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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者:陈娟律师|时间:2016年06月14日|分类:交通事故 |321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事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2015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有关数据及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市交管局制定并发布了《2016年度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对于201611日后发生但未结案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按照此标准执行。

2016年度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101/年;

 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6230/年;

 三、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482/年;

 四、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4739/年;

 五、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80090/年;

 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4187/年;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天;

 八、2015年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73936/年;

2.采矿业98961/年;

3.制造业73180/年;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29798/年;

5.建筑业67709/年;

6.批发和零售业68879/年;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1640/年;

8.住宿和餐饮业45547/年;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41522/年;

10.金融业141009/年;

11.房地产业84012/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9276/年;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35364/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88729/年;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9494/年;

16.教育102503/年;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13192/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2400/年;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03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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