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武军律师

  • 执业资质:1360820**********

  • 执业机构:江西秦鞅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长期两地分居办离婚需要男女双方应当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共同到一方当事人

发布者:肖武军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228人看过


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不能作为债权继承。债权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也就是借钱的一方必须承担因借钱而产生的侵权责任。而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并不属于侵权子女各位,属于人道主义的帮助,在一方死亡的时候,帮助停止。

一、离婚后的经济帮助能否作为债权继承

1.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不能作为债权继承。债权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也就是借钱的一方必须承担因借钱而产生的侵权责任。而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并不属于侵权子女各位,属于人道主义的帮助,在一方死亡的时候,帮助停止。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债务人可否以受让债权主张抵销

债务人可以以受让债权主张抵销。但必须是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当事人未约定债务不能抵销的,才可以主张与对方的到期债务相抵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