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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刑民交叉案件中涉及财产的执行措施,执行复议从程序出依据实体法之规定,达成撤销执行裁定的目的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2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区法院(昵称)查明,该院于 2020年7月23日作出(2019)甘0191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人李X(化名)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 伪造公司印章罪、诬告陷害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持有 弹药罪、贪污罪、行贿罪、合同诈骗罪、逃税罪,张XX(化名)犯故意伤害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判处李X(化名)罚金XXX元、追缴违法所得XXX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269XXXX5918元;李X(化名)某与张XX(化名)共同责令退赔100XXXX7590 元,张XX(化名)罚金500000 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X(化名)、张XX(化名)未履行,该院于 2022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甘0191执149号, 在执行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

【基层法院裁定理由】

区法院(昵称)认为,本案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刑事财产执行案件,李X(化名)为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XX公司(化名)被李X(化名)实际控制,其股东为李X(化名)之子张XX(化名)和薛XX(化名),上述个人与XX公司(化名)之间以及XX公司(化名)与其他被该恶势力集团控制的公司之间资金往来混乱,李X(化名)、张XX(化名)等人可以随意调动公司财产用于其个人消费、清偿债务和其他公司经营,故从公司决策的做出和账款的去向可以认定XX公司(化名)的法人人格及财产与法定代表人的人格及财产是混同的,李X(化名)、张XX(化名)的意志就是XX公司(化名)的意志,李X(化名)、张XX(化名)可以任意支配XX公司(化名)的财产,XX公司(化名)的财产实为李X(化名)、张XX(化名)等恶势力集团实际控制的财产,故本院(2022)甘0191执XXX号之二执行裁定于法有据,XX公司(化名)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 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甘肃XX公司(化名)的异议请求。

【执行异议复议思路】

一、区法院将申请人XX公司(化名)财产290XXXX2741 元纳入李X(化名)、系列执行案件被执行财产,有悖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会使XX公司(化名)的债权人蒙受巨大损失。申请人目前已进 入破产清算阶段,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XX公司(化名)资产应依照法定次序清偿,而非清偿股东张XX(化名)李X(化名)的 个人罚金。

(一)公司资产应该优先清偿公司债务,以保障XX公司(化名)广大债权人的利益。

()区法院如果执意将李X(化名)的个人罚金进入申请人的债务清偿范围内,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且会严重损害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将会使来之不易的由其主导的XX公司(化名)国际城项目的资产管理现状受到严重损害

二、(2019 甘0191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未判处申请人承担退赔、支付赔偿和罚金的刑事责任,申请人XX公司(化名)为案外人,并非区法院(昵称)强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一)李X(化名)是否与申请人存在人格混同,具有很严格的证明标准。而其仅依据其出具的“刑事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得出“人格混同”的 观点,完全达不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指导判例中关于“人格混同”的的证明标准。

(二)不得以执代审是执行的基本原 则,这是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的需要,也是防止执行权(含执 行实施和执行审查)无限扩张的需要

【执行异议复议裁定结果】

一 、撤销区法院(2024)甘0191执异15号执行 裁定 ;

二 、发回区法院重新审查。

【律师处理的基本思路】

办理本案需要专业的刑民交叉类案件办案经验律师负责,对刑事案件执行和民事执行程序有清楚的了解,并且该涉案金额之大,涉及解决的问题之复杂,撤销区法院作出裁定的重要性等方面都是对公司发展和个人责任承担举足轻重的影响。

首先,刑事诉讼和民事 诉讼活动的实体法基础、保护法益存在明显差异。

刑事案件主要关注是否犯罪,而民事案件则关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相应 的责任承担。因此,刑事判决中确定的事实不能直接套用于民事案件的裁判。

其次,刑事案件审理的重点在于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而民事案件的审理更注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行为效力及民事责任承担。因此,刑事判决书在审理中的重点与民事案件并不相同,不能简单地将刑事判决书作为民事执行的充分依据。另外,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简单地依据刑事判决书的裁判理由认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相当复杂,不宜仅仅依赖于刑事判决书 来直接作出事实认定。区法院仅以刑事判决所认定的 事实原封不动地作出事实认定,可能导致对当事人的不当对待, 损害实体公正性和程序上的正当性。

【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复议申请裁定的主要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 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本案中,区法院(昵称)审查案外人甘肃XX公司(化名)异议,未公开听证,严重违 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 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撤销区法院裁定书,责令重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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