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佳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时一方恶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 法院二审依法改判恶意方少分财产

发布者:黄佳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426人看过

 离婚诉讼期间将房屋低价出售给远亲

  吴女士与丈夫高先生是一对再婚夫妻,两人于2002年登记结婚,高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因夫妻双方关系破裂,两人于2014年10月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是在双方离婚之前,高先生瞒着吴女士,已经悄悄将双方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处市值105万多的房屋,以49万元低价出售给了远房亲戚孙女士。

  因为吴女士长期居住在该房屋,且在他处无住房,为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份房产,吴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按各自贡献酌定房屋份额 将房屋判给男主人

  一审法院调查后发现,高先生婚前承租的一处老公房因拆迁,取得补偿款及速迁费、奖励费共计近10万元,之后,高先生和吴女士以这笔钱为基础,再加上银行贷款,先后购买了徐汇区某三村、某二村的两处房屋。因吴女士早先有放弃某三村房屋的书面声明,因此,法院判某三村的房屋归高先生及其子所有。某二村的房屋几经买卖,最后置换成位于闵行区的本案系争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购买款主要来源于高先生婚前拆迁款,高先生对于房屋取得的贡献大于吴女士,同时考虑到吴女士的实际情况,判令系争房屋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按系争房屋40%的份额,支付吴女士财产折价款42万余元。

  吴女士不服,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二审:恶意出售房屋应酌情少分 改判房屋归女主人所有

  上海一中法院另查明,双方离婚诉讼期间,高先生与远房亲戚孙女士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孙女士以49万元的价格购买系争房屋,后双方办理了转让过户手续。但合同对具体的交房日期、房款支付方式、双方的违约责任均未作说明,孙女士亦未向当时居住在内的吴女士告知其已买下房屋的事实,更未催促吴女士及时交房。吴女士作为房屋共有人,认为该购房行为有违一般购房交易习惯、不合常理,遂以孙女士并非善意、有偿取得系争房屋为由,向闵行法院申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获闵行法院支持。

  上海一中法院认为在系争房屋的取得上,高先生的贡献高于吴女士,在分割房屋时本应获取较高的份额,但由于其有上述恶意出售之行为,应酌情予以少分,根据上述生效判决,高先生恶意出售房屋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再者,吴女士在他处无房屋,且长期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在二审期间,又主动缴纳了相关代管款,以利于案件执行,故判令系争房屋归吴女士所有,吴女士酌情支付高先生财产折价款55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黄蓓表示,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高先生在双方系夫妻关系存续时且在即将离婚时,将本案系争房屋恶意出售他人,该行为明显属于上述法律条文中的相关情形,所以本案中最终认定高先生应少分系争房屋。

  供稿:一中院

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