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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还是借款,款项用途的定性是被告应诉借款纠纷的关键,组织证据按照借贷案由应诉,方能在借款纠纷案件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5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一)借款的前因后果

2016年9月15日,原告临夏市某饭店签订宾馆租赁协议。 2016年12月4日,与案外人(杨X)注册成立“临夏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饭店)”,从事住宿、停车、旅游接待等宾馆服务活动。某饭店合伙总投资470万元。在某饭店投资装修期间,经原、被告协商在2018年5月21日签订《经营协议书》,约定某饭店投资款中原告应出资的235万元,其中原告宗X本人出资156.667万元,享有66%的股份,被告郑某出资78.3333万元,占有原告名下股份中33%的股份伙期限为10年,自2018年2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被告陆续出资35.3333 万元,尚有43万元未出资到位。

(二)借条的横空出世

被告于2018年10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日郑某借宗X430000元,利息由郑某承担,按银行利息结算,还款时间以宗X还银行贷款为准。”2019年宗X以李某二洒、陈某志才、王某志龙及本人名义向 甘肃省XX分四笔贷款40万元,该款项全部用于垫付被告在某饭店的出资款。现贷款到期,原告已向XXX还清贷款。原告依据借条向被告主张垫付的投资款时,双方发生矛盾并形成纠 纷 。

【被告委托借款合同纠纷律师的理由】

一、本案借条40万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将会成为被告在法庭上抗辩借款关系是否成立的关键。如是投资款,则按照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计算投资利润、亏分比例,因此组织证据定性双方争议的款项,将会牵涉案件适用法律以及审查的方向。

二、投资款转为借款的将会是本案应诉的风险,在解除借款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时,充分评估了被告对本案最坏判决结果的接受程度,即是否使用原告起诉的借款,是否承认确实享有过该笔款项利益。在此基础上合理设计应诉方案。

三、争取被告偿还该笔款项的期限利益,或者直接选择激进的应诉思路,即追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将来在由被告和原告谈判款项如何处理。

四、进退皆有路的应诉方案,是深的被告信赖的关键,组织证据以及在庭审过程中说服法官,按照本案案由审查案件和适用法律是胜诉的法宝。在借款纠纷案件中牵涉大量出借人和借款之间形成借款合意的事实问题,如何从中抽丝剥茧,找到解决案件的最佳方案,是应诉本案的关键。

【一审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杨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5元,由原告杨XX承担。一审判决后原告未上诉。

【一审判决裁判主旨】

原告不能提供将该借款实际汇入被告郑某账户的凭证,同时,该笔款项是否实际进入临夏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原告亦不能提供证据予以支持,且该公司至今未进行账务清算,原被告间也没有退货结算或者合伙解散清算的情况下,原告的主张无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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