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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答辩状

作者:赵欢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06次举报

答辩状

答辩人:张XX,男,汉族,1964年4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XXXXX

被答辩人:德州XXXX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山东省德州市XXXXX

法定代表人:乔XX,男,汉族,1964年2月8日出生,住XXXX,职务:经理。

第三人:陈XX,男,汉族,1972年6月4日出生,住山X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德州市人事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7]德劳仲案字第125号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1、答辩人2016年3月2日到被答辩人处工作,由被答辩人方陈XX招聘入职,担任技术员、代工工作,用工之日起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未给答辩人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3月2日在齐河工地工作,7月28日接受被答辩人工作安排前往武城工地工作,2016年9月5日在被答辩人承接的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公路局西外环施工工程项目部现场工作时感觉身体不适,向被答辩人方陈XX请假后,回家休息。被答辩人于2016年6月6日在德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乔XX做为企业法人,其在德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中(2017年7月开庭笔录第六页)明确陈述其认识被告,被告工作为领着工人交代安排干活,认可第三人系其助手,被告系其助手即第三人招聘,同时认可被告工作的内容系其承揽的公路局工程。同时答辩人工作期间,接受被答辩人工作调度安排,遵守被答辩人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被答辩人的管理。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2017]德劳仲案字第125号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诉求。

2、被告入职原告处,原告并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答辩人于2016年6月6日注册登记,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直至答辩人因病脱离工作岗位,被答辩人应支付2016年7月6日至2016年12月5日的双倍工资。

3、答辩人被答辩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答辩人享有三个月的病假工资即200×21.75天×70%×3个月=9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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