限,根据张X为诈骗行为供卡的时间,上游犯罪尚未终结,被害人未丧失对涉案款项的控制,上游犯罪行为人尚未取得或实际控制诈骗所得,因此,张X的供卡行为对上游犯罪既遂所发挥了作用,参与过程中款项的性质始终未演化成犯罪所得,张X在本案中直接接触的是被害人的钱财,而非掩隐罪所要求的“犯罪所得”,故其行为属帮信罪帮助的周延构成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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