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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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承租权的法律依据

发布者:徐宝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12141人看过

我国《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规定了优先购买权。有学者将该条文予以学理解释提出了“优先续租权”。

《深圳市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可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出租人提出续租要约,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二十三条 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终止。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需延续租赁关系的,应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提出,在合同终止前十日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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