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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何通过人民法院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无效,如何结算案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64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内容

2019 年能投房地产公司(化名)与甘肃欣源电力公司(化名)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甘肃欣源电力公司(化名)对能投房地产公司(化名)的平凉小区 (化名)11#、12#、15#、20#楼室外景观、绿化、道路铺装等工程施工,对 16#、17#、18#楼室外配套、景观、绿化工程施工,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9 年 8 月 18 日, 竣工日期为2020 年 6 月 30 日。

(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履约内容

合同签订后甘肃欣源电力公司(化名)将该工程转包于光能公司(化名)(化名)。2019 年 9 月 1 日,光能公司(化名)(甲方)与康达公司(乙方,化名)签订《分包合同》,约定由康达公司施工平凉小区(化名) 11#、12#、15#、16#、 17#、18#、20#楼室外景观、绿化及配套工程。

(三)工程施工

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 年 9 月 1 日,竣工日期 2020 年 6 月 30 日,总工期 304 天。合同约定本工程涉及到的施工材料全部以甲方光能公司(化名)名义购买,并提供该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用资金包含在乙方康达公司分包工程款内,甲方收到工程进度款后,扣除相应材料费。合同价款为 5000000 元,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经业主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按照业主方付款比例支付给乙方 最终结算时,按照实际工程量以投标单价进行结算。

(四)工程结算

合同结算时的现场签证:按照签证内容,套取相应定额进行计算,取费类别三类,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予计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办理完成后,支付结算款,预留质保金。缺陷责任期为竣工验收完两年,第一年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支付 10%质保金,第二年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支付 10%质保金,质保金无利息。2020 年 1 月 17 日、2 月 24 日、4 月 28 日,康达公司向光能公司(化名)共计开具3800000 元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 施工期间光能公司(化名)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康达公司共计付款 1770000 元(2020 年 1 月 20 日支付 600000 元、4 月 30 日支付 100000 元、5 月 21 日支付 70000 元、5 月 28 日支付 350000 元、2021 年 1 月28 日支付 100000 元、1 月29 日支付 100000 元、2022 年 1 月 29 日支付 450000 元)。

(五)工程验收结算情况

2020 年 9 月 15 日在本案工程中施工的刘某与康达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出具工资结算证明,载明施工单位已支付 150000 元,该款项由刘某本人代收,代收后由刘某发放至该项目下各劳务人员,刘某出具收据,张某出具劳务费结算证明,载明光能公司(化名)于2020 年 9 月 15 日支付平凉小区景观、绿化工程劳务人员的劳务费 150000 元, 由光能公司(化名)代康达公司直接支付于施队负责人刘某,该款项后期从康达公司工程款中扣除。 同日,光能公司(化名)代康达公司向刘某成账户转账支付150000 元。2021 年 8 月 26 日光能公司(化名)通过张某账户向康达公司转账付款 471444.45 元。2021 年 4 月 21 日,光能公司(化名)与能投房地产公司(化名)工作人员参会形成《平凉小区 11#、 12#、15-18#、20#楼室外景观、绿化工程移交会议纪要》,载明:一、对平凉小区 11#、12#、15-18#、20#楼室外景观、绿化工程 进行了让步验收,结算按实际施工工程量进行结算。二、此工程 4 月 22 日起正式移交物业公司运维。三、验收中发现问题:(略)

【一审判决结果】

驳回康达公司(化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8691 元,保全费。5000 元,由康达公司(化名)承担。

【一审判决驳回工程款起诉的理由】

(一)一般情况下一审法院不认可实际施工人的理由

案涉华电小区室外景观、绿化工程施工系能投房地产公司(化名)与甘肃欣源电力公司(化名)签订施工协议,由其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转包,现广能建设公司从甘肃欣源电力公司(化名)转包该工程后又将工程承包于 康达公司(化名)施工,故康达公司(化名)与广能建设公司分包合同应属无效。而康达公司(化名)在对案涉工程的施工中其材料的购入由广能建设公司购入,故康达公司(化名)在本案中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其主张能投房地产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于法无据。

对于案涉工程,虽然康达公司(化名)与广能建设公司签订的《分

包合同》无效,但康达公司(化名)实际已进行施工,能投房地产公司亦已进行让步验收,故广能建设公司仍应向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广能建设公司以未与能投房地产公司结算、未达付款条件为由拒绝付款无法律依据。

(二)一审法院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的观点

在明确以上问题后,本案核心焦点在于如何确认广能建设公司对康达公司(化名)的欠付工程款金额。康达公司(化名)与广能建设公司所签订的《分包合同》虽为固定价款 5000000 元,但在验收移交使用时根据会议纪要亦存在 10 项整改项目,对此项目康达公司(化名)是否整改无法查明,若未整改,扣减后实际的工程价款应为多少无法确认。另一方面,本案双方约定在具体施工购买材料时系广能建设公司向第三方购买,所支费用应从工程款中扣减,对该部分费用康达公司(化名)与广能建设公司未能达成一致,在案涉工程结算价款、已支付工程款金额以及应扣减的材料费金额均无法查明,康达公司(化名)主张的广 能建设公司欠付其工程款 2563020.28 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结果】

一、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4)甘 0802 民初 2XXX 号民事判决;

二、广能公司(上文中与广能相关的均为化名)于本判决生效 15 日内支付康达公司(化名)工程款656442.52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 以 656442.52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6 月 1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 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计算);

三 、广能公司(上文中与广能相关的均为化名)于本判决生效15日内支付康达公司(化名)保全保险费2736元;

四 、驳回甘肃林康达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

【律师办案心得】

一、认真分析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材料的利弊,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分析,得出何种材料将在法庭上起到让被告方难以反驳,不可绕靠案涉工程完成施工并有权结算的事实。

二、诉讼过程中打好证据组合拳,必须要通过逻辑严密的证据组合,完成让被告方在法庭上,对原告主张事实的自认。

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要慎重使用鉴定申请,本案中通过四次法庭审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一审、发回重审的二审),赢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对于案件证据的把握上,也赢在四次庭审的法庭询问环节,如果忽略法庭询问环节,就错过了关于案涉工程付款、验收、施工过程,被告方自认事实的结果。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业性,决定代理此类案件的律师必须要有丰富的经验,不仅仅懂得法律专业知识,还需要知晓建设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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