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娟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

发布者:陈娟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4日|分类:离婚 |465人看过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